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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创作有“边界” 避开背景音乐侵权这个“坑”

2024-10-23 16:31 来源:“浙江法治”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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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0日,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作为《你笑起来真好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时间戳取证,认为温州某银行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短视涉及网络音乐侵权。该视频为时长170秒的职工趣味运动会内容,擅自使用了《你笑起来真好看》(李昕融/中央少年广播合唱团)为背景音乐(点赞数21,评论数0)。

  “文化公司”称该银行在未经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抖音平台发布涉案短视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7月8日,“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才21个,影响力非常微小,“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银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抖音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上述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文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因银行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银行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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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民短视频”的当下,当某首歌曲爆火后,使用该歌曲的短视频往往井喷式出现。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不合理使用音乐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分享传播,存在侵权风险。创作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构成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解释。该权利的功能在于,著作权人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防止其作品为公众自由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评价某一行为构成信息网传播行为,应当满足两个要件:(1)行为人将作品“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2)该作品所在网络对公众开放,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温州某银行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你笑起来真好看》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并将该短视频上传于抖音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到音乐作品,即为典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侵犯“文化公司”对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一首音乐作品有作词、作曲、表演等,他们有权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诉吗?

  一般而言,一首音乐作品有作词人、作曲人,由表演者演绎,经过专业公司录制制作之后,通过市场推广,被大众熟知传唱。相应地,音乐版权包括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的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亦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音乐版权的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均有权利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现实中,一首音乐作品的完整版权会授权转让给音像公司,便于市场推广,故在考虑损失时,法院会整体评价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损失。如仅有词曲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在判定损失时就仅应当考量词曲著作权人在侵权下所受损失的情况,避免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评价。

  三、公众制作短视频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如何避免侵权?

  通常而言,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在用户协议中,会要求用户保证上传的音频等素材为用户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授权。也即在未取得音乐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将有可能构成侵权。

  如上传视频后,将其设置为私密视频等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模式,行为人尚可以合理使用制度免责,但如果将视频进行公布展现给公众,无论该使用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均已经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需避免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如需使用音乐作品创作短视频,应当直接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并依托平台进行发布。

  典型意义

  对于短视频来说,背景音乐有助于烘托气氛、渲染情绪。不过,短视频创作要有“边界”,一不留神就会踩了背景音乐侵权这个“坑”。一般而言,短视频平台自行提供的音乐,会通过直接购买、与版权平台合作等方式取得音乐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其用户用以制作视频。但用户在使用音乐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只能在该平台范围内使用,如搬用到其他平台进行公布,仍会构成对音乐权利人的侵权。如上述案例中,“文化公司”允许抖音平台使用涉案歌曲,但银行制作的短视频使用的背景音乐并非来自抖音平台曲库,而是引用了来源不明的音源,并上传抖音平台,故构成侵权。如音乐作品来自平台方经授权作品,视频播放时音乐播放的标识为专辑封面,若音源来自其他平台,则音乐播放的标识为用户头像。

  二是平台方提供的音乐虽大部分已取得授权但也并非绝对,音乐授权的范围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而用户本身无从得知。用户在选取平台音乐时,仍有必要通过平台方提供的“版权查验”等功能对音乐是否有授权进一步确认,如此才可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平台方兜底担责。

  三是用户制作短视频仅限于个人使用目的,短视频平台并不对用户以商业为目的使用负责(例如商业广告、企业宣传等)。商业使用仍需要用户自行获取特定歌曲的商用版权授权。

编辑:董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