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原本私密的朋友圈变成学校的专属“表白墙”,学生只要花几块钱,便可随意发布吐槽、辱骂同学的信息?12月15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妇女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工作成果及一批典型案例与实践经验。其中,一起特殊的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备受关注。
该案由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侵权方为某高中的众多未成年学生。
2023年,21岁的李某某以某高中的的标识和名称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并添加大量该学校的学生和社会人士为好友,把朋友圈设置成该学校的“表白墙”供学生们投稿使用。
“xx届xxx,贼眉鼠眼,初中就偷人家手机”“xxx妆化得跟鬼一样”……在这个“墙”上,只要支付少许费用,学生便可发布任意内容,其中多数为指名道姓的八卦、侮辱、诽谤,甚至公开同学肖像、个人信息等。若被提及者要求删帖,则需向李某某支付更高费用。
“这个‘表白墙’给一些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我们老师也感到无能为力。”据该校教师朱祺(化名)介绍,一年多时间里,已有多名学生向学校反映受到困扰,甚至有学生报警。但由于李某某已非在校学生,且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校方处置困难。
为维护学生权益,2024年10月,朱祺向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的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求助。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使不特定未成年人面临被投稿开盒的侵害人格权益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2月—2024年10月,李某某陆续添加了7800余名未限定范围的好友,通过接收不特定主体投稿,在该账号朋友圈发布未经核实的曝光、吐槽信息等投稿百余条,共获利1.2万元。今年4月,该案被移送至绍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绍兴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翠指出,李某某的微信号向不特定人群开放添加和投稿,已突破个人朋友圈的私密性,形成相对公开的网络空间。其未经核实即发布涉及众多未成年学生肖像、名誉、隐私等内容,实施言语、心理及网络攻击,公开隐私、散布侮辱不实信息,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根据民法典,人格权受侵害者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具体被侵权的未成年人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依法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李某某认错悔过,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不良信息,公开发布恢复被侵权人名誉的声明并赔礼道歉,同时支付消除影响所需费用2万元,该款项将用于消除该“表白墙”对全校学生造成的不良影响。
据了解,目前还有一起类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当中。王翠强调,此类行为不仅破坏校园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