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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通报我市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2013年09月18日 14:19:52

  外出旅游你可曾掉进旅行社“陷阱”?

  前天下午,市工商部门通报了今年8月份对我市20余家旅行社近600份旅游格式合同的检查情况,共发现“问题条款”34条,主要涉及当事人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行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条款内容表达模糊等情况。

  记者从通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3大类。最多的是旅游企业排除自身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方面的,共有20条。如在旅游过程当中,游客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保管不妥引起遗失及损坏,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行程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景点减少,旅行社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等,均属“霸王条款”。“除了旅行社减轻自身责任外,另外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就是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排除游客权利等。”据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介绍,此类问题在此次检查中发现10条,如“遇旺季酒店资源紧张或政府临时征用等特殊情况,旅行社有权将特色酒店和特色酒店海景房相互调整”、“旅行社可调整游程、但不减少景点”、“行程及景点顺序可由地接社按实际情况安排或调整,但内容和接待标准不变”等,这些均属不平等格式条款。此外,此次检查中还发现了虚假宣传,如“挂牌四星”、 “××饭店(挂三、含早)”等模糊不清的表述,容易引起游客的误解。

  通报会上,工商部门要求全市各大旅行社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放在“免除应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方面,发现问题后及时加以整改,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安全放心的旅游市场消费环境。

  (原稿:工商部门通报我市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来源: 舟山日报  作者:  编辑: 王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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