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和女朋友分手了,那之前我给对方付的购车款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党报热线咨询,两人分手后对方是否应该偿还自己给的购车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来在恋爱初期,由于两人都十分热爱旅行,便决定买辆旅行车。买车时车辆登记为孙女士所有。在38.4万元的购车款中, 29万元由张先生转账给孙女士,再由孙女士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其余的钱款由张先生直接交付。
这段时间,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不停争吵,冷静了几天后两人决定分手,但因为这辆旅行车产生了纠纷。
张先生认为既然现在两人已经分手,对方应该将购车款还给自己,而孙女士却认为这辆车是张先生在恋爱期间赠送给自己的礼物,不愿答应张先生的要求。
张先生对此感到困惑,买这辆车的钱难道要不回了吗?为此,他致电党报热线寻求帮助。
记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采访了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淡秋。林律师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情侣彼此赠送礼物表达爱意是常见的事情,有些礼物是“礼轻情意重”,有些礼物却是一掷千金、价格不菲的,最后因为这些贵重的礼物引发不少纠纷,就像张先生与孙女士遇到的情况一样。那么,送出去的礼物,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林律师表示,可以结合《合同法》规定及生活实际情况,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递进关系而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属于一般赠与,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赠与物交付给对方之后不能要求返还,例如赠与化妆品、生活用品、零花钱或者“520元”、“1314元”的微信及支付宝红包。
二是在恋爱期间,若赠送贵重物品的,例如珠宝、房、车之类,则需要判断赠与人在赠与时是否出于结婚的目的。若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因婚约赠送财物,则不属于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解除婚约的,那么赠与的条件就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但若赠送的贵重物品不属于彩礼,也不是出于结婚的目的,就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本案中,若张先生是出于结婚的目的为孙女士支付了高额的购车款,那么在分手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律师提醒市民:生活中不乏假借恋爱之名骗取财物的骗局,所以在恋爱期间一定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切忌盲目消费、提高风险意识,在大笔财物支出时三思而行,最好能留下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