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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造谣邻居偷东西 属于侵害名誉权
2014年10月13日 09:32:27

  李先生:李某在小区里散布邻居赵某偷了他的东西,致使赵某气郁生病并影响工作和生活,事实上李某只是臆测,没有确凿证据。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梁律师: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上面情况看,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邻居赵某的名誉权,赵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状告李某的侵犯行为。一般情况下侵害名誉权的受害者只是精神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李某赔偿自己因此生病治疗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必要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另外赵某实际支出的陪伴、护理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加害人李某予以赔偿。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编辑: 王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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