挖掘机堵工地大门,逼迫施工方高价承租。昨日,宁波象山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件性质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强买强卖,而是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案例
5万元差价没赚成,反而被判刑
宁波A建筑公司承建象山B地块住宅项目一期工程,需要租赁大约总面积5000平方米的钢管。前期,该建筑公司以45元/平方米的价格,与象山一家钢管租赁公司达成租赁意向。
不料项目所在地村民葛某、李某等人至项目工地负责人办公室要求以50元/平方米的价格租赁他们钢管租赁营业部的钢管。项目负责人当然拒绝了。
葛某、李某等人遂与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李某用凳子砸破工地办公室玻璃,殴打项目负责人,且让人将挖机开至工地门口阻碍工地车辆通行。随后,在村书记的反复劝阻下,两人将挖掘机开走。
两个月后,葛某又来到工地办公室,再次商讨承包钢管租赁业务。葛某、李某反复表达 “项目在自己村里,要让村里人多干活”。考虑双方若再积怨,后续工程的推进恐会受阻碍,于是施工方无奈将钢管租赁业务以50元/平方米的价格承包给葛某,再由葛某以人民币45元/平方米的价格转包给原先约定的承包商,葛某从中赚取人民币5元每平方米的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李某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法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
办案法官解释说: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市场经济下,交易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法律不容许有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公平交易无法得到的“暴利”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因此《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设置了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人目的还是进行交易,并支付一定的对价,而非直接取得财物,只是其通过暴力、胁迫等强迫性手段,使得交易另一方无自由、真实表达交易意思的能力,从而获得不合理的利润。
本案中,葛某、李某在村里有自己的施工队,长期从事钢管租赁等相关业务,其本身有能力为施工方提供钢管租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目的是通过高价出租钢管,获取利润,而并非是直接非法占有施工方的财物。当其胁迫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强迫交易罪。
实际上,强迫交易罪离生活很近。比如常见的“阴阳脸”美容。工作人员以免费脸部护理等为由将路人带至美容院,美容师想办法采用言语诱骗、给客人脸上抹“燃脂瘦身凝胶”等物质,造成被害人一边面部发红且刺痛发痒。在美容师的连哄带骗下,被害人无奈被迫花几千上万元进行面部修复。这也很可能会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官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很多不法分子口中的交易只是 “幌子”和 “借口”,其目的就是通过胁迫,直接获取财物。流程图为:威胁或要挟——直接取得财物——全部非法占有。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