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民赵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在一家厂里上班,厂里制定了规章制度,上面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记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我想知道这样的规章制度合理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费耀。费律师表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经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但仍容易忽略制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比如劳动者迟到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所以赵女士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完善这项规章制度。
湖州市民赵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在一家厂里上班,厂里制定了规章制度,上面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记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我想知道这样的规章制度合理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费耀。费律师表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经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但仍容易忽略制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比如劳动者迟到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所以赵女士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完善这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