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顶风作案”的非法捕捞者,年年都有。日前,宁海县检察院在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两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督促两人购买两百万尾虾苗来“补过”。
林某、薛某均系宁海本地人,去年5月中旬,两人先后驾驶钢管泡沫排筏至强蛟镇峡山码头、薛岙码头等附近水域,以投放地笼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海螺、石蟹、虾蛄等少量渔获物被当场放生。经鉴定,该地笼网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
今年3月14日,宁海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两人移送宁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林某和薛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愿意恢复生态。
近日,在宁海县检察院的监督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两人自愿出资购买210万尾虾苗投放宁海县胡陈港附近开放性水域。
宁海县检察院认为,林某和薛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采取投放虾苗等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遂对林某和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的运用,同时让涉案人员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中受到法治教育,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宁海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该院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以来,已督促引导9起案件的1家涉案企业和14名人员缴纳修复资金228.4万元,处理污染污泥22吨,补种树木695株,投放虾苗210万尾。
禁渔期内“顶风作案”的非法捕捞者,年年都有。日前,宁海县检察院在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两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督促两人购买两百万尾虾苗来“补过”。
林某、薛某均系宁海本地人,去年5月中旬,两人先后驾驶钢管泡沫排筏至强蛟镇峡山码头、薛岙码头等附近水域,以投放地笼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海螺、石蟹、虾蛄等少量渔获物被当场放生。经鉴定,该地笼网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
今年3月14日,宁海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两人移送宁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林某和薛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愿意恢复生态。
近日,在宁海县检察院的监督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两人自愿出资购买210万尾虾苗投放宁海县胡陈港附近开放性水域。
宁海县检察院认为,林某和薛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采取投放虾苗等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遂对林某和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的运用,同时让涉案人员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中受到法治教育,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宁海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该院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以来,已督促引导9起案件的1家涉案企业和14名人员缴纳修复资金228.4万元,处理污染污泥22吨,补种树木695株,投放虾苗210万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