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都迁入继父家了,咋就不能领村里的口粮款?近日,小伙子小郑挺烦恼,他把自己当村里一份子,分钱时却被村里当成是“外人”。无奈之下,他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最终要回了6000元口粮款。
小郑今年18岁,老家在福建。去年1月,由于母亲改嫁到临海杜桥老金家,他的户口也随之迁到了村里,和继父金某某、母亲在同一张户口本上。
小郑以为,户口迁入后,自己就算是村里的一份子。何况,该村村规民约有讲明,只要户口在村里,就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小郑没想到,村里因旧村改造发放口粮款和房屋补偿款时,自己却成了一个“外人”,完全就没份儿。
为此,小郑和继父多次和村委会交涉,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小郑以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成员利益为由,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里支付2016年至2017年的口粮款11000元,房屋补偿款3000元。
为什么不给小郑村民待遇?法庭上,村委会道出了两点理由:小郑在2017年1月才将户口迁入本村,当时村里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此后迁入的人员并不代表就具备村民的身份地位;小郑继父金某某超计划生育,因此,小郑不应享有村民待遇。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旧村改造相关规定,小郑继父金某某虽已生育一子一女,但小郑是因母亲再婚而成为继子,不属于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应当算在该户人口内。并且,小郑户口迁入时,该村股权改制尚未完成,村民也没有拿到股权证。
最终,法院判决该村支付小郑2017年口粮款6000元。
不过,小郑主张的房屋补偿款,没有得偿所愿。法官解释,房屋补偿款按每户家庭房屋面积和人口数综合计算,该款项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