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网络公司诉某计算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首次明确了截取赛事画面制作GIF动图的“碎片化传播”行为构成侵权。
案情显示,某网络公司经授权,对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视听作品以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播出的该体育赛事电视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权利。某计算机公司未经许可,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进行期间,截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电视内容,制作成GIF动图、截图,并在其运营的网站及移动客户端软件,通过“奥运”专题板块、“赛事中心”板块、“战报”或“直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
于是,某网络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某计算机公司停止侵犯其就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就该赛事节目享有的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赛事视频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制作播出节目的电视台享有广播组织权。某计算机公司在东京奥运会进行期间,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截图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8万元。
法官释法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 苏映霞
体育赛事作为公共娱乐和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对其享有广泛的知情权,渴望及时、全面地获取赛事信息,以满足自身的观赏和讨论需求。然而,这一需求必须在充分尊重体育赛事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得到满足。
本案中,某计算机公司抗辩认为其仅使用少量图片,属于合理使用。但某计算机公司在使用相关内容时并未指明权利人名称,且部分动图及截图还刻意抹掉权利人信息,发布时间与赛事直播时间几乎同步,且截取赛事关键环节、核心部分的画面内容,提供了与观看体育赛事直播或录像同样的观赏效果,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应。因此,法院认定某计算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本案判决明晰了媒体平台使用体育赛事内容的合理使用行为边界,有助于引导网络传播平台在传播电视节目内容时更加注重广播组织权利保护,推动体育赛事传播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