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显示6分钟内在广州消费12万余元 是谁动了她卡里的钱?
2019-07-30 10:04:34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孔嘉敏 通讯员 南 轩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新闻屡见不鲜,市民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明明银行卡就在身边,却收到了在异地消费的短信。

  甘女士果断选择了报警,也因此,一个盗刷信用卡的团伙被警方一举抓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上周五,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在南湖法院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甘女士的银行卡是如何在异地被盗刷的?随着案情的明朗化,信用卡诈骗“黑色产业链”被曝光,令人不寒而栗的是,这6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覆盖了其中的部分环节……

  银行卡内12万余元“不翼而飞”

  2017年4月12日,在嘉兴市南湖区审批中心准备买房交税的甘女士刷卡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不足,原本应有12万余元的银行卡里竟然只剩下54.82元。

  错愕的甘女士翻看手机短信才发现,在当天的11点34分到11点40分之间,她收到3条手机短信,上面显示她的银行储蓄卡在异地刷卡消费,一共3笔,分别为29000元、49000元、44850元,共计122850元。

  6分钟内共消费12万余元,看到短信的甘女士震惊了,自己的银行卡就在身上,怎么会收到刷卡短信呢?更不可思议的是,她明明人在嘉兴,为什么消费地点显示的却是千里之外的广州。

  重要的是,这笔钱正是甘女士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因为她刚刚买了房子,而如今这笔钱却被消费掉了。

  莫非银行卡被盗刷了?情急之下,甘女士向警方寻求帮助,按照民警的建议,甘女士随即拨打了银行的电话,告知银行这些消费不是她本人操作,遗憾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虽然冻结了甘女士的银行卡,但钱已经没有了。

  甘女士报警后,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东栅刑侦队及刑事犯罪侦查中心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

  通过对资金信息研判,很快,远在广州的翁某、李某逐渐出现在警方的视野中……

  实现改装克隆提现“一条龙”

  翁某1987年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大专文化,2010年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为了生计,翁某来到广州打工,可他为何做了盗刷信用卡这一“行当”?原因令众人都没有想到,“最开始是因为我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盗走了7000多元,我联系了客服却没有回音,我就觉得别人可以这么做,为什么我不能?”在庭审过程中翁某这样交代。

  2016年,翁某听说改装POS机可以盗取顾客的账号和密码,便于仿造银行卡并以此进行盗刷,他便在网上加入专门从事这一不法行径的人建立的QQ群。在QQ群里,翁某认识了刘某、牟某(另案处理),牟某将盗取的银行卡资料制成伪卡交给翁某,翁某再利用刘某提供的改装POS机进行盗刷,盗刷成功后,翁某再指挥他人转账给刘某,然后继续分散洗白,最后按约定比例分成。

  这样操作几番后,果然来钱容易,一下子就在翁某心里种下了一颗发财的种子。于是,2017年2月,翁某在广州华强北市场花1000多元购买了写卡器,同时买了很多VIP磁条卡,准备复制银行卡,之前的“合作伙伴”刘某给了他1700多条从改装POS机上采集到的银行卡信息,翁某就将这里的部分数据信息写入空白磁条卡,便完成了克隆盗刷信用卡犯罪链条的克隆环节。

  为了扩大业务,翁某通过这些QQ群或者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吕某、汪某、葛某、黄某,并扩大自己的圈子。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翁某和他的这些“朋友”一起忙碌于这个赚钱的“事业”,猖獗地盗刷他人的信用卡,他都将复制的银行卡交由陈某、吕某、汪某、葛某、黄某,并在广东、福建等地的ATM机取款,还通过陈某提供的中汇P0S机盗刷被害人信用卡。每一笔“交易”,翁某都和他的“合作伙伴”分成,比例不是固定的。

  6名“盗窃者”分别获刑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陈某、吕某、汪某、葛某、黄某共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翁某涉及金额1346043.55元,被告人陈某涉及金额1191693.55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涉及金额44500元,被告人吕某涉及金额24900元,被告人汪某涉及金额20000元,被告人葛某涉及金额18400元,均属数额较大,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李永杰提醒:近年来,银行卡犯罪屡见不鲜,且在银行卡信息的窃取、买卖、传递、使用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在这条黑色产业链条中,实际上存在两处关键节点:一是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和盗取的个人信息盗刷银行卡。所以消费者在刷卡交易时要多留心,要注意保存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换支付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被莫名盗刷的情况发生,一定要立即冻结银行卡,及时报警,保留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标签:银行卡;被告人;女士;有期徒刑;被盗;短信;罚金;黄某;吕某;汪某
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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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显示6分钟内在广州消费12万余元 是谁动了她卡里的钱?
2019-07-30 10:04:34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孔嘉敏 通讯员 南 轩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新闻屡见不鲜,市民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明明银行卡就在身边,却收到了在异地消费的短信。

  甘女士果断选择了报警,也因此,一个盗刷信用卡的团伙被警方一举抓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上周五,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在南湖法院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甘女士的银行卡是如何在异地被盗刷的?随着案情的明朗化,信用卡诈骗“黑色产业链”被曝光,令人不寒而栗的是,这6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覆盖了其中的部分环节……

  银行卡内12万余元“不翼而飞”

  2017年4月12日,在嘉兴市南湖区审批中心准备买房交税的甘女士刷卡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不足,原本应有12万余元的银行卡里竟然只剩下54.82元。

  错愕的甘女士翻看手机短信才发现,在当天的11点34分到11点40分之间,她收到3条手机短信,上面显示她的银行储蓄卡在异地刷卡消费,一共3笔,分别为29000元、49000元、44850元,共计122850元。

  6分钟内共消费12万余元,看到短信的甘女士震惊了,自己的银行卡就在身上,怎么会收到刷卡短信呢?更不可思议的是,她明明人在嘉兴,为什么消费地点显示的却是千里之外的广州。

  重要的是,这笔钱正是甘女士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因为她刚刚买了房子,而如今这笔钱却被消费掉了。

  莫非银行卡被盗刷了?情急之下,甘女士向警方寻求帮助,按照民警的建议,甘女士随即拨打了银行的电话,告知银行这些消费不是她本人操作,遗憾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虽然冻结了甘女士的银行卡,但钱已经没有了。

  甘女士报警后,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东栅刑侦队及刑事犯罪侦查中心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

  通过对资金信息研判,很快,远在广州的翁某、李某逐渐出现在警方的视野中……

  实现改装克隆提现“一条龙”

  翁某1987年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大专文化,2010年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为了生计,翁某来到广州打工,可他为何做了盗刷信用卡这一“行当”?原因令众人都没有想到,“最开始是因为我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盗走了7000多元,我联系了客服却没有回音,我就觉得别人可以这么做,为什么我不能?”在庭审过程中翁某这样交代。

  2016年,翁某听说改装POS机可以盗取顾客的账号和密码,便于仿造银行卡并以此进行盗刷,他便在网上加入专门从事这一不法行径的人建立的QQ群。在QQ群里,翁某认识了刘某、牟某(另案处理),牟某将盗取的银行卡资料制成伪卡交给翁某,翁某再利用刘某提供的改装POS机进行盗刷,盗刷成功后,翁某再指挥他人转账给刘某,然后继续分散洗白,最后按约定比例分成。

  这样操作几番后,果然来钱容易,一下子就在翁某心里种下了一颗发财的种子。于是,2017年2月,翁某在广州华强北市场花1000多元购买了写卡器,同时买了很多VIP磁条卡,准备复制银行卡,之前的“合作伙伴”刘某给了他1700多条从改装POS机上采集到的银行卡信息,翁某就将这里的部分数据信息写入空白磁条卡,便完成了克隆盗刷信用卡犯罪链条的克隆环节。

  为了扩大业务,翁某通过这些QQ群或者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吕某、汪某、葛某、黄某,并扩大自己的圈子。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翁某和他的这些“朋友”一起忙碌于这个赚钱的“事业”,猖獗地盗刷他人的信用卡,他都将复制的银行卡交由陈某、吕某、汪某、葛某、黄某,并在广东、福建等地的ATM机取款,还通过陈某提供的中汇P0S机盗刷被害人信用卡。每一笔“交易”,翁某都和他的“合作伙伴”分成,比例不是固定的。

  6名“盗窃者”分别获刑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陈某、吕某、汪某、葛某、黄某共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翁某涉及金额1346043.55元,被告人陈某涉及金额1191693.55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涉及金额44500元,被告人吕某涉及金额24900元,被告人汪某涉及金额20000元,被告人葛某涉及金额18400元,均属数额较大,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李永杰提醒:近年来,银行卡犯罪屡见不鲜,且在银行卡信息的窃取、买卖、传递、使用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在这条黑色产业链条中,实际上存在两处关键节点:一是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和盗取的个人信息盗刷银行卡。所以消费者在刷卡交易时要多留心,要注意保存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换支付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被莫名盗刷的情况发生,一定要立即冻结银行卡,及时报警,保留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标签: 银行卡;被告人;女士;有期徒刑;被盗;短信;罚金;黄某;吕某;汪某
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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