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建设部门获悉,《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今后农房建设管理将有法可依,填补长期以来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实现对城镇建设活动和农村建设活动的闭合管理。
该办法适用于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新建、扩建农村住房,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取得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由村委会签署书面意见。村委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在农房设计上,建设农村住房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进行设计;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建设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
在建设施工上,办法规定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该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除了在设计、施工方面原则上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同时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放在建筑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像城市建筑施工一样,农村住房建设也首次鼓励引入监理制度,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农村住房施工进行监理;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人员、设计人员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