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杭州明通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该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摩托车零配件款,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68.68万元,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通过私人账户账外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3万元。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责成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12.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进销项金额差异露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多份检举材料和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反映明通公司存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随即启动初步调查核实工作。据查,明通公司主要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的批发、零售和维修业务。经初步比对,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的进销项金额存在明显差异。2022年度,明通公司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增值税进项金额为477.28万元,同年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增值税销项金额却仅有30.97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这一差异指向明通公司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销售业务存在未申报纳税嫌疑。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依法对明通公司立案检查。
比对流水明细锁定证据
检查人员重点提取和比对了明通公司企业账册凭证、对公账户流水和相关人员私人账户银行流水。检查人员发现,明通公司存在使用对公账户收款和使用私人账户收款后转入对公账户两种收款方式,其中私人账户收款金额过亿。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明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会敏表示,这只是行业内为了方便顾客的普遍做法,大量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的款项,后续均已转入对公账户并已申报纳税。
这个说明是否属实?检查人员以银行流水备注和付款人明细为切入点,筛选出了涉案私人账户收款明细中属于销售款的部分,并结合对公账户收款金额、明通公司申报收入金额进行交叉比对。经分析比对,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明通公司使用私人账户收取1.26亿元经营款,对公账户收取4.67亿元经营款,但申报收入仅为5.81亿元,存在部分差额未申报收入。
明通公司相关人员再次表示,这些差额主要产生于预收款,后续均已申报纳税。检查人员随后取得了明通公司的明细账,对预收款项金额进行了核对梳理,发现明通公司使用私人账户收取的整车销售预收款均在后续转入对公账户并申报纳税,但仍有约319.37万元零配件销售款始终未申报纳税。同时,检查人员在核查私人账户流水时还发现,用于收取零配件销售款的私人账户,几乎每月向固定人员转账。经检查人员核实劳动合同并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其承认该部分固定转账实为明通公司发放的员工工资。至此,检查人员已掌握明通公司隐匿收入、账外发放工资的完整证据链。
违法行为 终被查处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了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会敏承认了明通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明通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摩托车零配件款,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68.68万元,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通过私人账户账外发放员工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明通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责成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12.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