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一市民维权路漫漫
2019-04-16 16:04:54
来源: 金华晚报 金妍

  家住兰溪市香溪镇厚同村的刘运芳1958年出生,原本今年61岁的他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可他发现,自己虽然与工作了10多年的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事实上,他的妻子方林花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

  于是,刘运芳开始了漫漫维权路。昨天,他告诉记者,虽然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兰溪市人民法院均认为,该公司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至今他的职工养老保险依旧未能补缴。

  【个人】

  工作10多年

  一直未缴纳养老保险

  刘运芳称,他是2007年受聘到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成了一名47省道的保洁员。该公司每年都与他签订用工合同,工作时间每天也有七八个小时,月工资1800元左右。

  “一直以来,我都是兢兢业业工作,没有偷懒过。”刘运芳说,2014年8月,他的妻子方林花因交通事故受了工伤,他承担起了妻子负责路段的部分保洁工作。

  2017年4月,该公司以未续签用工合同为由,拒绝给刘运芳发放工资。于是,当年11月,刘运芳向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发放工资。2017年12月,该公司书面要求与刘运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我这才发现,公司一直未给我和妻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刘运芳说。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2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运芳认为,他每日实际工作七八个小时,无休息日,实际已形成可全日制用工关系,理应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而该公司既未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2017年4月开始拖延发放工资,又在2017年12月违法解除用工合同。”刘运芳于是向兰溪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该公司应为他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

  非全日制用工

  可随时解除,无需缴纳社保

  对此,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律师提出,2007年,当时刘运芳是与兰溪市畅洁公路养护公司签的养护工作承包合同,因此与他们无关。根据相关合同,刘运芳是在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之间,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允许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他每天清扫路面4公里,也就三四个小时的工作量,路面整洁的话,可以一天不用清扫。”陈律师称,方林花在2014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休养3个月,同样从事保洁工作且工作路段相连的刘运芳,代替其完成全段保洁工作。如果他每天工作8个小时,根本不可能替代完成。

  根据陈律师提供的材料,从2010年1月至2017年3月,承揽期间均没有对刘运芳有任何考勤,他认为这明显与全日制形式不符。

  【法院】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刘运芳与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从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为刘运芳补缴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职工养老保险;该公司支付刘运芳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400元。

  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将刘运芳告上法庭。

  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最初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可从工资表来确认在原告处工作时间应是2010年1月起,2017年12月12日该公司已出具关于终止公路养护保洁承揽工作的函,而刘运芳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双方至此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刘运芳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运芳从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运芳经济补偿金18000元。

  悬而未决:

  拖欠的养老保险

  至今未能缴纳

  去年年底,经过兰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运芳拿到了18000元经济补偿金,可最令他担忧的养老保险,却至今未能缴纳。

  根据最高院补缴社保的最新意见,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纳、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关于用人单位不交或者少交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仲裁范围。

  《社会保险法》等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而当地社保部门则表示,对于不愿缴纳的用人单位,他们没有强制执行权。

  如今,打了多场官司又申请了劳动仲裁的刘运芳似乎有了“走投无路”的感觉,他不知道该如何让工作了10多年的公司,为他和妻子补缴社会保险,而马上面临退休年龄的他,也注定拿不到一分钱退休金。

  

标签:刘运芳;兰溪市;劳动合同;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养护工程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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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一市民维权路漫漫
2019-04-16 16:04:54 来源: 金华晚报 金妍

  家住兰溪市香溪镇厚同村的刘运芳1958年出生,原本今年61岁的他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可他发现,自己虽然与工作了10多年的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事实上,他的妻子方林花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

  于是,刘运芳开始了漫漫维权路。昨天,他告诉记者,虽然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兰溪市人民法院均认为,该公司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至今他的职工养老保险依旧未能补缴。

  【个人】

  工作10多年

  一直未缴纳养老保险

  刘运芳称,他是2007年受聘到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成了一名47省道的保洁员。该公司每年都与他签订用工合同,工作时间每天也有七八个小时,月工资1800元左右。

  “一直以来,我都是兢兢业业工作,没有偷懒过。”刘运芳说,2014年8月,他的妻子方林花因交通事故受了工伤,他承担起了妻子负责路段的部分保洁工作。

  2017年4月,该公司以未续签用工合同为由,拒绝给刘运芳发放工资。于是,当年11月,刘运芳向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发放工资。2017年12月,该公司书面要求与刘运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我这才发现,公司一直未给我和妻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刘运芳说。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2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运芳认为,他每日实际工作七八个小时,无休息日,实际已形成可全日制用工关系,理应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而该公司既未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2017年4月开始拖延发放工资,又在2017年12月违法解除用工合同。”刘运芳于是向兰溪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该公司应为他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

  非全日制用工

  可随时解除,无需缴纳社保

  对此,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律师提出,2007年,当时刘运芳是与兰溪市畅洁公路养护公司签的养护工作承包合同,因此与他们无关。根据相关合同,刘运芳是在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之间,与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允许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他每天清扫路面4公里,也就三四个小时的工作量,路面整洁的话,可以一天不用清扫。”陈律师称,方林花在2014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休养3个月,同样从事保洁工作且工作路段相连的刘运芳,代替其完成全段保洁工作。如果他每天工作8个小时,根本不可能替代完成。

  根据陈律师提供的材料,从2010年1月至2017年3月,承揽期间均没有对刘运芳有任何考勤,他认为这明显与全日制形式不符。

  【法院】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刘运芳与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从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为刘运芳补缴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职工养老保险;该公司支付刘运芳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400元。

  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将刘运芳告上法庭。

  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最初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可从工资表来确认在原告处工作时间应是2010年1月起,2017年12月12日该公司已出具关于终止公路养护保洁承揽工作的函,而刘运芳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双方至此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刘运芳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运芳从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运芳经济补偿金18000元。

  悬而未决:

  拖欠的养老保险

  至今未能缴纳

  去年年底,经过兰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运芳拿到了18000元经济补偿金,可最令他担忧的养老保险,却至今未能缴纳。

  根据最高院补缴社保的最新意见,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纳、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关于用人单位不交或者少交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仲裁范围。

  《社会保险法》等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而当地社保部门则表示,对于不愿缴纳的用人单位,他们没有强制执行权。

  如今,打了多场官司又申请了劳动仲裁的刘运芳似乎有了“走投无路”的感觉,他不知道该如何让工作了10多年的公司,为他和妻子补缴社会保险,而马上面临退休年龄的他,也注定拿不到一分钱退休金。

  

标签: 刘运芳;兰溪市;劳动合同;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养护工程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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