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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桐乡三年前先行试水
2018-01-10 09:13:02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陆成钢 通讯员 蔡华晨 周正来

  昨天上午,环保部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议,嘉兴市设立分会场。记者从会上获悉,尽管该制度今年在全国开始试行,但我市的桐乡早在2014年就已经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并得以先试先行。

  1月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据了解,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了解,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今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桐乡已先行试水

  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尤其是具有污染易、修复难的特点,很多污染一旦造成,修复很难彻底。有鉴于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了一种有效的兜底措施。

  早在2014年5月30日,桐乡就发布了《关于推进“生态有偿、生态补偿、生态赔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有偿、生态补偿、生态赔偿”机制建设实践探索。其中在推进“生态赔偿”机制建设方面就明确,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对公共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017年1月,因天然气公司施工,引发大麻镇运河北工业区污水管道污水外溢,桐乡市生态办就此环境损害事件召集多方进行协调磋商。在明确外溢点周边环境损失和污染清理费用、管道维修费用等基础上,施工方等分别承担了上述赔偿费用。

  环保部有关人士也表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标签: 赔偿;桐乡;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修复;生态;污染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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