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保险分支机构的开设以及保险公司高管的任职等要经过严格的事前审批。近日,宁波保监局出台《宁波市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从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为保险人才、机构进甬开通了“绿色通道”。据悉,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十四条”政策的具体举措。
据介绍,《办法》不仅在宁波复制了此前国内自贸区已实施的保险政策,其中包括对保险机构准入、营业场所变更、营业部和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简政放权等,而且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跨省市、跨公司调任我市同类型保险公司时,实施备案制。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此外,提高监管办理时效、简化备案及颁证流程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以往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在缩短为自收齐备案材料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宁波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不过,《办法》同时规定,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调任同一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仍要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报告。经备案任职的宁波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调往宁波市外保险公司任职时,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度改革,体现了监管重点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又能守住风险底线。备案制实施后,宁波保监局在放开前端的同时将加强事后监管,注重放管结合,强化风险管控,构建系统性、动态性、功能性的风险监测、防范和应对机制。
“对宁波市部分保险机构及高管的简政放权,将吸引更多相关机构、人才等保险市场要素在我市集聚。”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说。自去年4月中国保监会针对宁波出台“十四条”政策以来,我市在保险创新项目试点、保险资金运用、高管人员任职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宁波将研究出台保险机构引进奖补政策,对保险总部机构等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进一步优化保险创新与产业集聚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