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的窗帘不称心 买卖双方杠上了
2019-05-29 15:38:16
来源: 慈溪日报 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王萱 胡慧

  随着个性化消费趋势的发展,“定制”俨然已成家居消费行业的热词。大到定制全套家具、小至定制家居软装,不少消费者选择为自己的爱巢量身定做家装,格外“高端大气上档次”。然而,由于对材质、色差、样式等细节约定不够详尽,买家收到货后觉得产品不对自己的胃口,卖家觉得是买家挑剔,不接受退货退款或返工修正,涉及家装建材购买、定做、加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日前,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家装行业的定作合同纠纷。如何避免纠纷发生?来听听法官的建议吧。

  定做的窗帘不称心

  买家拒付尾款

  家住古塘街道的市民毕女士(化名)手头有两套房产要装饰一新。去年8月,毕女士找到位于孙塘路的某家居布艺店定做窗帘,并下了订单。订单上写了窗帘的总价款为11000元,预付定金500元,余款10500元,还有窗帘的安装位置、长度、宽度、总长、单价等。

  可是,当家居布艺店将其中一套房产的窗帘安装完毕后,毕女士觉得不满意,拒绝店家进入她的另一套房产安装窗帘,也一直没有支付10500元的余款。事情就这么拖着,直到去年年底,这家家居布艺店以定作合同纠纷将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0500元余款及一定的利息损失。

  公说公有理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家居布艺店的店主洪女士(化名)所述,毕女士当初是经人介绍到自己店里来的,11000元总价包含了两处房产的窗帘定做。根据双方的约定,毕女士需在窗帘安装前付清10500元剩余款。店主洪女士认为,现在店里已完成了定做工作,毕女士理应付清余款。

  但毕女士的答辩意见却跟店家的有出入。按照毕女士的说法,她是先定的其中一套准备出租房产的窗帘,如果觉得满意才让店家做另一处房产的,她只是缴纳了那套准备出租房产窗帘的500元定金。毕女士还提到,订单上的签名非自己所签,但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改口说当时只在一张写有500元定金的纸上签名,上面并没有其他内容。在她看来,店家制作的窗帘做工和质量差,觉得效果和布料与摆放在店里的样品不符。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毕女士拿了几张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想要证明已经安装的窗帘布料不好、工艺效果又差,业内人士也作出了差评。

  对此,店主洪女士的意见是,由于绒布窗帘较软,安装后需要熨烫、整理才能显出效果,如果挤在一起拍摄看起来会凌乱,且认为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认对方是否真为可以评价窗帘优劣的专业人士。

  定作合同解除

  买家被判赔偿卖家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词,法院确认店家提供的订单真实有效。至于已安装的窗帘到底好不好,由于因窗帘是否整理、拍摄人员水平、光线等不同所拍摄出的效果不同,法院认为光凭照片无法证明已安装的窗帘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法院认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毕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是否为专业的鉴定或评估人员,且外人仅凭几张照片所得出的结论无法客观反映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被告毕女士不同意原告店家进入其房产安装定做的窗帘,即不再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系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被告为定作人,其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定作人解除合同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揽人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已经发生的利益的减损;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但在合同得以履行的情况可以实现或获取的利益。本案合同若得以继续履行,则原告可以按照约定在安装窗帘前获得合同价款即11000元,若逾期未得价款亦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损失。

  日前,法院判决毕女士赔偿家居布艺店损失10500元,并以此款为基准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家居布艺店自起诉立案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家装定作纠纷常有

  合同细订规避风险

  其实,家装领域的定作合同纠纷并不鲜见。在此类案件中,商家未按时交货和定制的家装产品尺寸不对、有色差、款式与预订不一致的情况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过另一起类似案件。家住长河镇的买家和在舜都装饰市场开店的卖家就因为定做室内木门闹得很不开心。先是卖家起诉买家要求支付货款或赔偿损失,对收到的货觉得不满的买家随即反诉卖家要求解除合同、5000元的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3倍价款。可是,由于双方在签订订单时并未对木门的品牌、生产厂商、认证标准等作出约定,卖家所提供的产品是对实木加工所得,案件审理中又没有证据证明卖家所提供产品材质与约定材质不符合、偷工减料等情况,最终法院判处买家赔偿卖家损失4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36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定做家装产品时,最好做到货比三家,尽量选择有品牌、口碑好、信誉佳的商家。在确定定做家装产品的设计方案时,可与商家多沟通,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包括材质、尺寸、交货日期和售后维修等最好都以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消费者还可以为样品进行拍照存底等,避免货不对板。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其中的违约责任,如若只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那么消费者可以在商家提供的合同样本基础上,与商家协商补充商家的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法官也提醒,在验货或者商家上门安装时,消费者应比对安装图纸和送货单仔细观察验收,保存好商家开具的发票、收货单或者送货单、支付货款凭证及转账明细、产品说明书、双方关于货物买卖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消费观念升级的同时,维权意识也应当升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寻求维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标签:窗帘;卖家;买家;家装;定做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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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的窗帘不称心 买卖双方杠上了
2019-05-29 15:38:16 来源: 慈溪日报 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王萱 胡慧

  随着个性化消费趋势的发展,“定制”俨然已成家居消费行业的热词。大到定制全套家具、小至定制家居软装,不少消费者选择为自己的爱巢量身定做家装,格外“高端大气上档次”。然而,由于对材质、色差、样式等细节约定不够详尽,买家收到货后觉得产品不对自己的胃口,卖家觉得是买家挑剔,不接受退货退款或返工修正,涉及家装建材购买、定做、加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日前,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家装行业的定作合同纠纷。如何避免纠纷发生?来听听法官的建议吧。

  定做的窗帘不称心

  买家拒付尾款

  家住古塘街道的市民毕女士(化名)手头有两套房产要装饰一新。去年8月,毕女士找到位于孙塘路的某家居布艺店定做窗帘,并下了订单。订单上写了窗帘的总价款为11000元,预付定金500元,余款10500元,还有窗帘的安装位置、长度、宽度、总长、单价等。

  可是,当家居布艺店将其中一套房产的窗帘安装完毕后,毕女士觉得不满意,拒绝店家进入她的另一套房产安装窗帘,也一直没有支付10500元的余款。事情就这么拖着,直到去年年底,这家家居布艺店以定作合同纠纷将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0500元余款及一定的利息损失。

  公说公有理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家居布艺店的店主洪女士(化名)所述,毕女士当初是经人介绍到自己店里来的,11000元总价包含了两处房产的窗帘定做。根据双方的约定,毕女士需在窗帘安装前付清10500元剩余款。店主洪女士认为,现在店里已完成了定做工作,毕女士理应付清余款。

  但毕女士的答辩意见却跟店家的有出入。按照毕女士的说法,她是先定的其中一套准备出租房产的窗帘,如果觉得满意才让店家做另一处房产的,她只是缴纳了那套准备出租房产窗帘的500元定金。毕女士还提到,订单上的签名非自己所签,但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改口说当时只在一张写有500元定金的纸上签名,上面并没有其他内容。在她看来,店家制作的窗帘做工和质量差,觉得效果和布料与摆放在店里的样品不符。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毕女士拿了几张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想要证明已经安装的窗帘布料不好、工艺效果又差,业内人士也作出了差评。

  对此,店主洪女士的意见是,由于绒布窗帘较软,安装后需要熨烫、整理才能显出效果,如果挤在一起拍摄看起来会凌乱,且认为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认对方是否真为可以评价窗帘优劣的专业人士。

  定作合同解除

  买家被判赔偿卖家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词,法院确认店家提供的订单真实有效。至于已安装的窗帘到底好不好,由于因窗帘是否整理、拍摄人员水平、光线等不同所拍摄出的效果不同,法院认为光凭照片无法证明已安装的窗帘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法院认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毕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是否为专业的鉴定或评估人员,且外人仅凭几张照片所得出的结论无法客观反映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被告毕女士不同意原告店家进入其房产安装定做的窗帘,即不再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系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被告为定作人,其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定作人解除合同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揽人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已经发生的利益的减损;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但在合同得以履行的情况可以实现或获取的利益。本案合同若得以继续履行,则原告可以按照约定在安装窗帘前获得合同价款即11000元,若逾期未得价款亦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损失。

  日前,法院判决毕女士赔偿家居布艺店损失10500元,并以此款为基准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家居布艺店自起诉立案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家装定作纠纷常有

  合同细订规避风险

  其实,家装领域的定作合同纠纷并不鲜见。在此类案件中,商家未按时交货和定制的家装产品尺寸不对、有色差、款式与预订不一致的情况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过另一起类似案件。家住长河镇的买家和在舜都装饰市场开店的卖家就因为定做室内木门闹得很不开心。先是卖家起诉买家要求支付货款或赔偿损失,对收到的货觉得不满的买家随即反诉卖家要求解除合同、5000元的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3倍价款。可是,由于双方在签订订单时并未对木门的品牌、生产厂商、认证标准等作出约定,卖家所提供的产品是对实木加工所得,案件审理中又没有证据证明卖家所提供产品材质与约定材质不符合、偷工减料等情况,最终法院判处买家赔偿卖家损失4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36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定做家装产品时,最好做到货比三家,尽量选择有品牌、口碑好、信誉佳的商家。在确定定做家装产品的设计方案时,可与商家多沟通,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包括材质、尺寸、交货日期和售后维修等最好都以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消费者还可以为样品进行拍照存底等,避免货不对板。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其中的违约责任,如若只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那么消费者可以在商家提供的合同样本基础上,与商家协商补充商家的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法官也提醒,在验货或者商家上门安装时,消费者应比对安装图纸和送货单仔细观察验收,保存好商家开具的发票、收货单或者送货单、支付货款凭证及转账明细、产品说明书、双方关于货物买卖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消费观念升级的同时,维权意识也应当升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寻求维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标签: 窗帘;卖家;买家;家装;定做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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