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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为小微企业办出口信用保险
2014年09月17日 14:10:46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商务局已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金华办事处签署协议,为金华市区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相关企业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向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报损并索赔。

  市商务局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表示,为市区小微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旨在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出口保驾护航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

  适保企业自行确认投保

  通知明确,适保企业范围为工商注册地在金华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婺城区、金东区)2013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下以及2014年新出口的小微企业。适保企业应逐一自行确认投保,名单以市商务局最终确认为准。

  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按确认投保小微企业出口海关数全额投保,当一个保单年度(12个月为一个保单年度)内单一企业出口额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该企业次月出口不计入保险范围。

  适保出口的范围为全部信用证以及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但不包括两种业务:一是出口国别为古巴、伊朗、苏丹、南苏丹、利比亚、科特迪瓦、也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索马里、布隆迪、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利昂、津巴布韦、巴勒斯坦、朝鲜、委内瑞拉,以及对未包含在“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分类表”中的国家(地区)出口业务;二是企业报损后该企业对报损项下买方的后续出口业务。

  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比例及赔偿限额规定为:每一买家自行掌握限额5万美元,赔付比例为60%,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为200万美元,单一买方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美元,单一企业单一买方最高赔偿限额为3万美元,最高赔偿限额不足,按时间顺序受理理赔。

  应确保保障权益最大化

  市商务局提醒,索赔时出口企业应向保险人提供能够向债务方确立合法债权的证据,并且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学习各项信用保险规定,以确保保障权益最大化。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发生后,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报损。其中,发生拖欠风险的,应在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内报损;发生其他风险的(买方破产、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政治风险等),应在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损。

  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出口企业应在4个月内向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名的相关文件和单证。这些单证主要包括:贸易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案情说明和贸易往来函电等。

  信用保险是最基本保障

  据了解,有意享受该政策的出口企业,请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投保申请,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确认投保资格。各相关出口企业只有对本通知相关内容书面同意后,才能被列为被保险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商务部门介绍,此次为相关小微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仅仅是为企业提供最基本的风险保障,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和引导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据悉,各出口企业必须遵守保险合同,发生骗保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给政府造成负面影响或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将由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徐朝晖  编辑: 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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