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时有发生。镜头对着游客,商家却躲在手机后面。你遇到过吗?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小王和朋友们一起前往海南度假,在三亚海边购买了冲浪和拍摄服务,购买时商家承诺服务包含顾客冲浪时的照片及视频,全程不涉及任何直播。但在冲浪拍摄快结束时,小王无意间发现摄影师将自己与朋友身着泳装的一举一动于线上平台进行直播,且将直播链接分享在微信群里,浏览商家店铺页面的任何人都可以观看直播。小王便立马与商家交涉,两方协商无果后小王选择报警,经警方处理后,商家口头道歉并删除了视频,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小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除法律规定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线上平台对原告冲浪活动进行直播,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故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小王主张的经济补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方式、时间长短、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原告所购项目的价格,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500元。
法官说法
直播经济红极一时,我们在吃饭、理发、健身甚至冲浪、泡温泉的时候,都可能毫不知情地“被直播”,成为商家或是个人引流的工具。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普通民众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并进行赔礼道歉,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谋利的,也可要求相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普法说法
“全民直播时代,消费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长期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他看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等法定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早在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网络直播平台法定职责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主播法律责任,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同样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他认为,互联网时代,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现象泛滥,同时出现了很多新的表现形式,“被直播”就是其中一种。“很像过去一些照相馆未经顾客允许,便将照片挂在店内进行宣传”。
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保护隐私权?李斌提到两方的审核:直播平台和平台用户。
做好审核工作,直播平台是责无旁贷的。李斌解释说,“平台掌控了绝对的信息优势,也是最大的获利主体之一,所以应该压实自身责任,这个非常关键。”
他同时提醒,我们在观看、转发各类直播之前也要审核,避免成为侵权队伍中的一员。“在这个时代,几乎所有人都有一部智能终端,每个人都可以直播自己、直播他人、直播一切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要知道,虽然有直播和观看的权利,但是权利行使是有边界的。不要感觉无所谓,就看一看、转发一下。”
“总之,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社会共治的综合性治理体系。”李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