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外事故,然而,部分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又将如何划分?
道路凹坑“惹”事故,公路管理段“躺枪”
近日,桐乡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公路管理段成了被告。原告阿兴(化名)称,自己与同事阿金(化名)受雇于杨老板(化名),从事拉木料工作。事发当天,阿金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崇新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桐乡市崇福镇320国道长安路口时,阿金因冷风伸手揉眼,恰逢路面出现凹坑,躲避之下,三轮车“四脚朝天”,阿兴也因此受伤。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阿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阿兴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共计17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查,路面凹坑属于被告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桐乡公路管理段共同管理范围。阿兴便一纸诉状,将阿金、杨老板、把工程分包给杨老板的某路桥公司、桐乡公路管理段、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一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分析道: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中阿金为躲避路面凹坑致使车辆翻倒,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纵观整件事,阿金违反交通规则,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路面上出现的凹坑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故该路面的管理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现场勘查,事故路面为320国道与崇长线交叉口,该路面原属于320国道的非机动车道,后在2012年因崇长线拓宽改造为两条公路的交汇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公路管理段作为该路面的管理者,在路面出现凹坑时却疏于管理与维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阿兴与阿金同为杨老板提供劳务,杨老板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阿兴受伤是因为阿金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致,所以杨老板作为接受阿金提供劳务一方的主体身份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案是因交通事故而起,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范畴,所以路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桐乡法院判决杨老板赔偿18万余元;公路管理段赔偿16万余元。
“药驾”暗藏风险,不能掉以轻心
就在不久前,另一起不同寻常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也在桐乡法院审结。车祸中造成两位老人受伤身亡的肇事者,是桐乡某公司的驾驶员姜某,驾驶经验相当丰富,事发当时姜某的车速仅40码左右,路况、天气等条件也良好,在距离出事点100米处,他就看到了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那悲剧究竟是如何酿成的?
据姜某事后回忆,他因为感冒一直在服用感冒药,当天早上也吃了药,迷迷糊糊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据悉,大多数感冒药都含有抗组织胺类药物,会有嗜睡等副作用,服用之后还会有一个作用顶峰期。事发当天上午,姜某吃完药就开车去工作了,随着车内温度越来越舒适,人体随着药物的作用而越来越困,反应也越来越慢,对于驾驶过程中发生的紧急情况,事实上已不具备有效及时作出反应的能力,车祸就在眼皮子一开一合之间发生,他驾驶货车沿本市二环西路由北往南行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电动车上的两位老人受伤身亡。
日前,桐乡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姜某开车撞死2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还需支付两位死者家属2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款。
“对于‘酒驾’,大家都比较了解并竭力避免,但是对于吃药后驾驶,也就是‘药驾’的危害性,很多人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姜某若非服药后驾驶,或许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目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药驾’尚无明确规定,但‘药驾’的危害却让我们不得不重视起来,希望驾驶员们服药之后谨慎开车,切莫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