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等物业经营性收支要公示!杭州主城区试点网上查询
2019-07-10 09:14:36 来源:浙江在线
7月6日本网微信号《纵横浙江》发起讨论,多数业主称物业没有公司小区电梯广告收入
浙江在线7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越)上周,浙江在线《浙视角》栏目新闻热线0571-85311105接到读者致电,反映小区电梯广告等经营性收支不公开,记者在杭州市展开走访推出《电梯广告收支是个“不能说的秘密” 业主该如何应对?》等系列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杭州市政府出台《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启动实施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从8月2日起,该《工作方案》将在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及钱塘新区分别选择确定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小区开展试点。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工作方案》将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推广实施。
这意味着小区电梯广告、停车收费、经营用房出租等经营性项目收支信息,业主可以上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建设的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查看。《工作方案》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信息平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业主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本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经营性收支情况。为方便查询,届时,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小程序等多个平台开通查询入口,业主实名认证后就可查看所在小区物业经营性收支等情况。
除了网上查询物业经营性收支公示,《工作方案》也明确规定了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将小区的《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工作方案》还重点提到小区经营性收支银行账号,规定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经营性收支专门账户,不得与企业的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
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怎么办?《工作方案》要求,业主对查询和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的,也可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街道、社区应及时协调处理。
《关于开展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郑文忠,联系电话:87910668
《工作方案》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试点范围。在主城区范围内先行开展试点,由每个区选择确定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小区进行试点。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并在主城区推广实施。
2.明确试点原则。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遵循政府搭建平台,相关主体自愿参与,信息及时归集,业主查询监督,街道社区指导监管的原则。
3.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公示平台。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建设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公布、查询、监督等便利服务。由试点街道、社区指导督促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将经营性收支情况纳入信息平台。
4.银行账户开设及信息推送要求。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经营性收支专门账户,不得与企业的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同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开设银行账户时,书面授权银行及时向信息平台推送其经营性收支账户流水等信息数据。
5.收支信息的录入、查询和异议处理机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信息平台。业主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或微信小程序等途径查询本人所在小区的经营性收支情况。业主对查询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或者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
6.鼓励及监督机制。为引导和鼓励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在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评优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同时,将试点工作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试点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7.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的试点工作,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街道、社区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8.明确征收补偿款参照执行。实际工作中,因地铁、快速路等城市建设需要,部分小区的围墙、公共绿地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被依法征收并取得的补偿款,也应参照物业经营性收益进行信息公示,接受业主和街道、社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