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哭了”最近成了不少市民的口头禅。更是有人打趣,“温州后生儿上个街都变‘暖男’了”。更是有最新科研数据显示,今年6月是140年来最热的6月。天气炎热,不少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颇引人关注:空调办公室办公且无须外出,可以不发高温补贴吗?新装空调,外机正对邻居窗口,邻居不让装,怎么办……
在本期的《读者律师麻辣问答》中,请来了晚报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市律协第五届青年律师之星项建挺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A空调房办公且无须外出可以不发高温补贴吗?
市民黄先生留言:我所在的公司部分员工一直在备有空调的办公室工作,且常年无须外出办公,不发高温补贴合法吗?
律师解答: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周期和标准由各地制定,可以按月或按日发放。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有关规定,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因此,在温州市,只有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才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其余人员企业可以按照内部福利予以调整,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因此,对于办公场所有安装空调的办公室职员来说,企业是可以不发放高温津贴的。
另外,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因此,劳动者当月只要有一天在35℃以上环境下工作,企业均要足额发放当月高温津贴,而不应以劳动者当月实际高温工作天数计发高温费。如果未按规定领取到高温津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投诉,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B新装空调外机正对邻居窗口邻居不让装咋办?
市民朱先生留言:最近天气非常炎热,我就在新家外墙上安装了空调,由于空调外机正对着邻居的次卧窗口。邻居认为热气直排他家,窗户都没法打开,且运行有一定噪音,因此不让我们安装,要求我们移机。请问:邻居的邻居的要求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关于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常有分歧,也因此引发了不少邻里矛盾。
就空调安装问题,《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米;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规范》中还表示,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面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果朱先生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予以整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家房屋层高范围内,即窗户上方的横梁外立面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业主有权使用。因此,安装空调外机应尽量装在自家房屋层高范围内。
同时,《物权法》第8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按此规定,朱先生作为相邻关系的一方,安装空调时,以自己的便利影响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受侵害的邻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果相邻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受侵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
建议朱先生在行使权利时,与邻居友好协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发生纠纷。
C工作中暑算工伤吗?可以获得赔偿吗?
市民瞿先生留言:我是一名工地工人,经常需要在室外作业。如果我在工作中中暑了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因此能够获得赔偿吗?
律师解答: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职业病目录》也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常见发生中暑的作业包括高温、强辐射作业,如冶炼、炉窑等;高温、高湿作业,如印染、缫丝、深矿井作业;夏季露天作业,如建筑、施工、农田劳动、环卫等室外作业;夏季高强度作业,如体育竞赛和军事训练等。
所以,像瞿先生一样的工地工人在作业时的“职业性中暑”是可以申请工伤的。但申请工伤保险需要进行一个认定程序。因此,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时候,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才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D游泳卡设有效期是霸王条款吗?
市民陈先生留言:几年前,我在市区某游泳馆办了游泳次卡,但这几天去游泳,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过了有效期,剩余的就没用了。我表示异议,工作人员翻出了卡面背面的须知——“自第一次使用起三年内有效”。但游泳馆从未提醒或者告知过。请问:这可以吗?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律师解答:
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游泳卡是一种先充值后消费的预付卡,使用游泳卡属于预付消费行为,如果消费者付款之后未享受相应的服务,可以要求返还余额,游泳馆不能以时间限制为由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热哭了”最近成了不少市民的口头禅。更是有人打趣,“温州后生儿上个街都变‘暖男’了”。更是有最新科研数据显示,今年6月是140年来最热的6月。天气炎热,不少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颇引人关注:空调办公室办公且无须外出,可以不发高温补贴吗?新装空调,外机正对邻居窗口,邻居不让装,怎么办……
在本期的《读者律师麻辣问答》中,请来了晚报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市律协第五届青年律师之星项建挺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A空调房办公且无须外出可以不发高温补贴吗?
市民黄先生留言:我所在的公司部分员工一直在备有空调的办公室工作,且常年无须外出办公,不发高温补贴合法吗?
律师解答: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周期和标准由各地制定,可以按月或按日发放。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有关规定,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因此,在温州市,只有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才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其余人员企业可以按照内部福利予以调整,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因此,对于办公场所有安装空调的办公室职员来说,企业是可以不发放高温津贴的。
另外,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因此,劳动者当月只要有一天在35℃以上环境下工作,企业均要足额发放当月高温津贴,而不应以劳动者当月实际高温工作天数计发高温费。如果未按规定领取到高温津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投诉,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B新装空调外机正对邻居窗口邻居不让装咋办?
市民朱先生留言:最近天气非常炎热,我就在新家外墙上安装了空调,由于空调外机正对着邻居的次卧窗口。邻居认为热气直排他家,窗户都没法打开,且运行有一定噪音,因此不让我们安装,要求我们移机。请问:邻居的邻居的要求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关于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常有分歧,也因此引发了不少邻里矛盾。
就空调安装问题,《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米;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规范》中还表示,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面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果朱先生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予以整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家房屋层高范围内,即窗户上方的横梁外立面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业主有权使用。因此,安装空调外机应尽量装在自家房屋层高范围内。
同时,《物权法》第8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按此规定,朱先生作为相邻关系的一方,安装空调时,以自己的便利影响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受侵害的邻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果相邻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受侵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
建议朱先生在行使权利时,与邻居友好协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发生纠纷。
C工作中暑算工伤吗?可以获得赔偿吗?
市民瞿先生留言:我是一名工地工人,经常需要在室外作业。如果我在工作中中暑了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因此能够获得赔偿吗?
律师解答: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职业病目录》也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常见发生中暑的作业包括高温、强辐射作业,如冶炼、炉窑等;高温、高湿作业,如印染、缫丝、深矿井作业;夏季露天作业,如建筑、施工、农田劳动、环卫等室外作业;夏季高强度作业,如体育竞赛和军事训练等。
所以,像瞿先生一样的工地工人在作业时的“职业性中暑”是可以申请工伤的。但申请工伤保险需要进行一个认定程序。因此,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时候,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才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D游泳卡设有效期是霸王条款吗?
市民陈先生留言:几年前,我在市区某游泳馆办了游泳次卡,但这几天去游泳,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过了有效期,剩余的就没用了。我表示异议,工作人员翻出了卡面背面的须知——“自第一次使用起三年内有效”。但游泳馆从未提醒或者告知过。请问:这可以吗?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律师解答:
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游泳卡是一种先充值后消费的预付卡,使用游泳卡属于预付消费行为,如果消费者付款之后未享受相应的服务,可以要求返还余额,游泳馆不能以时间限制为由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