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夫妇共有三名子女,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儿子。家中最得宠的自然是唯一的男孩小明。从小到大,不管是好用的还是好玩的,老杨夫妇都先给儿子使用。
小时候,两个姐姐虽有怨言,但也没有多说什么。慢慢地,不止是儿子和老杨夫妇,就连两个女儿都觉得这样的不公平待遇并没什么不妥。
渐渐三个孩子都已经长大,各自成家。尽管父母年迈,但心疼小明的心有增无减。正巧几年前,家中的老房子拆迁,父母分到了两套房子,一套用来出租,另一套则是老两口自己居住。从房子租出去的那时起,老两口也没有跟孩子们商量,直接把租金全都拿来补贴儿子。
岁月流逝,老杨因病去世,只剩老太太一个人生活。由于老太太年纪大了行动不便,两个女儿就决定轮流上门照顾。这一照顾就是十年。
去年,老太太也去世了。他们从前居住的房子也空了下来。小明见状立刻将父母居住的这套房子也拿来出租,两姐妹本以为这次的租金应该会给她们两人,结果弟弟却把租金占为己有。
这一次,憋屈了一辈子的两姐妹终于爆发了,与弟弟小明多次协商财产分配无果,只能要求公平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三个人围绕这么多年的家庭琐事唇枪舌战,但弟弟小明理直气壮地觉得父母的财产就是应该留给儿子,嫁出去的女儿都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跟他分家产。
两姐妹气坏了,为此,她们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她们有权要求平分父母的遗产吗?律师解读: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
即便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仍是不少老一辈人固执己见的重男轻女说辞,他们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分得家产,更不能继承自己的遗产。就如电视剧《都挺好》中典型的“重男轻女”的母亲,她无条件偏爱两个儿子,但对女儿却十分不公平,最终造成家庭不和谐、苏明玉离家出走的局面。
其实,这种老旧思想严重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不论女儿是否出嫁、“不进不出”或者招女婿,也不论儿子是娶媳妇还是入赘,他们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简单地说,“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这一说辞,与法律相悖。本案中,弟弟认为两个姐姐不享有继承权是错误的。
那么,弟弟和两个姐姐有权要求平分父母的遗产吗?在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之下,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的兄弟姐妹,就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理应均等继承父母的遗产。
再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款的规定,若有以下情形出现,也可以对遗产不均等分配:(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弟弟执意不配合姐姐们继承遗产,那么两位姐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杨夫妇共有三名子女,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儿子。家中最得宠的自然是唯一的男孩小明。从小到大,不管是好用的还是好玩的,老杨夫妇都先给儿子使用。
小时候,两个姐姐虽有怨言,但也没有多说什么。慢慢地,不止是儿子和老杨夫妇,就连两个女儿都觉得这样的不公平待遇并没什么不妥。
渐渐三个孩子都已经长大,各自成家。尽管父母年迈,但心疼小明的心有增无减。正巧几年前,家中的老房子拆迁,父母分到了两套房子,一套用来出租,另一套则是老两口自己居住。从房子租出去的那时起,老两口也没有跟孩子们商量,直接把租金全都拿来补贴儿子。
岁月流逝,老杨因病去世,只剩老太太一个人生活。由于老太太年纪大了行动不便,两个女儿就决定轮流上门照顾。这一照顾就是十年。
去年,老太太也去世了。他们从前居住的房子也空了下来。小明见状立刻将父母居住的这套房子也拿来出租,两姐妹本以为这次的租金应该会给她们两人,结果弟弟却把租金占为己有。
这一次,憋屈了一辈子的两姐妹终于爆发了,与弟弟小明多次协商财产分配无果,只能要求公平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三个人围绕这么多年的家庭琐事唇枪舌战,但弟弟小明理直气壮地觉得父母的财产就是应该留给儿子,嫁出去的女儿都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跟他分家产。
两姐妹气坏了,为此,她们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她们有权要求平分父母的遗产吗?律师解读: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
即便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仍是不少老一辈人固执己见的重男轻女说辞,他们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分得家产,更不能继承自己的遗产。就如电视剧《都挺好》中典型的“重男轻女”的母亲,她无条件偏爱两个儿子,但对女儿却十分不公平,最终造成家庭不和谐、苏明玉离家出走的局面。
其实,这种老旧思想严重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不论女儿是否出嫁、“不进不出”或者招女婿,也不论儿子是娶媳妇还是入赘,他们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简单地说,“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这一说辞,与法律相悖。本案中,弟弟认为两个姐姐不享有继承权是错误的。
那么,弟弟和两个姐姐有权要求平分父母的遗产吗?在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之下,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的兄弟姐妹,就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理应均等继承父母的遗产。
再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款的规定,若有以下情形出现,也可以对遗产不均等分配:(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弟弟执意不配合姐姐们继承遗产,那么两位姐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