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能档案事业新发展
刘立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摘要: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取代已施行28年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这部法规,立足档案工作经验,聚焦档案收集、档案管理、档案利用、档案安全、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制度设计,明确责任要求,完善配套制度,是我省档案工作的法治基础,将推动浙江档案事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关键词:浙江省档案条例;立法;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1 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立法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提出,档案工作要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并提出“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我省档案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是制定《条例》的根本遵循。此次立法,将为档案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立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我省历来重视档案法治建设,早在1998年8月就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对提升我省档案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修订,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也于2023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两部法律法规是省级地方性立法的上位法,整体调整幅度较大、涉及内容较多。自2021年以来,全国已经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之作出调整,我省也有必要适时对档案立法进行更新。
立法是提炼档案工作浙江经验的宝贵契机。近年来,我省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已经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浙江经验,例如,对于基层档案工作,在实践中探索的“村档镇管”模式,在有些市县已经全面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的档案收集建立工作清单,确保对档案材料进行及时、完整的收集。适时将这些工作经验进行提炼固化,能够使经验得以推广、责任得以明确、制度得以落实。
2 条例的主要内容
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档案主管部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条文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力求各条款务实、管用、清晰。
《条例》分为总则、档案机构职责、档案管理、开放利用、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章节,共48条。为突出重点,本文将在概括介绍的基础上,突出此次立法值得关注的内容,以便于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各类组织、个人等方面按需检索,学习了解省级档案立法所明确的相关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配套措施。
2.1 明确基本概念和工作原则
《条例》在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据、工作原则及社会参与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强调档案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媒体、行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鼓励和支持新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和其他省份的档案工作交流协作。同时,为便于理解,使法规前后逻辑更加清晰,《条例》在前两章还对档案的定义、档案馆的分类和设置等进行了明确。
档案的定义、范围。《条例》在总则部分重申了上位法对“档案”的定义,即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各部门、各条线对档案收集范围均有详细规定,补充规定,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馆的分类、设置。《条例》用专门条款厘清档案馆的分类和设置,规定档案馆包括国家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包括省、市、县(市、区)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按照专业设置。对管理范围也予以明确,即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党管档案”和社会参与。《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档案公益宣传;档案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组织行业培训,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加强行业自律。规定上述各方面的责任,旨在扩大参与范围、明确责任定位,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2.2 细化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条例》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中,对省、市、县(市、区)三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内容做了概括,还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档案馆的职责,明确了开发区的档案管理机构,提炼了“村档镇管”的浙江经验,对档案工作人员培养晋升、其他工作人员档案知识的培训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村档镇管”的浙江经验。村(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土地确权、集体资产分配等方面会产生大量一手材料,关系到村(居)民切身利益。考虑到基层在场地、人员等配备条件上存在差异,《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通过集中代管等方式,加强对村(居)务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并授权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开发区的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调研收集的意见,开发区作为相对独立的管理区域,应当明确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单位,为此,《条例》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导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
培养档案人才的措施要求。为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和职业提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相关专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建立档案人才库,健全各类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业技能评价等创造条件。
增强普通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增强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是档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档案知识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强化工作人员档案意识。
2.3 档案的收集、管理和移交
档案工作的基础是收集和保存,《条例》在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中,规定了各单位档案管理的职责内容,以及重要事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收集要求。档案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底线,第三章还对档案馆接收档案、硬件设施配置和更新、档案服务委托、特殊载体形态档案保管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对专业档案、企业档案和家庭档案的保管也进行了规定。
各单位档案工作责任制及管理要求。《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一是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二是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三是应当负责其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关键节点的档案移交要求。为避免在机构、企业资产变动时档案遗失,《条例》规定,在发生机构变动时,原单位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国有企业发生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编制档案处置方案,进行规范处置;并规定由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移交的具体办法。
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等的档案收集要求。《条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的档案工作清单,并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重大活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含档案管理的内容;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单位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运行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向社会收集档案的规定。《条例》明确,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通过购买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对拟购买的档案的真伪、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
红色档案的收集。红色档案是浙江“红色根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收集、发掘红色档案,《条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和认定工作,指导档案保管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档案馆和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在发掘、整理、研究中发现新的红色档案,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特色档案、家庭档案的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档案需要采用“活态传承”的保存方式,《条例》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档案的具体范围,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鼓励档案馆通过跟踪记录、口述历史、抢救性收集等方式采录档案材料;鼓励个人收集、保存家庭(个人)档案。
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档案在企业日常各项事务中,往往能起到关键的证据作用,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与民营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经协商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等服务。
明确档案管理硬件设施的建设要求。《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专门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此外,还应当对重要、珍贵档案和特殊载体形态档案强化保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建设、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馆舍。
加强对档案服务委托活动的监管。在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机关单位在委托档案服务企业代为处理具体档案事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其能力和资质,确保档案安全。为此,《条例》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委托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服务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定其资质和能力,签订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对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省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档案服务委托工作指引,规范档案委托服务活动。
2.4 档案的开放和利用
只有把档案用起来,才能让历史“活起来”,《条例》用专门章节对档案的开放利用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开放审核、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单位和个人的利用、远程查询、利用与推广等内容。
档案的开放和审核。《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鼓励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由省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开放审核的职责、程序、标准和争议处置等内容制定工作指引。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的利用。《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效合法证件、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利用尚未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国家档案馆应当为档案利用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远程查档等服务。
档案部门对各类档案的保护利用。对档案利用的传统方式包括编辑档案史料、档案文献,举办展览、公益讲座等,《条例》进一步规定,可以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版本馆等单位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文献申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记忆名录。
2.5 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更深入、便利的档案利用提供了可能性,在我省数字化改革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规范、流程等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对适应数字时代档案管理要求,推动档案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总则中率先明确,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应用;进而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中,对信息化系统建设、数字资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是开展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必备条件。《条例》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数字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集中统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其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或者依托综合档案馆统一建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档案数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条例》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和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鼓励机关等其他单位按照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电子文件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移交。
数字档案馆室的建设要求。档案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职能定位不同,对数字档案馆室的建设要求也不同,《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其他组织等建设数字档案室。
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深入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提供了基础。《条例》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资源接入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鼓励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将与企业、个人有关的档案接入共享服务平台。
档案数字资源的保存。不同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其形成和管理具有特殊性。为强化和落实档案信息安全责任,《条例》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以及保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健全档案网络、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数字资源存储、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提供重要档案数字资源备份服务,对馆藏重要档案进行异地备份。
此外,《条例》还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条例》的实施,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赋能档案事业的新发展。
(《浙江档案》2025年第12期)
高质量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以《浙江省档案条例》信息化条款内容为依托
钱毅/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中心 多模态档案保护与开发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
安新宇/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摘要:《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围绕档案信息化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为提升省域档案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规范支撑。《条例》信息化条款内容突出了技术创新与人才支撑、推进集约化建设协同发展、强化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推动档案数字资源体系化建设与价值释放、规范档案服务企业生态等重点,形成了以“集约化、生态化、价值化”为导向的档案智治路径。本文从《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出发,围绕上述议题展开梳理与解读,分析其对高质量推进省域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浙江省档案条例》;高质量发展;档案信息化
Abstract:The "Zhejiang Provincial Archives Regulations"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26. Centered on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rchives informatization, the Regulations establish a systematic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that provides normative support for enhancing province-wide archives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service delivery. The informatization-related provisions emphasiz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alent development, coordinated advancement through consolidated and intensive approaches, strengthened requirements for the digital archiving of dectronic records, the systematic development and value realization of digital archives resourc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the archives service industry ecosystem. Together, these elements articulate an archives governance pathway oriented toward intensive development, ecosystem-based coordination, and value creation. Building on an overview of the Regulations’ policy context and rationale, this article reviews and interprets these key themes and examines their role in advancing high-quality archives informatization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Keywords: Zhejiang Provincial Archives Regulations;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Archives informatization
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转折点提出的引领新时代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1]。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的档案法规来保障。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及其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为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推进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档案信息化建设正从技术应用层面,加速迈向以制度规范为核心、体系化能力为目标的深度转型新阶段。从信息化角度看,地方立法如何承接国家战略,并结合区域特色进行落实,成为检验档案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新出台的《浙江省档案条例》为新时期高质量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具有浙江辨识度的“立法样本”与实践参考。
1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了《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新修订《档案法》《实施条例》等共同构成了层次分明、相互呼应的档案法规方案,形成了对浙江省十余年来在档案信息化领域探索的成熟经验和先行模式的具体表达。
浙江省作为中国数字经济先发地与现代化先行省,其档案工作始终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积累了深厚的数字化实践底蕴。浙江档案事业忠实践行“八八战略”,省“两办”相继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推进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意见》)和《推进新时代档案事业现代化先行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意见》),推动档案信息化工作从系统建设到数据共享、从功能实现到治理赋能、从规范遵循到示范引领的跨越式发展,体现了治理理念从“管理档案实体”向“治理档案数据”、服务模式从“内部保管”向“生态构建”的深刻转变。《条例》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标志着浙江档案事业从“实践探索”全面进入“法治引领”的新阶段。实质上是面对人工智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对档案工作在省域治理现代化中应扮演何种角色的一次系统性回答。
《条例》在法理逻辑与制度设计上紧扣国家法律框架,并在内容上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条例》首条即明确根据新修订《档案法》与《实施条例》制定,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根本遵循,落实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保障责任。在章节结构上,《条例》围绕机构职责、档案管理、利用和公布等核心内容,与上位法保持高度衔接,确保了国家档案事业的基本制度在浙江得到稳步执行。结合浙江“四个排头兵”的先发优势[2],《条例》在既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发展与创新。如《条例》第七条提出深化长三角区域及其他省份的档案工作交流与资源共享。在基层治理维度,《条例》第九条针对村(居)务档案提出了“集中代管”等具体加强管理服务的办法,将档案治理的触角有效延伸至社会治理末梢。
2 《条例》强化技术创新与业务能力提升
2.1 倡导技术创新,提升档案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数字化转型以来,档案工作面临的技术环境经历了模数转换、数据转型、知识生产与人工智能4次重要跃迁,技术驱动特征愈发明显[3]。《条例》第五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这种技术变革在为档案资源深度开发提供效能支撑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管理理念与业务模式产生了冲击,因此,需要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业务条件和场景,增强应对环境变化的主动性和韧性。近年来,在人工智能技术取得跨越式发展的背景下,浙江省各级档案馆已开展了多项实务探索。如浙江省档案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音视频档案整理,将数据化、打点拆分与质检归档的全流程作业压缩至10分钟内[4];杭州市档案馆集成OCR与NLP技术构建质检模型,有效减少文字错误漏检问题[5];绍兴市档案馆运用大模型技术实现了民生档案中个人信息的跨文件关联,提升了档案查询效率[6]。《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上述实践经验的制度化总结,更为未来新技术应用提供了明确导向。
2.2 大力推动档案科学研究与专业人才培育
档案信息化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人才储备。《条例》提出通过学科建设、分级分类人才体系建设、业务培训等举措,力图为省域档案工作的智治转型提供智力保障。第十四条提出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相关专业,推动档案学科建设。通过从源头加强学科建设,可以为档案领域输送具有数据思维的专业管理人才。同时提出要分级分类建立档案人才库,健全档案专家、工匠型人才和青年业务骨干培养体系,这与国家档案局“三支队伍”建设思路保持一致,符合不拘一格培养人才的总体思路,既需要能够进行顶层设计的领军人才,也需要工匠型的技能人才,也符合《先行意见》中提出的“雁阵培育”与复合型档案人才培养的设想。在业务培训方面,第十五条要求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并加强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在《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就已确立了档案人员轮训全覆盖制度,通过制度化培训将人才红利转化为档案事业先行发展的动力。
2.3 馆际交流合作与技术指导服务并举,加强档案馆业务能力建设
《条例》第十三条集中提出包括“档案目录数据汇集、重点档案保护开发、档案数字资源备份”等核心工作在内的业务能力建设要求,为综合档案馆从传统的资源保管机构转向现代化档案技术服务供给中心指明了方向。新修订《档案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多侧重于对具体档案业务环节的合规性要求,尚未直接使用“业务能力建设”这一表述。《条例》强调业务能力建设,反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由基于基础设施的单体馆室建设,转向基于跨区域跨层级系统集成的服务输出的深化阶段。第十三条要求的馆际交流与技术指导,本质上是要求档案馆具备输出技术与管理方案的能力,这就需要档案馆既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积累,也具备能将经验提炼固化并对外推广的整合转化能力。
3 《条例》体现了明显的集约化建设思路
《条例》提供的多项档案信息化工作举措都体现了较为明显的集约化建设思路,倡导以“即服务”(As-a-Service)的方式推进区域档案信息化协同发展。这一思路对于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高水平开展档案信息化工作、摆脱基层信息化困境、实现档案事业整体跃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众所周知,“集中统一、分级管理”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信息化工作存在投资大、技术门槛高、持续运维困难等固有特点,对于广大基层档案部门而言,依靠独立建设难度很大,极易导致重复投资、标准不一、数据孤岛与安全风险,最终制约区域档案信息化的整体效能。《条例》倡导的“即服务”模式正是对这一挑战的回应。该模式植根于浙江相对深厚的数字化治理实践,浙江在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公共数据集中归集、档案登记备份全省统筹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集约化建设经验,基本具备了推行集约统一的平台化服务的良好基础。《条例》将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在数字时代进行了创造性的转化与发展,设计了一条涵盖标准、平台、数据、服务等要素在内的实施路径。《条例》全文6次明确使用“统一”一词,并多次出现“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共享服务平台”等具有协同内涵的表述,基本覆盖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要素。
3.1 统筹制定标准规范
《条例》第三十四条确立了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与档案数字资源标准规范的制度,旨在从源头上解决因标准不一导致的数据孤岛与系统异构问题,为全域协同奠定基石。
3.2 应用系统的统建
《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对于办公自动化与业务系统采取统建模式的单位,其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实行集约化建设,或依托综合档案馆进行统建。这一规定直接倡导并支持了“集中式数字档案室”或“平台即服务”模式,能够通过系统统建降低重复建设与运维成本。
3.3 档案数字资源的归集与共享
《条例》第四十条要求“依托省档案馆推进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加强档案数字资源的归集和管理,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共享利用。该集约平台的建设将促进全省档案数据的高质量汇聚与治理共享。事实上,自2022年起,浙江省档案馆分阶段下发《关于开展档案数据资源归集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档案数据资源归集共享提质扩面工作的通知》,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归集标准、数据安全保密要求、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工作应急预案等,明确全省各级各地档案馆要按照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原则,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目录和全文数据技术要求上传和共享各类数据资源,要求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上传[7]。
3.4 核心能力的服务化输出
《条例》多处条款提及国家档案馆的服务能力,包括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等服务”(第二十五条)、“远程查档和跨馆服务”(第三十一条)、“重要档案数字资源备份服务”(第三十九条)等,将备份、存证、复杂利用等专业要求较高的功能通过相应机制转化为可由基层单位便捷获取的“服务”,有助于夯实补齐一般单位的功能短板,提升整体系统的效能与韧性。如纳入浙江省《全省档案馆“改革推进年”总体方案》六项具体举措之一的“异备统建”行动,是指依托省电子政务数据灾难备份中心为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档案馆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通过使用专业封包工具对市县档案馆需备份的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封包,导入全省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库,再由省灾备中心集中统一备份,为全省馆藏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备份提供了统一路径。
4 《条例》进一步推进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
4.1 “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强化单套制归档制度刚性要求
新修订《档案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从法理上赋予了电子档案作为凭证使用的合法性。《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确保覆盖形成、整理、归档、移交、接收、保管、处置、利用等各业务环节的应用系统之间相互衔接。相比之下,《条例》第三十八条以政务服务事项为切口,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机构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这标志着单套制归档从法律认可向制度刚性的跨越,为基层减负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据。《条例》明确采用“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这一表述,体现了浙江前期在档案数字化改革方面的深厚成果。一方面,支撑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的技术基础持续成熟,《实施条例》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中关于“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以及四性检测的具体要求,已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技术规程与管理闭环。另一方面,浙江省的数字化改革为单套制归档提供了条件。在“数字浙江”建设的宏观框架下,各级数字档案馆(室)系统的建设为原生电子档案的长期安全保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设施与系统保障。浙江省内湖州[8]、绍兴[9]等地在水利、交通等领域的单套制归档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充分验证了电子档案在脱离纸质载体后,依然能够保持其作为法律凭证的原始性与权威性,极大地增强了单套制归档的实践信心。
4.2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带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单套制归档
将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作为研究切入点,是基于对其标准化程度、平台集约化与先导示范效应的综合考量。首先,浙江省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单套制归档具有良好的规范基础。浙江省档案局早在2017年就形成了省域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此后相继制定了《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归档移交业务需求与技术规范(试行)》《政务服务网电子档案数据和信息交换接口技术规范V1.0(试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存档信息包数据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出证文件归档规范》等业务技术规范,并作为原行业标准(DA/T 85—2019)编制工作的牵头单位继续承担了行业标准转国家标准工作,基于《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形成了国家标准《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GB/T 42727—2023)。GB/T 42727—2025主要规定了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的功能要求、归档流程,归档信息包的内容、结构、命名规则,以及元数据、存储格式、数据交换等要求,确保了电子文件在脱离传统载体后,其凭证要素仍能实现精确捕获、动态记录与长期可追溯,探索建立了全省联通、统一接口、打破层级、办存分离、动态监管的政务大数据归档模式[10]。
其次,一体化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了以电子形式单轨运行单套归档的平台保障。2014年浙江政务服务网作为当时全国首个省、市、县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通运行,该平台深度集成的数字签名、电子印章等底层技术,使得政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在生成环节即具备法律确定的数字原件属性,从而驱动了从末端处置向前端控制的管理范式跃迁。
最后,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结构化程度较高,为实现归档自动化提供了关键支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9类事项的归档材料目录与排列顺序,使得信息系统能够精准关联业务办件与档案资源,办结即归档模式最大程度规避了人为失误,为后续群团、企业等多元主体推行仅以电子形式归档提供了系统性的路径支撑与实践自信。
5 《条例》推动档案数字资源体系化建设
5.1 重视优化馆藏结构,提出专业档案可提前接收
《条例》非常重视档案馆馆藏结构建设,系统性引导档案馆从被动接收转向主动规划与采集,使档案馆藏更精准地对接社会利用需求。《条例》关注“四重”档案工作清单(第二十条)、地方文化特色档案与社会民间活态记忆(第二十二条),以及各类专业民生档案(第二十三条),力求建立多元、立体、动态的馆藏结构,以便更全面、更生动地记录浙江的现代化历程与文化根脉。具体而言,综合档案馆可“根据档案资源建设、社会利用等需要,提前接收专业档案”,打破按固定期限接收档案的机械流程,并使档案馆在资源建设上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专业档案提前接收机制加速了档案资源从形成单位内部向公共文化资源的转化进程,档案馆可以更早地对这些专业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使其更快进入公共服务流程,提升档案部门响应社会需求的速度与质量。
5.2 强化主动归集与专题建设,实现资源广覆盖与深挖掘
《条例》第四十条提出“加强档案数字资源的归集和管理”,创新性地提出“归集”操作,具有丰富的实践意涵。从狭义的视角看,“归集”是指对分散于各单位的档案数字资源(包括数字化副本和原生电子档案)进行物理或逻辑上的集中汇聚。从广义的视角看,“归集”更意味着可将档案资源加工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关联数据、衍生知识等纳入收集范畴,丰富档案数字资源的内容构成,从数字态逐步扩充到数据态乃至知识态,为后续智能应用奠定基础。《条例》还多处部署“专题数据库”工作,提出建设“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专题数据库”与“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等,这也指明了档案资源深度开发的特定方向。当前,专题数据库建设多停留在相关文件目录的“虚集合”层面。未来应通过加强专业元数据标注、内容知识抽取、实体关系构建等手段,推动专题库从简单的“文件夹”真正迈向“数据库”“知识库”等富含语义关联的形态。这类AI就绪的专题库将是专业领域大模型训练、AI赋能档案工作的权威算据。
5.3 明确鼓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条例》第四十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档案数字资源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明确了“档案数字资源”与“数据要素”范畴的关系,也为档案资源的价值释放开辟了“要素化”路径,这意味着档案部门不仅是历史的保管者,更是数字经济中关键数据要素的供给者与运营者。该规定与《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共数据平台、资源共享和开放利用的精神相衔接,经过脱敏、加工、整合的档案数据,可以依法依规融入更广阔的公共数据体系,参与要素市场的流通与配置,为档案资源开辟了新的价值实现路径。档案数据的要素化工作在浙江已展开丰富探索,嵊州市档案馆和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联合成立工作组,开展个人全生命周期数据档案化协同治理,有效归集数据,为减证便民服务、新生入学等提供可信数据支撑[11]。浙江交通集团在多源异构数据归档、构建统一档案数据底座的基础上,进行高速公路通行数据、客户服务数据等高价值数据资产入表,成立“浙江省智慧高速数据运营联合会”,推进交通档案数据一体化运营[12]。这些实践为在要素化背景下开辟新的档案行动空间提供了宝贵经验。
6 《条例》营造规范有序的档案服务企业生态
6.1 高度重视档案服务企业生态建设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总结提升了浙江省10余年来档案服务企业的管理实践经验,其总则第六条就明确提出支持档案服务企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融合,标志着从零散政策转向系统性制度设计。2014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提出“政府购买档案事务服务”,2022年成立全国首个省级档案服务业协会(现有会员98家)、2023年的《转型意见》更是锚定了“档案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省”的目标[13],提出以档案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布局打造高能级档案产业平台,培育形成一批档案龙头企业和特色骨干企业。
6.2 通过规范建设促进档案服务生态健康发展
明确档案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档案服务企业、委托方等主要生态各方的责任。首先,《条例》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提出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检查档案服务企业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及制定档案服务委托工作指引等。其次,《条例》要求行业组织形成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我规制体系,明确档案行业组织的功能定位。第六条提出档案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为规范、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信用评价、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条例》为档案服务企业建立准入标准和发展空间,避免市场失序。第三,《条例》着重强调委托方应履行对受托档案服务企业的审查和监督责任,第四十六条提出委托方明知其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条例》对档案服务企业提出若干具体要求,规定受托方在开展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时,其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与能力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同时,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在委托方的全程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以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条例》信息化条款准确把握了新时期档案信息化高质量建设的关键要素,聚焦技术研发创新、数字资源体系构建、集约化服务供给与档案服务企业发展等核心议题,勾勒出以“集约化、生态化、价值化”为导向的现代化档案智治体系。深入学习领会《条例》,有助于把握浙江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取向与实践路径,也为数字化转型新阶段的探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地方经验,通过法治化路径激活市场动能,持续夯实档案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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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档案》2026年第1期)
《浙江省档案条例》的立法创新与实施建议
常大伟 解莹 张丽华/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摘要:《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遵循国家统一法制框架下,展现了鲜明的“浙江特色”和诸多开创性制度设计,体现了实践发展与制度创新良性互动的立法路径,为观察中国地方档案法治发展提供了典型样本。《条例》在档案治理理念跃升、全域数字化转型、服务对象拓展、重大活动与突发事件档案管理机制完善、统一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构建等方面有诸多创新,高度凝结了浙江省在数字化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中的先行实践经验。良法贵在实施,为推动《条例》有效落地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良好示范效应,还需从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强化资源保障与队伍建设、推动多元社会协同、加强宣传引导与实施监督、推广浙江立法经验5个方面协同发力。
关键词:《浙江省档案条例》;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立法;档案治理
Abstract:The "Zhejiang Provincial Archives Regulations" demonstrates distinct "Zhejiang characteristics" and numerous pioneering institutional design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unified national legal system, reflecting a legislative path of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practical development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roviding a typical sample for observing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archives laws in China. The "Regulations" feature numerous innovations in aspects such as the elevation of archives governance concepts, comprehensiv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expansion of service targets, improvement of management mechanisms for major events and emergenc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unified digital resource sharing service platform for archives, highly condensing Zhejiang Province's pioneer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digital construc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governance. Good laws are valued for their implementation.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and form a good demonstration effect nationwide, concerted efforts are needed in five aspects: improving the support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strengthening resource guarantees and team building, promoting multi-dimensional social collaboration, enhancing publicity and guidance, and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on, as well as promoting Zhejiang's legislative experience.
Keywords: "Zhejiang Provincial Archives Regulations"; Local archives regulations; Archives legislation; Archives governance
1 引言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档案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管理与利用水平直接关系到历史传承、决策支持、公共服务与文化繁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不仅从国家层面构筑了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的法治框架,同时也对地方结合实际进行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浙江省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数字化程度最高、改革开放前沿的省份之一,其经济社会发展对档案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如“数字浙江”建设进入纵深阶段,要求档案工作全面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与整体数字治理体系深度融合;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亟须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推动档案资源的跨区域共享与协同服务;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战略要求下,引导并服务民营企业规范档案管理、有效释放档案数据潜能,成为推动档案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崭新课题。在此背景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发展形势,制定一部更具前瞻性、系统性、操作性的新条例势在必行。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档案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不仅是对新修订《档案法》等上位法的补充与细化,更是基于地方实践的制度化提炼与前瞻性布局,体现了实践发展与制度创新良性互动的立法路径,为观察中国地方档案法治发展提供了典型样本。
2 《浙江省档案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全面覆盖了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其核心内容主要涉及档案工作原则、组织体系、管理流程、利用服务、数字转型、监督保障等6个方面。
2.1 明确档案工作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总则”章确立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核心概念,并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党的领导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同时,《条例》强调了政府的保障责任,要求将档案事业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提出了鼓励档案科技创新、支持档案服务企业转型与产业融合、加强区域协作等原则,为《条例》奠定了创新、开放、协同的基调。
2.2 构建多元协同的档案工作网络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章构建了从省档案主管部门到村(居)民委员会的五级档案工作网络,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档案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各类主体的职责,形成了分工明晰、协同联动的组织体系。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一,强化基层管理,明确乡镇(街道)对村(居)务档案的监督指导,并探索集中代管等创新服务模式;其二,适应发展形势,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其三,重视人才建设,系统提出构建档案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推动专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回应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2.3 规范全生命周期的档案业务管理流程
“档案的管理”作为《条例》的核心章节,对档案形成、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亮点包括:其一,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责任制;其二,实施精准管理,建立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等的档案工作清单制度,对地方特色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三,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服务,并创新性地提出国家档案馆可接收重要民企档案、提供数字备份存证服务;其四,规范外包服务,对档案服务企业提出明确的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和全程监督要求,强化档案监督管理。
2.4 提升档案开放与社会化服务能力
“档案的开放和利用”章致力于推动档案机构职能从“重藏”向“重用”转变。其进步之处体现在:其一,优化开放审核机制,明确了档案馆与形成单位共同负责的开放审核职责及配套制定具体工作指引;其二,创新服务方式,要求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远程查档和跨馆服务,推动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其三,拓展文化功能,鼓励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推动珍贵档案申报各级记忆名录,尤其是专条规定了红色档案的调查、认定、保护和利用,凸显档案的资政育人价值。
2.5 引领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
“档案信息化建设”章全面对接“数字浙江”战略,极具地方和时代特色。其一,加强顶层设计,要求将档案信息化融入数字浙江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构建省域档案智治体系;其二,着重推进关键领域的统筹协调,要求机关团体等建设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衔接,助推电子档案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充分释放电子档案的潜在价值;其三,关注效力保障,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推动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其四,强化安全与共享,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建立备份机制,提出建设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并鼓励档案数字资源相关数据要素依法依规市场化配置,极具前瞻性。
2.6 健全档案工作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体系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两章构成了《条例》的保障闭环。监督检查强调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突发事件、资产变动等)的关注,并首次将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管纳入法定职责,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推动档案服务企业提升依法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此外,法律责任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未落实责任制、拒不履行开放审核职责、委托档案服务监管失职等情形设置了罚则,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力。
3 《浙江省档案条例》的特色与创新
《条例》在遵循国家统一法制框架下,展现了鲜明的“浙江特色”和诸多开创性制度设计,这些创新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浙江省的先行先试实践。具体体现为从“档案管理”到“档案治理”的理念跃升、从局部数字化到全域数字化转型的路径革新、从普适性要求到聚焦民营企业档案服务的对象拓展、从分散应对到系统构建重点领域档案管理的机制完善、从馆际共享到构建全省统一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体系突破等方面。这些创新高度凝结了浙江省在数字化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中的先行实践经验,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与升华。
3.1 从“档案管理”到“档案治理”的理念跃升
档案治理是指以档案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广泛参与为协同,在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下,对涉及档案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务进行谋划、组织、协调和决策等的活动与过程[2],在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档案事业转型发展、保障多元主体利益诉求、强化档案工作的社会功能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相较于其他省份档案管理条例侧重于对档案实体和机构的行政管理,《条例》鲜明地体现了“治理”思维。一方面,强化党的领导与多元共治相结合。在明确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行业组织自律、支持档案服务企业发展、激励个人参与家庭档案建设和珍贵档案捐献,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档案治理格局。另一方面,推动档案工作深度融入省域治理现代化进程。《条例》开宗明义将“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将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融入“数字浙江”整体布局,使档案工作从相对封闭的专业领域,转变为支撑全局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3.2 从局部数字化到全域数字化转型的路径革新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指出,“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档案工作环境、对象、内容发生巨大变化,迫切要求创新档案工作理念、方法、模式,加快全面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3]。作为中国数字经济和档案信息化发展先行省,浙江省以《条例》修订为契机,将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实践经验升华为法律制度,形成具有前瞻性的全域数字化发展路径。其路径革新集中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统筹构建省域数字档案资源共享平台。《条例》不仅规定机关单位要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更创新性地提出对集中统建的业务系统,其档案系统应“集约化建设”或“依托综合档案馆统一建设”,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为全省档案数字资源的汇聚共享奠定硬件基础。二是强力推动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相比其他省份的“鼓励”“逐步推进”等表述,《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直接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鼓励其他单位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体现了浙江省在电子文件法律效力认定和管理技术上的信心与决心。三是前瞻布局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条例》的第四十条明确提出“支持档案数字资源相关数据要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这在全国地方档案法规中属于首创,更是将档案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进行市场化探索的立法宣言,与浙江省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验区的战略高度契合。
3.3 从普适性要求到聚焦民营企业档案服务的对象拓展
企业档案是企业从事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是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重要凭证[4]。作为记录市场主体发展轨迹、留存区域经济社会记忆、保障产权凭证价值的重要载体,企业档案的精准化管理与服务是档案资源建设多元性、档案服务社会化的重要体现。相较于其他省份仅在条例中简单提及企业档案,浙江省则专设条款、系统规划了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如《条例》第二十五条基于浙江省民营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二”的省情,体现了精准服务的立法思路:一是变“监管”为“服务”,提出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制定工作指引,突出了引导与帮扶。二是探索国有档案与民营档案的互动新机制,允许国家档案馆经协商接收重要民企档案,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数字备份存证服务。这既有利于保护具有社会价值的民营经济史料,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档案安全保障,是“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结合在档案领域的生动体现。
3.4 从分散应对到系统构建重大活动与突发事件档案管理的机制完善
新修订《档案法》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为地方立法规范重大活动与突发事件档案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而浙江省立足承办重大国际国内活动多、突发事件应对任务重的省域实际,《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创设了系统的应对机制:一是纳入预案,前端控制,要求重大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包含档案管理内容,实现了档案工作与核心工作的同部署、同推进。二是明确责任,全程管理,明确了承办单位和应对单位的收集归档责任,并对临时机构的档案移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避免了事毕档散。三是共建专题数据库,支持综合档案馆建设相关专题数据库,并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这套机制将散见于其他省份相关规定中的零星要求系统化、制度化,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闭环。
3.5 从馆际共享到构建全省统一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体系突破
近年来,浙江档案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高,在全国率先推动省域“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建成运行浙江档案服务网,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范围内综合档案馆微信、“浙里办”App掌上查档[5],为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实践基础上,《条例》第四十条提出“依托省档案馆推进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国家档案馆将符合要求的资源接入,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将涉企涉个人档案接入利用。这一平台设计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实现“全省一盘棋”,通过统一平台整合分散资源,为“一网查档、异地出证”提供核心支撑。二是促进档案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偏远地区和社会公众能平等便捷地获取档案资源。三是赋能长三角一体化,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档案支撑。相比之下,其他省份多停留在推动馆际共享或区域内共享的阶段,浙江省立意更高、力度更大。
4 《浙江省档案条例》的实施建议
良法贵在实施。《条例》的创新设计要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既需要详细的操作规范和稳固的发展基础,也需要激发社会与市场活力并确保法律权威,更需要服务全国档案法治建设,在实践和经验的良性互动中助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条例》有效落地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良好示范效应,还需从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强化资源保障与队伍建设、推动多元社会协同、加强宣传引导与实施监督、推广浙江立法经验5个方面协同发力。
4.1 完善配套制度体系,细化操作规范
一部法律的制定只是起点,健全法律体系并做出相应调试与良善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中的一体遵行,才是更为重大的挑战,而配套制度的健全恰恰是制度跃出静态的纸面文本、投射于鲜活之社会实践的前提要件[6]。《条例》确定了今后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但与条例内容相关的措施还需要一系列具体的配套制度加以细化,这就要求有关部门着力推进《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体系。为完善配套制度体系,还需要从加快制定专项实施办法和更新技术标准规范两方面入手,不断细化操作规范。从加快制定专项实施办法方面来看,省档案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或修订一系列配套制度,如《村(居)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档案移交具体办法》(第十八条)、《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条)、《档案服务委托工作指引》(第二十七条)等,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从更新技术标准规范方面来看,需要围绕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数据安全与备份等重点领域,制定或采用更细化的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确保全省档案信息化建设一体推进。
4.2 强化资源保障与队伍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条例》的实施落地离不开必要的资源保障和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聚焦发展需求,构建保障有力、适配转型的资源与人才支撑体系。在资源保障方面,财政投入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重点向档案信息化建设、数字档案馆(室)提质升级、珍贵档案抢救保护、共享平台运维等关键领域倾斜;同时探索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从构建现代档案人才体系方面来看,一方面,要推动高校加强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数据科学等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依托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大规模培养档案数字化、修复、档案信息系统运维等技能型人才;同时健全档案专家、工匠和青年骨干的遴选、培养与激励机制,打造与数字化转型相匹配的人才梯队。
4.3 推动多元社会协同,激发社会与市场活力
在国家治理转型的背景下,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是推动档案事业向开放化与现代化发展的关键举措。《“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要“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激发全社会支持参与档案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关于社会参与、档案服务市场规范、区域协作的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的机制设计和实践路径加以细化,这就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协同、开放共享的社会参与和区域协作体系。为激活这一体系的效能,还需要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文化建设、培育健康的档案服务市场、深化长三角档案协作3方面入手,激发社会与市场活力,培育区域协作动能。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文化建设方面来看,可通过项目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荣誉激励等方式,引导文化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档案文献编纂、展览策划、口述历史采集、文创产品开发等工作,特别是深化红色档案和特色档案的挖掘利用。从培育健康的档案服务市场方面来看,可通过发布正面清单、典型案例和负面清单,引导档案服务企业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同时支持档案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形成行业自律。从深化长三角档案协作方面来看,可主动牵头建立长三角档案局长联席会议、专家协作组等常态化机制,聚焦民生档案跨省查询、重大课题联合研究、档案数字资源互联互通等关键领域。
4.4 加强宣传引导与实施监督,确保法律权威
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实施,是促进《条例》从法律设计转化为档案治理成效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重点可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第一,强化普法宣传与舆论引导。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以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方式解读《条例》亮点,如制作动漫短视频解读电子档案效力、民营企业档案服务等条款,或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开放日、专题报道等形式,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法治意识。第二,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档案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聚焦信息化建设、开放利用、外包服务安全、民营企业指导等创新领域,定期开展《条例》实施效果评估,发布评估报告,根据实践反馈动态调整工作重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三,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特别是导致档案安全事故、无故拖延档案开放、委托监管失职等行为,需依法严肃处理,并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形成震慑,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5 推广浙江立法经验,助力全国档案法治建设
《条例》的创新举措不仅体现地方特色,而且具有全国参考价值。《条例》在内容设置上精准聚焦档案事业发展前沿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档案数字资源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积极推动档案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为全国性政策制定提供立法经验;通过在技术、管理和法律保障方面的系统性做法,提出了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的全面推行路径,为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行电子文件单套制提供“浙江方案”;构建起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服务型”监管范式,在平衡监管要求与企业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导模式;细化省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平台的顶层设计、技术架构、标准体系、运维模式及可持续性等建设内容,为其他省份建设类似平台提供借鉴。系统总结推广浙江在地方档案立法实践中有益的经验,将极大地助力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法治化、现代化进程。
5 结语
《条例》是一部深植于浙江改革发展沃土、回应时代命题、彰显创新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它不仅在文本上系统集成了近年来档案实践的新经验,更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规范内容上实现了突破,特别是在全域数字化转型、档案数据要素价值挖掘、精准服务民营经济、创新重点领域档案管理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未来,还需要通过完善的配套制度、坚实的资源保障、广泛的社会协同和严格的监督评估,确保其各项创新条款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同时,浙江的探索也应被置于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宏阔视野中加以观察和总结,其成功经验有望为完善国家档案法治体系、推动全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宝贵的“地方智慧”与“浙江样本”。
本文系河南省档案科技重大项目“‘十五五’时期河南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研究(2024-ZD-004)”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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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档案》2026年第2期)
从《浙江省档案条例》看未来档案馆的“四大转型”
金波 刘雪晞 杨鹏/上海大学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 上海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浙江省档案条例》作为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和出台不仅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关键举措,也为固化浙江档案工作经验,推动档案馆转型升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文从资源建设、服务模式、功能定位、协作机制四个方面揭示在该条例驱动下档案馆变革方向,系统剖析档案馆转型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路径,为档案馆转型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助力档案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浙江省档案条例;档案馆;法律法规;转型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local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the "Regulations on Archives of Zhejiang Province" is not only a crucial measure to implement the newly revised "Archiv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but also lays a solid legal foundation for consolidating the experience of archival work in Zhejiang and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archives. Against this backdrop,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reform orientation of archives driven by the Regulations from four aspects: resource construction, service mode, functional positioning and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It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internal logic and practical path of archive transformation, so a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underpinnings and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fo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rchives, and facilitate the high-qualit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archival cause.
Keywords: Regulations on Archives of Zhejiang Province; Archives; Laws and Regulations; Transformation
完善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档案馆转型升级和档案事业长远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2021年,《“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档案法规制度体系[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共同构成了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核心框架。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和“十五五”规划谋划衔接的关键之年,档案部门积极贯彻国家战略部署,持续加强档案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各地以新修订《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遵循,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陆续修订并推出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档案条例,指导档案工作规范开展,推动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作为一部立足地方实际、呼应时代需求的地方性档案法规,《条例》不仅为浙江省档案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遵循,也为现代档案馆转型提供了思维导图和实践指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未来档案馆发展高度契合,具体表现为:一是突出数智赋能,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浙江”整体布局,保障数字档案资源安全存储和高效利用,为档案馆转型奠定物质基础。二是强调服务导向,洞察社会信息需求,创新档案利用服务方式,推动档案馆由注重保管向保管利用并重转型。三是注重技术应用与文化传承,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转化,支持档案资源科学管理和文创产品开发,提升档案馆数字化、数据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拓展档案馆文化传播功能。四是强化协同合作,加强区域协同、馆际协同和部门协同,推进信息联通、技术互鉴、资源共享,充分彰显档案馆的时代价值。以《条例》相关内容规定为依据,系统思考与深入探究未来档案馆转型态势,从资源建设、服务模式、功能定位、协作机制四个层面出发,明确未来档案馆转型变革方位,剖析档案馆转型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路径,为档案馆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助力档案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1 资源转型:从“实体仓库”到“数据中枢”
随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档案馆转型发展有了明确的制度支撑和方向指引。《条例》提出:“各地各部门集中统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其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或依托综合档案馆统一建设”[4]。在此框架下,档案馆“数据中枢”建设进程加快,有力破解档案资源建设困境。长期以来,受传统“重藏轻用”思维的影响,档案馆工作主要围绕实体库房展开,工作重心局限于实体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在档案资源建设中主要承担“实体仓库”的职能。实体档案管理效率低、占用空间大、安全风险高、开发利用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实体仓库”模式难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对档案资源高效开发和便捷利用的多元需求。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档案馆普遍开展电子档案接收和档案数字化数据化转型,促使档案形态从物理实体向数字档案迁移,数字档案馆应运而生,标志着档案馆从“以实体为中心”向“实体与数字并重”转变。当前,人类社会加速迈入数智时代,在数据化、智能化浪潮推动下,社会数智化程度不断加深,档案形态从“模拟态”到“数字态”进一步向“数据态”演进,档案数据将成为档案信息资源的主体,档案工作正在经历一场从管理档案实体到管理档案数据的应变过程[5]。档案数据具有原生性、完整性、细粒性和关联性等特点[6],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中具有高质量数据的天然优势[7],可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生态文明等提供丰富的数据支撑。在此背景下,档案馆将以数据湖架构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将档案馆数据资源链接成“数据中枢”,不仅能汇集保存业务系统生成的多样化档案数据资源,还能整合集成馆际、馆室、馆社档案数据资源,为用户提供智能、精准、可信的档案数据要素服务[8]。
未来,档案馆不仅承担着档案资源集中管理与安全存储职责,更致力于推动各类档案数据互联互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档案数据仓储,释放档案数据要素价值。如浙江省档案馆2020年启动省档案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整合集成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成果,搭建涵盖档案目录、开放档案全文以及档案业务工作的全省档案数据总库和应用平台[9]。截至2024年12月,通过“省档案数据共享中心系统”,浙江省档案馆已累计贯通12个省级民生部门的31个业务系统数据接口,汇集全省各级档案馆馆藏档案6000余万件,为档案“数据中枢”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10]。与此同时,档案馆这一转型也与国家战略紧密衔接。2022年2月,在“东数西算”工程规划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文,同意建设包括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集群在内的十大国家数据中心集群[11]。这些集群就是将多个互相连接的数据中心组成更大的系统,以便开展更大规模的大数据加工、分析和处理[12]。作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重要组成,浙江省各级档案馆将在《条例》推动下,进一步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集群,为集中度更高、协同能力更强的国家数据中心集群提供优质的档案数据资源,充分彰显档案数据的战略价值和时代贡献。2026年1月,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提出,“十五五”时期,将实施“人工智能+档案”行动,支持人工智能在档案著录、编研、开放审核、利用服务等场景的应用,以需求为导向分层分类建设高质量档案数据集,加强人工智能算法安全风险研判,提高档案领域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13]。对接“人工智能+档案”行动,建设高质量档案数据集,夯实档案资源仓储,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优质语料与高质算据。
2 服务转型: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预见”
档案利用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数智时代,档案馆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档案服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见转型,充分发挥档案在存史、资政、育人、惠民等方面的时代价值。《条例》的出台,从服务形式、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三个方面为这一转型注入动能。
在服务形式上,《条例》提出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14],为技术赋能档案馆服务形式多元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此背景下,档案馆需要广泛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档案服务形式,避免服务单一化、同质化和表层化,从而有效提升档案服务质量。首先,档案馆可通过深化生成式AI、数字孪生、虚拟制作、3D数字建模等新兴技术的融合应用,突破时空限制与物理隔阂,深入挖掘档案知识单元,打造全景式视听体验,全面激活用户的感官想象,提供沉浸式档案服务[15]。其次,档案馆可依托自然语言处理和智能对话系统,结合语音识别、语义理解、知识关联等技术,构建智能交互界面,推动档案服务由单向输入向人机对话转变,为用户提供交互式档案服务[16]。此外,档案馆还可借助数据关联、智能分析与用户画像技术,动态捕捉并精准感知用户的需求偏好,实现档案信息智能匹配与精准推送,主动提供针对式档案服务。
在服务对象上,《条例》立足浙江省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的现实情况,特别强调“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17]。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档案馆的服务对象延伸至民营企业范围。服务对象的拓展,要求档案馆采取更具针对性的举措,主动对接企业在档案规范管理、高效利用等方面的需求,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档案服务。如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档案馆推出“浙档惠企AI助手”,该AI助手基于省档案馆在政务网上部署的DeepSeek大模型,汇总企业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文档管理政策咨询智能化服务,帮助企业规避在经营中的潜在纠纷和政策风险[18]。此类服务不仅能推动形成多元协同的服务生态,还能增强档案馆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
在服务方式上,《条例》强调“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远程查档和跨馆服务,实行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创新档案利用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档案数字资源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支持档案数字资源相关数据要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释放数据要素价值”[19]。立足这一政策导向,未来档案馆可以借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将档案服务延伸至用户终端,打破时空壁垒,实现远程查档和跨馆协同,提供可及性、便捷性、资产化、资本化档案服务。如浙江省档案馆推出的“浙里档案”便民服务应用,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效整合离散的海量档案资源,解决用户查档利用难、资源共享性差等现实问题[20]。随着档案服务方式的变革升级,档案馆逐渐从被动响应用户的查档需求,转向主动提供一站式档案服务,探索公共档案数据授权运营与企业档案数据资产入表等市场化配置方式,不断推动档案服务朝着高效化、集约化、要素化方面发展,激活档案数据要素价值潜能。
3 功能转型:从“存储空间”到“文化宝库”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民教育水平的稳步提升,公众对档案文化的需求趋向多样化、多元化和多维化。对此,《条例》针对档案文化建设作出多项规定,主要涵盖确定地方文化特色档案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举办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开发档案文创产品;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指导建设专题数据库等[21],推动档案馆文化资源开发与文化功能彰显。档案馆将从原来封闭单向的档案资源“存储空间”,转型为开放共享的“文化宝库”,这意味着档案馆不再局限于档案的保管和查阅,而是成为守护历史记忆、传承特色文化、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红色精神的重要场域。在档案文化建设过程中,档案馆承载着多重文化功能,逐步成为历史文化聚集地、特色文化展示地、科学文化传播地以及红色文化打卡地。
作为历史文化聚集地,档案馆利用深度学习、OCR等技术,精准识别历史档案中的文字信息,实现档案智能化采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借助知识图谱、人工智能、数字人文以及GIS地理信息技术等数智化工具,突破传统档案资源单线程叙事局限,转而从人物关系、时间脉络、事件发展、空间变化等多维度视角[22],动态重构并立体呈现历史记忆,推动档案馆发展成为守护历史记忆、弘扬主流价值观的重要枢纽。
作为特色文化展示地,档案馆凭借其丰富的馆藏资源,开展特色档案专题展览,让公众直观地感受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进而提升公众文化凝聚力与身份认同感。与此同时,档案馆可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投影等前沿技术,通过场景演绎、角色扮演等方式[23],构建多维互动机制,将碎片化的特色文化元素有机串联,生动再现地域人文风貌,从而增强特色文化感染力、渗透力与影响力。如浙江省推出专题片——《跟着档案去旅行》,以浙江文脉为主线,探寻档案背后的文化基因,并将其有机融入旅游体验[24]。这能够有效推动档案资源从库房走向公众视野,实现文化资源与社会需求的精准对接,将沉睡的档案资源转换为活态的知识信息。
作为科学文化传播地,档案馆在延续线下展览、专题讲座、编研出版等传统传播形式的同时,正着力打造以数据为中心、以数字媒介为依托的智能化传播矩阵,促使科学文化资源更便捷、更生动地辐射全社会。由于科学知识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普通民众往往对其认知有限,科学文化普及工作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档案馆可采用自然语言处理、多模态融合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海量异构档案数据进行深度语义挖掘、实体识别、关系抽取,建立“庞大的”知识网络,再通过动漫快闪、影视制作等多元手段,将原本抽象难懂的科学知识逐层拆解、生动演示,转化为可感、可亲、可知的文化形态,与公众建立起紧密的情感与认知连接,从而有效促进社会公众对科学文化的吸收[25]。
作为红色文化打卡地,档案馆通过跟踪记录、口述历史、抢救收集等多种方式,系统采集和整理红色档案,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为深入挖掘红色档案所承载的深厚历史底蕴和丰富人文情怀提供可持续的资源支撑。以海量红色档案资源为依托,档案馆积极推进红色档案文化价值活化与创新转化。除了打造红色档案IP、开发系列文创产品外,档案馆还主动加强与文旅产业的协同合作,充分释放红色档案多元价值。通过探索“档案+文旅”的融合路径,既能大幅提升红色文化传播效能,还能有力促进地方旅游经济发展[26]。随着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实施,借助信息技术推动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如嘉兴市档案馆在全市建成红色书柜525个,把握数字传播新趋势,推动红色宣传从“线下静态”向“线上动态”延伸。借助“喜马拉雅”等音频分享平台,深挖红色档案资源,打造“兰台留声机”音频品牌,将红色故事、档案史料、地方党史等转化为声情并茂的音频产品,实现了从“静态阅读”到“动态聆听”的跨越[27]。
4 协作转型:从“独立运行”到“区域协同”
《条例》紧扣“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明确要求“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省份的档案工作交流与协作”“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版本馆等单位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促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28],确立了系统化协同机制,强化档案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有效促进档案资源深度融合共享。在政策引领和技术革新双重驱动下,档案馆协作模式正在从过去相对独立的运行状态,逐步转向区域一体化的协同运作体系,打破资源孤岛与空间壁垒,推动档案馆从“独立运行”向“区域协同”转型。
随着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有机结合,档案馆协作转型将持续深化,既在物理空间上跨越地域与部门界限,更在数字网络空间中实现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未来档案馆将以馆际联动和跨界合作为抓手,把协同合作理念融入档案馆建设全过程。面向未来,档案馆协作转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是馆际联动、区域协作。省域内各级档案馆之间通过建设档案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构建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依托这一平台,不仅能实现档案资源的集中整合与便捷利用,还能强化馆际业务联动和流程贯通,提升档案管理整体效能。2017年,浙江省率先建成全省档案共享利用系统——浙江档案服务网,联通全省100个档案馆,实现“一网查档、百馆联动”[29]。截至2022年,浙江省已有65个地区启动区域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平台项目,并在同年年底完成全省档案工作智能监管和档案数据共享中心应用,市、县基本建成区域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90%以上的档案管理核心业务实现全流程数字化运行[30]。在馆际联动机制下,传统档案管理存在的制度壁垒、资源分散和空间隔阂得以有效破除,馆际之间的协调合作不断深化,有效推动档案馆协作转型。长三角地区作为档案区域协作的先行者,积极开展实践探索,推动档案工作向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迈进。2018年,长三角地区启动民生档案“异地查档、便民服务”项目,覆盖三省一市300余家国家综合档案馆。2020年,全国首个跨省域档案查询利用平台——“长三角民生档案跨区域一体化在线查档平台”上线,实现长三角原有民生档案查档平台的互通互联。2024年,三省一市又创新推出远程虚拟窗口服务,实现档案查询“零跑动、全网办、即时办”。依托长三角区域协同合作的深厚基础,一个“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就近可办”的民生档案服务体系正在加速成型,为全国档案工作区域协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模式[31]。
另一方面是跨界合作、资源共享。档案馆借助数智技术,积极构建覆盖区域内各级档案馆及相关机构的协作网络,它并非简单的点对点连线,而是一个动态交互、有机联通的生态系统,为档案馆跨界合作奠定了互联互通基础。在“互联网+”时代,为满足公众对信息一站式检索的需求,档案馆通过资源交换、联合办展、合作编研等形式,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展开广泛合作。这种跨界融合不仅有助于整合各单位资源,推动构建全要素资源共享体系,并能吸引多元主体参与档案解读与记忆建构,打破单一机构叙事的局限,促使各参与主体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2025年9月,浙江省档案馆联合浙江省博物馆等单位,举办了“热血沃东南——浙江抗战的烽火岁月”展览,展出反映浙江抗战历程的展品220余件/套[32]。通过联合办展,生动阐释和展示珍贵档案,为公众带来了丰富的精神滋养。2025年7月,丽水市松阳县档案馆与县文史研究馆联合开展《古村记忆》编研工作。县档案馆依托丰富的馆藏资源,为编研工作提供扎实史料支撑;县文史研究馆则发挥专业优势,深入挖掘松阳古村落在民俗文化、岁时节令、建筑技艺等方面的独特内涵,力求打造兼具学术性与可读性的精品力作[33]。双方协同合作,各取所长,为传统村落保护注入了新活力。随着数智技术的发展,档案数据化与数据档案化加速融合[34],档案数据资源急剧增长,档案部门需要加强与数据管理部门、数据交易部门、数据运营部门等机构的协同合作,创新档案数据整合集成、流通交易、安全治理新范式,激活档案数据资产价值[35]。如嵊州市档案馆与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协作打造“个人全生命周期档案”综合智治应用,通过数据汇集、构建智能算法,将散存的档案以出生、入学、就业、养老等重要人生阶段统合起来,建立个人档案专题库,建立人物关系图谱,推动档案数据广泛应用于入学报名、爱心助餐、社会救助等多个场景[36]。
档案馆转型是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直面的一场历史性变革[37]。在此过程中,完善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转型顺利推进提供制度保障。《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立足浙江省区域实际,对接数字中国、智慧城市、数据要素、人工智能、文化数字化等国家战略,提出档案工作创新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为档案馆转型发展提供行动依据与目标引领,推动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档案事业发展体系,促进未来档案馆向数字化、数据化、智能化、智慧化方向转型,勾勒出未来档案馆发展的全新图景,为全国档案馆转型升级提供可资借鉴的“浙江样本”,从而全面加快我国“十五五”时期档案馆数智化发展进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智背景下档案数据要素生态治理研究(25&ZD300)”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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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档案》2026年第3期)
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关系探析——基于《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思考
王昕荷 夏子涵 郭硕楠 吴建华/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摘要:基于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的学理概念,探讨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的关系。研究从所有权维度分析民营企业档案与国有档案资源的并列关系,从价值维度分析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的交叉关系,系统识别民营企业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历史记忆与文化传承四个方面,并据此提出其界定原则与具体范围。最后,结合《浙江省档案条例》的实施需求,提出应进一步强调国家安全与法治底线,并通过明确档案纳入范围清单、建立定期调查机制与分类目录体系,强化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关键词:民营企业档案;国家档案资源;浙江省档案条例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concepts of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and national archives resourc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and national archival resources. The study analyzes the parallel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and state-owned archival re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wnership, and analyzes the cross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and national archival re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Then it systematically identifies the cont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preservation value to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ncluding national security, social interests, historical memory and cultural heritage, and proposes its definition principles and specific scope accordingly.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needs of the Zhejiang Archives Regulations ,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bottom line of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further emphasized, and the guidance and service for the archives work of private enterpris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by clarifying the scope list of archives, establishing a regular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and a classified directory system.
Keywords: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National archival resources; Zhejiang Archives Regulations
1 引言
在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与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的宏观背景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彰显了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作为民营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浙江省积极采取多项举措全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布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文件,同时不断推进工作机制与监管执法创新、市场环境和招投标优化,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民营企业在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其经营活动也产生了大量蕴含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元价值的档案资源,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部分,已超越企业私有财产的单一属性,成为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家档案局局长王绍忠在2026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对浙江、湖南等地制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南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2]。浙江省修订发布的《浙江省档案条例》[3](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职责,为全国提供了有益借鉴。因此,如何界定、整合并妥善监管民营企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源,成为新时代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关键课题。基于此,论文依据“国家档案资源”概念,结合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思考及国内外档案政策法规中民营企业档案归档范围、需限制或审批出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内容,系统识别民营企业档案的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历史记忆与文化传承价值属性,最终明确民营企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档案的范围,为浙江省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参考。
2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与档案立法保障的实践
2.1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现状
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近年来,浙江民营企业在创新驱动、开拓全球市场和精神传承中不断焕发新气象,不仅在数量上持续增长,在质量上也实现了飞跃式发展。截至2024年底,全省民营企业在册总量达350.53万户,占企业主体总量的92.06%[4]。浙江省民营企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其一,基础实力较为雄厚。从入围“202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来看,全省多个城市的企业数量位居前列。具体来看,杭州以36家企业上榜领跑全省,宁波有22家企业上榜,绍兴和温州分别有12家和10家企业入围。其二,产业分布相对集中。截至2024年底,全省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民营企业在册数量分别为4.22万户、87.08万户、259.19万户,三种产业占比分别为1.20∶24.85∶73.95,超七成的民营企业集中在第三产业经营。其三,产业集聚效应显著。全省各地民营企业行业分布各具特色,在特定领域形成了显著的产业集聚效应和竞争优势。如温州作为我国汽摩配产业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拥有汽摩配企业4000余家,产品种类丰富,涵盖12大类5000多个系列品种[5]。
2.2 《浙江省档案条例》的内容与创新意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6](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指出,“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为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二十五条指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推进企业档案规范管理、高效利用,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规范经营和文化建设等工作。省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经协商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
《条例》的创新意义集中体现在它以“指导与服务”为核心,构建连接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制度桥梁,具体表现为:第一,档案服务理念与服务方式创新。《条例》第二十五条将“指导和服务”置于核心位置,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并授权制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引”。这两项规定体现了治理理念的转变,即从单向的行政管理转向双向的协同服务,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另外,《条例》聚焦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与利用的相关需求,明确提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推进企业档案规范管理、高效利用,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规范经营和文化建设等工作”,揭示了规范化的档案管理是企业合规运营、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企业文化和品牌塑造的重要基础,也体现了档案主管部门以档案服务赋能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第二,机制层面创新。《条例》提出“经协商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相较于新修订《档案法》中“依法收购或者征购”的相关规定,这一机制更具有灵活性,为具有重要历史、科技、文化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有序进入公共馆藏提供了合法、顺畅的渠道。
新修订《档案法》与《条例》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目前学术研究和立法层面未明晰“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国有档案资源”之间的关系,导致相关档案在是否属于“国家档案资源”范畴上存在法律适用的模糊性。其次,对于如何精准界定民营企业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范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相关规范条款的表述较为模糊笼统,致使监管边界界定不清、执行标准参差不齐,这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合规运行效率,亦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构成潜在隐患。
3 基于所有权的分析——民营企业档案与国有档案资源的并列关系
3.1 民营企业档案概念及其所有权分析
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建以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所确立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方针,民营企业对其在各项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提出“健全企业产权结构,尊重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归属清晰、结构合理、流转顺畅的企业产权制度”[7]。因此,民营企业档案作为其法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明确地归属于企业自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所有权作出相关规定:“集体、营利法人和私人对其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民营企业档案是其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档案的所有权应该明确为企业所有。民营企业档案所有权者对档案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绝对权利[9]。目前,已经有地方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民营企业档案所有权,如《深圳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南》中明确提出“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企业”[10]。
3.2 国有档案资源概念及其来源分析
国有档案资源指国家所拥有并统一登记和保管的档案总和,强调国家机构对档案的所有权和直接管理权[11],其形成主体为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档案资源普查制度》中规定国有档案资源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档案馆和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至少统计至所属三级单位,省直机关、省属国有企业至少统计至所属二级单位,其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至少统计本级”[12]。在归档内容方面,新修订《档案法》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13]。由此可见,国有档案资源明确为国家所有,其来源主体为由各级各类国家机构构成的多层次、全覆盖体系。在内容上,包括上述法定主体在其核心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及权益维护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
综上所述,从所有权的角度进行分析,民营企业档案与国有档案资源构成了清晰的并列关系。民营企业档案的所有权明确归于企业自身,企业对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而国有档案资源的所有权则统一归属于国家,其产生与管理主体为各级各类国家机构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4 基于价值的分析——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的交叉关系
民营企业档案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性记录,除兼具凭证价值与参考价值外,还承载着国家安全、历史文化等多重维度的价值。国家档案资源理论脱胎于国有档案资源理论,虽在所有权和管理权层面上有所拓展,但其核心价值属性仍体现为“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安全、利益、历史及文化价值”[1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档案与国家档案资源在价值属性上存在不可忽视的交叉关系。
4.1 国家档案资源的价值考量
国家档案资源的价值考量覆盖国家安全、经济、历史与文化等多个维度,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出发,当前我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国家安全,其丰富内涵已拓展到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等各个方面[15]。民营企业档案在文化安全、历史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在数据安全领域的责任履行,已融入国家安全体系之中。许多民营企业的实践印证了这一点,北京服装品牌企业依文集团即为典型案例之一,其旗下手工坊产品汇集西南地区上万手工绣娘智慧,其档案数据库系统性记录了地方文化、非遗技艺与乡村振兴相关资源,填补了国家历史文化资源在活态传承、乡村微观文化以及民企创新方面的空白;天津馆企联动促成《永久黄企业档案》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该档案详细记载了永利、久大、黄海三家民营企业的近代民族化工核心技术、发展历程以及实业救国实践经验,为民营经济角色与工业现代化起源的叙事提供了重要补充。同时,民营企业若忽视档案数据安全责任,则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隐患。2025年初,宁波某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视频数据因弱口令漏洞被境外势力非法获取,相关数据关乎国家安全,最终涉事公司及主管人员遭网信部门行政处罚。
民营企业档案对国家档案资源构建国家安全格局具有重要的价值补充作用,在挖掘与维护其文化、历史以及经济价值与安全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其在数据安全、运营风险等方面的监管与防护,从而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4.2 新修订《档案法》落地实施的价值衔接
根据新修订《档案法》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均应纳入档案资源建设范畴,其中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特别强调了“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形成档案的重要性与保管要求。由此可见,凡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源,无论形成主体为何,都应受到充分重视与规范管理。民营企业所形成的档案亦在此列,在价值层面与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目标形成了必然交集。因此,推动新修订《档案法》的落地实施,切入点之一便是开展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档案资源的登记与管理,这不仅是加强国家档案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科学规范开展非国有档案资源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的首要前提[16]。为此,必须首先明确该部分档案的具体范围。
综上,民营企业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档案承载着珍贵的文化记忆、历史经验与创新知识,是衔接新修订《档案法》落地实施、充实国家档案资源、筑牢国家安全防线的关键一环。浙江省档案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也需要在此基础上展开。我们必须明确该类档案的价值范围与认定标准,进而推动浙江省民营企业重要档案资源的科学管理、妥善保护与合规利用。
5 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档案的范围界定
5.1 民营企业档案的价值属性识别
从档案本质属性看,原始记录性不仅赋予档案以凭证价值,更使其天然承载着历史与文化遗产价值,成为构建与维系社会集体记忆不可或缺的要素;从我国政策法规角度分析,明确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作为管理标准,指向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治理维度;结合数字时代背景与国内外管制经验,民营企业档案涉及核心技术、基础设施等敏感数据,其泄露可能危害政治、经济与公共安全、信息管制与数据安全的刚性要求凸显了国家安全这一价值属性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可以具体将“重要保存价值”的理解分为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历史记忆、文化传承四种价值属性。
5.1.1 国家安全价值属性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这一表述内涵丰富。要剖析其中“保存价值”如何实际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可以从国家和社会的存在状态角度出发,这种价值不仅体现在客观记录,更在于能否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7],而其前提即国家和社会处于安全的状态。在新时代国家安全体系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下,应着重考量民营企业档案的安全价值。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关键领域经济活动,其档案中可能涉及核心技术数据、供应链信息、市场战略乃至敏感行业动态,这些信息若管理不当或遭泄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科技安全乃至政治安全。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的16种安全领域,凡是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实体与电子档案,均应被视作“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组成部分,纳入国家总体安全治理框架予以系统考量与严格管理,从而切实防范因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不善而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
5.1.2 社会利益价值属性
民营企业档案中具有社会利益价值属性的内容,承载着超越企业个体利益的公共利益,可为社会发展、民生福祉与历史记忆提供重要支撑。国家档案局在2025年度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协作组会议上强调,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要“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档案力量”,进一步明确了民营企业档案的社会效用导向。如记录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参与公益慈善、实施环境保护等活动的档案,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经营,更对公众知情权、社会监督与历史研究具有普遍意义。具有社会利益价值属性的民营企业档案,正是通过其公共性、服务性与历史性,体现了“对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要求的具体实践。
5.1.3 历史记忆价值属性
民营企业档案中具有历史记忆价值属性的内容,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记录,更是观察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制度、产业形态、技术变革与社会生活的原始史料。如反映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创立历程的文献、记录重大技术创新过程的研发档案、见证传统行业转型或新兴产业崛起的资料,以及体现不同时期劳资关系、企业文化与社会互动的记录,它们从微观主体视角,补充和丰富了宏观历史叙事,为研究中国现代化道路、市场经济演进与社会变迁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实证基础。因此,将其纳入“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范围,旨在确保国家记忆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为后世留存更加多元立体的历史真相。
5.1.4 文化传承价值属性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鼓励多元主体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文化传承已被视为全社会共同责任。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档案中凝聚的行业文化、工匠精神、品牌故事与商业文明,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业文化。记录传统工艺、非遗技艺的生产流程与技术档案,反映老字号企业经营理念、品牌精神与商业伦理的历史文献,体现行业惯例、行规仪式与职业道德的文本与影像资料,以及企业参与地方文化共建、推动文化公益活动的相关记录,皆属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档案范畴。将此类档案纳入“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范围,不仅是对企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增强文化自信的国家战略在档案领域的具体体现。
5.2 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档案的界定原则
界定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首要原则,是在上述四种价值属性维度判定上具有重要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确保国家安全原则。立足国家整体安全将政策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或认定为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内容纳入界定范围,这类档案直接关乎国家秘密保护与安全维护的现实需求。第二,维护多元利益原则。强调目标档案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具有凭证与参考作用,其价值体现于社会生活的普遍关联之中,兼具宏观与微观层面的意义。第三,传承历史文化原则。注重档案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文化完整性与延续性方面的作用,尤其强调档案原件在形式与内容统一性上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价值。第四,操作简便实用原则。兼顾价值导向的同时,也需要从企业实际操作可行性的角度出发,要求界定范围与判断标准必须清晰明确,便于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鉴别与实施,避免因规则过于复杂或抽象而影响执行效果。
5.3 民营企业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的范围界定
在民营企业归档范围的基础上,依据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档案的界定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条文中提到需限制或审批出境的档案、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内容,并参考学术界有关非国有企业档案监管体系[18]、监管策略的研究成果,可以得出民营企业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档案。主要指民营企业在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国防工程或其他涉密项目中,因履行保密义务而形成或获授权的涉密档案。它们是国家秘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战略与历史价值。如民营航天企业参与卫星工程形成的涉密技术档案、民营通讯企业承担国家保密通讯项目的工作记录。
第二,受国家出口管制的产品、技术、服务等相关档案。这类档案记录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科技竞争力具有关键意义的核心技术与工艺,其本身即被视为重要资产与历史记录,具有显著的国家保存价值。如某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受管制的高端芯片设计技术数据、某新材料企业独有且列入出口管制目录的复合材料制备工艺档案。
第三,依据档案政策法规被认定具有国家和社会重要保存价值的部分档案。依法划定或经档案主管部门认定,能反映国家安全、经济、历史、文化等维度重要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民营企业保存的精品工具图纸与历史档案、承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民营企业在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经费使用明细账。
第四,其他政策法规中提到需限制或审批出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这类档案数据规模庞大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仅关乎商业经济利益,更对国家数据主权、公共安全及社会记忆构成具有基础性意义。如大型民营医疗机构积累的高量级诊疗数据、民营物流公司的核心地理信息与供应链数据等。
6 《浙江省档案条例》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明确民营企业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的范围,是落实《条例》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求的关键前提。但在实践中,条款的落地仍需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坚守国家安全与法治的底线,二是确保具体措施的有效落实。
6.1 国家安全法治底线问题
新修订《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了对档案数据出境的规范与监管,彰显了立法层面维护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的明确意图。然而,现有法律条款多侧重宏观层面档案数据出境的安全管理,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内容界定模糊、不同法律之间衔接不畅等问题[19],影响了规制措施的实际效力。《条例》在涉及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时,虽提出指导与服务要求,但尚未涉及档案出境的具体限制、禁止私自转让买卖、国家优先接收等关键事项,未能充分凸显国家安全与法治底线在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中的根本地位,从而在具体实施中可能留下模糊地带与执行隐患。
6.2 细化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6.2.1 明确民营企业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的范围清单
基于上述讨论,明确民营企业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的范围清单,是实现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与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系统整合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指导与监管的重要前提。清单的明确,不仅有助于民营企业明确履行档案保管责任,更能从国家层面避免重要社会记忆的流失,为后续的征集、接收、保管与利用提供法定依据。这一过程需由档案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档案学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颁布,确保其权威性与可操作性。
6.2.2 实施民营企业档案定期调查机制
实施民营企业档案定期调查机制,是动态掌握民营企业档案资源状况、及时发现与抢救重要档案、实施有效监管与服务的常态化手段。该机制旨在通过制度化、周期性的全面调查,系统收集民营企业档案的门类、数量、保管条件、数字化程度及开发利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具体实施中,需要明确调查周期、采集方案、责任主体等核心要素,形成权威的调查统计结果,并将其作为评估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优化档案政策、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
6.2.3 建立民营企业档案目录体系便于分类指导
建立统一规范的民营企业档案目录体系,是实现海量民营企业档案有序化管理、精准化服务与差异化指导的重要支撑。档案主管部门能够依据目录信息,实施精准的分类指导,如对大型龙头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指导其完善智能化档案数据库;对中小微企业,则可侧重于提供基础规范模板与托管服务支持,降低其合规成本;对涉及传统工艺、老字号等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档案的企业,可引导其开展特色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分类指导能显著提升政策指导的针对性、资源投入的有效性,最终推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与高质量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档案产业培育机制与发展路径研究(25CTQ057)”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与参考文献:
[1][3][5][6][7][8][9]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档案与数据联合实验室.中国档案事业发展报告(2025)[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25:72,123-124,212-215,238,239-240,序言1,序言2.
[2]王绍忠.守正创新 真抓实干 全面实现“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报告[J].中国档案,2025(1):10.
[4]张军,杨煜.识变、应变与求变:“十五五”时期档案安全建设的路径探析[J].浙江档案,2026(2):62-67.
(《浙江档案》2026年第4期)
国家档案馆面向民营企业的档案备份存证服务:浙江立法突破与宁波实践启示
张凯 沈渊飞/宁波市档案馆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民营企业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治理已成为不容回避的基础性命题。2025年新制定的《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等服务”,为档案馆拓展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基于该条例的政策导向,分析民营企业档案数字资源管理的现实困境和深层诉求,阐述国家档案馆提供备份存证服务的法律基础与可行性。结合宁波市及所辖区(县、市)档案馆服务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宁波市档案馆“无钥签名”技术在档案数字资源可信认证领域的创新实践,探索服务模式与运行机制,分析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浙江省档案条例;民营企业;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无钥签名;宁波实践
Abstract: With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the accelerated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digital resources in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fundamental issue. Article 25 of the newly formulated Zhejiang Provincial Archives Regulations in 2025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the National Archives can provide private enterprises with services such as backup and notarization of digital archival resources,' providing a direct legal basis for archives to expand their public service functions. Based on the policy orientation of this regul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deep-seated demands in the management of digital resources in private enterprise archives, and elaborates the legal basis and feas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Archives to provide backup and notarization services. By combining typical cases of archives in Ningbo city and its jurisdictional districts (counties, cities) serving private enterprises, especially the innovative practice of the Ningbo Municipal Archives' 'Keyless Signature'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credible certification of digital archival resources, this article explores service models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 analyzes the challenges faced,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providing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practical paths for building a social-wide digital archival resource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Keywords: Zhejiang Province Archives Regulations; Private enterprises; Digital archival resources; Backup authentication; Keyless signature; Ningbo practice
1 引言
在“数字中国”战略深入实施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背景下,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了海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数字资源。电子合同、财务凭证、知识产权文件、产品设计图纸、项目建设资料等,不仅是企业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应对法律诉讼、传承企业文化的重要凭证。然而,与传统载体档案不同,数字资源具有对系统的依赖性、载体的脆弱性以及易篡改性等特点。民营企业在档案数字资源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重建设轻归档、重使用轻保存”的现象,难免会面临数据丢失、系统故障、恶意篡改以及法律效力存疑等风险。如何保障民营企业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管与合法存证,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新制定的《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强调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导服务的同时,开创性地提出“经协商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等服务”。这一条款的增设,标志着浙江省在国家档案馆服务民营企业方面实现了制度突破。宁波市作为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民营经济大市,据最新公开统计信息显示,全市累计实有各类经营主体144.7万户,民营企业约占市场主体总数的99%以上,民营企业在全市经济版图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宁波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档案馆在服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在“无钥签名”技术创新应用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实践经验。本文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宁波实践探讨国家档案馆为民营企业提供备份存证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 民营企业档案数字资源管理的现实困境与深层诉求
从宁波市域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实践来看,当前民营企业档案数字资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痛点:第一,安全保障机制薄弱。大多数民营企业对档案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意识不足,数据备份多采用简单脱机存储或公有云存储方式,缺乏异地、异质等专业化备份机制。在硬件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网络恶意攻击等风险冲击下,档案数字资源极易发生不可逆灭失。第二,法律存证效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其具备证据能力并被司法采信的核心要件。企业自主存储的电子数据因存在技术上易篡改、管理缺乏规范性等问题,缺乏中立、权威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对数据形成过程与存储状态予以固化。此类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争议解决中极易遭受证据完整性质疑,其证明力往往难以得到司法认可。第三,数据管理标准化滞后。企业内部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电子文件格式标准不统一、元数据采集与留存缺失问题尤为突出,极易引发数据迁移障碍与长期可读性风险。部分企业在业务系统迭代升级后,历史电子档案无法正常解析与读取,引发关键信息资产流失风险。第四,专业化建设成本制约。如果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数字档案室与灾备中心,需要在软硬件设施、专业人才等方面投入较高成本。对广大中小微民营企业而言,自建数字档案保存体系的经济与技术门槛过高,迫切需要社会化、专业化的档案服务供给。
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对档案数字资源管理的深层诉求集中在3个维度:第一,安全性需求,即数据存储环境物理隔离、防病毒、防丢失。第二,合法性需求,即需要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证明,确保数据在特定时间点存在且未被篡改。第三,经济性需求,即寻求性价比高的专业化服务,以替代自主建设或降低自建成本。
3 《条例》的制度突破与可行性支撑
《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制度突破,为国家档案馆服务职能向社会领域的延伸提供了法律锚点,也为破解上述难题提供了法理依据与行动空间。结合宁波基础设施与专业能力现状,论证档案馆承接民营企业备份存证服务的现实可行性。
3.1 政策创新的内容体现与价值意蕴
民营企业在档案数字资源管理中面临安全、法律、成本等诸多困境,而这些困境的根源之一,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格局长期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服务重心,民营企业缺乏接入公共档案治理体系的制度渠道。《条例》的制定正是对这一结构性缺口的立法回应,在全省推进数字化转型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双重背景下,条例通过制度扩容,将民营企业纳入公共档案服务的辐射范围,使国家档案馆的资源优势得以向社会延伸[2]。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国家档案馆服务民营企业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包含3个层次:一是沟通机制的确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主动服务企业的法定职责。二是档案接收权限的扩大,“经协商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突破了传统档案馆只接收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的体制壁垒。三是备份存证服务职能的拓展,“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等服务”。这是本次制定的核心创新点,赋予国家档案馆为民营企业提供备份存证服务的法定权限,为其拓展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内在价值体现在3个层面:一是服务对象的突破,从传统的体制内单位向民营企业延伸,体现了档案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二是服务内容的突破,从单纯档案接收向主动备份存证服务拓展,丰富了档案馆公共服务内涵。三是保障功能的突破,从历史记录向法律凭证延伸,使档案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3.2 国家档案馆承接备份存证职能的可行性分析
3.2.1 基础设施优势
经过“十三五”“十四五”期间的持续建设,浙江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普遍具备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以宁波市为例,全市11个综合档案馆全部建成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其中2个成功创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域达标、示范引领。宁波市档案馆按国家B级标准建设中心机房,可用存储空间达到PB级,不断完善网络布局与安全体系,全面提升安全运维水平,为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支撑。自2010年以来宁波市各级档案部门扎实推进登记备份与异地备份工作,“十四五”期间,累计备份重要档案数据近1PB,规模为“十三五” 期间的4.38倍,数据体量大幅跃升。备份范围涵盖市县两级综合档案馆、城建档案馆,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民生领域的重点单位,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域的档案数据备份网络,为未来向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服务构建了可靠的运行机制。
3.2.2 专业技术优势
国家档案馆拥有专业化档案管理人才队伍,熟练掌握电子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控、档案数据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等核心技术,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宁波市档案馆长期承担国家和省级档案科技项目,科研创新能力突出,已有《基于射频识别技术的涉密档案智能化管理与应用研究》等7项科研项目入选国家或省级档案科技项目,其中2项荣获浙江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为“无钥签名技术在档案数字资源可信认证研究中的应用”。雄厚的技术储备、成熟的应用实践与完善的人才支撑,为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档案数据备份、存证验证等延伸服务提供了核心能力保障。
3.2.3 公信力优势
作为法定的权威机构,国家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证明具有法定效力与高度社会公信力。随着区块链、可信时间戳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领域深度应用,档案馆依法开展具有法律效力的档案存证服务。宁波市档案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档案区块链(哈希)存证平台,累计提供存证服务达800万次,服务范围涵盖电子公文、网站网页、政务服务事项等各类电子文件,构建了覆盖档案数字资源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与可信追溯机制。该平台不仅为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档案存证验证服务提供了成熟可行的实践路径与技术支撑,还进一步保障政府公信力,夯实了服务信用根基。
3.2.4 政策协同优势
《条例》的出台为浙江省各级档案馆开展备份存证服务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政策遵循。面向“十五五”,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和国家档案局有关部署提出,统筹推进电子档案备份管理体系建设,扩大重要档案数据备份覆盖,为地方实践指明了方向[3]。宁波市档案馆提前谋划,主动融入电子政务、数字政府建设大局,“区块链在档案数字资源可信认证研究中的应用”项目上榜宁波市区块链应用场景试点示范项目,实现了档案工作与当地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政策衔接。宁波市档案馆主动对接省经信厅、市经信局等部门来馆开展区块链专题调研指导,并与市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络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这种政策协同效应为备份存证服务的规模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创造了制度条件。
4 宁波实践探索与服务模式构建
4.1 典型案例分析
4.1.1 “无钥签名”技术创新应用
宁波市档案馆在档案数字资源可信认证领域的探索始于2018年,其承担的国家档案局“网站网页归档试点”项目通过验收,该项目在网站网页归档系统中采用了无钥签名技术手段,试点成果具有实用性、操作性和可复制性。在此基础上,2019年,宁波市档案馆、慈溪市档案馆与浙江爱立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申报的《“无钥签名”技术在档案数字资源可信认证研究中的应用》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档案局批准立项。2021年,该项目顺利通过国家档案局组织的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组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项目“深入研究了‘无钥签名’技术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应用原理、方法,在档案数字资源的可信认证应用技术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积极的实践应用价值。
4.1.2 “非公E档”应用上线
慈溪是非公企业的聚集地,截至2026年2月,慈溪市各类市场主体共计24.9万户,非公主体占比超99%。2023年7月,由慈溪市档案馆开发的“非公E档”应用在浙里办App正式上线,这是全省首个非公企业档案服务“一件事”应用。该应用旨在为非公企业提供档案集成查询、档案资料上传整理、企业宣传、珍品档案展示等功能,目前已收录30余家民营企业数字档案。慈溪市档案馆还于2019年完成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登记备份试点工作,为探索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服务积累了宝贵经验。作为“无钥签名”技术项目的共同承担单位,慈溪市档案馆在技术应用和业务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着力打造慈溪档案领域应用主基地[4]。
4.1.3 深化“档案助企惠企”服务
宁波市档案部门积极发挥专业、人才和资源优势,创新馆企合作机制,《条例》出台以来,已先后与10余家民营企业开展对接交流和指导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破解档案工作难题。一是送政策。解读《条例》及“十五五”规划,引导企业依法规范档案工作。二是送方案。采取“一企一策”,协助制定档案“三合一”制度、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三是送服务。推出涉企政策利用、档案备份、电子存证应用等举措,支持“非公E档”等场景建设。四是送项目。支持企业组建“数智档案实验室”等创新联合体,推动多项馆企合作项目申报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该案例体现了档案部门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赋能者”的角色转变,是落实《条例》精神、赋能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姿态,为构建“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档案服务新格局提供了有益经验。
4.1.4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表明,国家档案馆服务民营企业具有广阔空间和显著成效。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一是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对接企业痛点;二是发挥专业优势,提供全周期指导服务;三是注重协同联动,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合力;四是突出示范引领,以试点带动整体提升;五是强化技术创新,以无钥签名等先进技术赋能可信存证服务。宁波实践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技术创新降低服务成本、以机制创新化解法律风险,这些经验为备份存证服务模式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
4.2 民营企业档案备份存证服务模式与运行机制构建
案例经验需上升为可推广的服务范式。本节基于宁波实践经验,从服务定位、分级模式与运行机制3个层面,构建国家档案馆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备份存证服务的通用框架。
4.2.1 服务定位
基于《条例》精神和企业实际需求,国家档案馆在提供备份存证服务时应定位为“第三方可信存证与备份公共服务平台”,核心功能是提供“保真、保全、保长久”的托管服务,坚持“自愿、保密、公益”的服务原则,而非简单的云存储服务商。
4.2.2 服务模式
借鉴国内外实践探索,可设计“基础级—增强级—深度级”三级服务模式[5]:
一是基础级,即异地备份服务。企业将档案数字资源的副本(经加密处理后)连同存储介质一并提交至档案馆,档案馆提供符合标准的灾备库进行物理隔离保存。档案馆仅记录数据哈希值与存储路径,不解密、不查看、不提供数据内容利用,负责存储介质的保管和定期巡检。此模式可满足企业低成本、高安全的数据备份需求,适用于所有在市场监管部门合法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民营企业。
二是增强级,即存证认证服务。企业可以选择上传数据,档案馆在基础级服务基础上运用无钥签名技术提取数字指纹(即哈希值),生成不可篡改的可信存证凭证,实现档案数字资源在其生命周期内的可信认证。此模式需企业承诺数据源合规,并与档案馆共同封存哈希值,以满足企业永久证明电子数据源头和流动过程中的可信认证需求,适用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申报材料、核心商业秘密合同、基建图纸等静态凭证类数据[6]。
三是深度级,即全生命周期托管服务。在前两者基础上,档案馆提供覆盖电子档案“形成—流转—归档—保存”全流程的技术托管与质量管控服务。在服务内容上,除基础存储与存证外,重点提供三项增值服务:一是数据合规处理,依据行业标准规范通过智能化手段对归档数据进行数据清洗、格式转换与元数据补录等,消除长期保存的技术异构风险;二是可信过程存证,依托无钥签名技术对电子文件流转各关键节点进行哈希固化,构建不可篡改的“数据溯源链”;三是周期性健康巡检,定期执行载体可读性检测与数字指纹一致性校验等,依据检测结果出具报告,协助企业建立动态化、可审计的电子档案安全运维体系。该模式面向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规上民营企业,企业需要根据档案馆制定的归档接口规范改造内部业务系统,包括接口协议、数据格式、元数据方案和签名调用方式等。
4.2.3 运行机制
一是准入鉴定机制。档案馆须构建主体资质、数据质量与格式规范三重准入标准。在主体资质上,企业应合法经营、无重大失信记录,优先面向档案基础较好的民营企业开放;在数据质量上,参照档案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检测;在格式规范上,电子文件应具备开放性、可转换性,元数据符合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制定接收范围与准入门槛,与企业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权责与违约边界。此外,对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后可正式接收进馆。
二是安全保密机制。技术层面采用“可用不可见”方案,数据加密上传,密钥由企业自持,档案馆仅留存哈希信息;制度层面实行权限分级与“三员分立”管理,严格落实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日志审计等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与应急演练。托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档案馆仅对存储介质物理安全及哈希值一致性负责,划定责任豁免边界。
三是法律效力保障机制。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同时明确了上链后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认定规则。据此,档案馆应主动建立与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互联网法院的联动机制,推动存证数据与司法系统互认互通。宁波市档案馆区块链存证平台已累计提供服务近千万次,可在此基础上与本地互联网法院及公证机构建立证据核验通道,实现“技术+法律”双重认证,确保存证凭证具备司法采信力。
5 面临挑战与对策建议
5.1 主要挑战
尽管《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探索也取得初步成效,但国家档案馆为民营企业提供备份存证服务仍面临多重挑战:一是法律风险与权责界定问题。一旦企业数据发生泄露或丢失,档案馆将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如何界定责任边界、如何区分技术漏洞与不可抗力、如何签订保密协议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二是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企业档案中大量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内容,档案馆在保管和提供利用过程中,如何确保不侵权、不泄密,需要严格的制度设计。三是技术异构与兼容性问题。不同企业的业务系统千差万别,数据接口五花八门,档案馆的技术平台如何实现对多源异构数据的规范接收和长期可读,是技术层面的难点。四是资源投入与承载能力问题。随着接入企业数量增多,存储容量将呈指数级增长,档案馆的财政投入是否能支撑持续的硬件扩容和运维人力成本,需要科学测算和政策保障。五是企业参与意愿问题。部分民营企业担心“数据被监管”或“商业秘密被泄露”,对将重要数据交给档案馆存在抵触心理,需要加强宣传引导。
5.2 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建议档案主管部门依据《条例》授权,制定备份存证实施细则,明确服务范围、操作流程、责任豁免等具体内容;推行档案数据托管三方协议,约定档案馆仅对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及哈希值一致性负责,不对因企业端加密密钥泄露导致的数据内容外泄承担连带责任,可有效化解档案馆的后顾之忧。二是强化技术保障。采用国产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实行严格的密钥分持机制。推广应用“无钥签名”技术,实现去中心化的可信存证,为单套制的档案管理模式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和运维。依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以行业为单位集中对接,为特定行业提供定制化备份存证方案。四是加强宣传引导。选取一批管理规范、信息化基础好的民营企业进行试点,打造成功案例。大力宣传“备份存证是企业数据资产的保险柜”理念,强调档案存证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上市中的凭证作用。五是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对现有档案人员的信息技术、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提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应用能力。组织开展企业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和业务技能比武,提升行业整体档案素养。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档案条例[J].浙江档案,2025(11):5-8.
[2] 常大伟,解莹,张丽华.《浙江省档案条例》的立法创新与实施建议[J].浙江档案,2026(2):6-10,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乘势而上 开拓进取 奋力做好“十五五”开局之年档案工作——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报告[EB/OL].[2026-04-17].https://www.saac.gov.cn/daj/yaow/202601/7c6d40e879d042f3993fe1966809c07d.shtml.
[4] 陈佳玲,陆冲.我市创新开发非公企业档案服务“一件事”应用[N].慈溪日报,2023-07-07.
[5] 宋萍萍,奚望,李欢.基于第三方服务的企业电子档案存取证策略研究[C]//《信息安全研究》杂志社.2025网络安全创新发展大会论文集.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投云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60-63.
[6]陈昱其,张旭.基于“IPFS+区块链”的企业电子文件可信管理研究[J].档案学研究,2025(1):122-130.
[7]毛章勇,陈蝶.我国档案人才工程:现状调研、实施困境与优化路径[J].档案学刊,2022(1):96-102.
(《浙江档案》2026年第5期)
衔接与突破:地方档案法规档案信息化建设内容研究
刘越男/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多模态档案保护与开发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 中国人民大学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中心
王一钒/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中心
摘要:在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地方档案法规进入新一轮调整阶段,档案信息化建设成为重要制度内容。本研究以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后更新的20部省级档案法规为研究对象,运用内容分析法构建了三层级分析框架,对地方档案法规信息化专章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发现,地方档案法规在总体框架上与国家法律法规基本对应,部分省份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落实与创新发展。现行地方档案法规在数智化转型、技术赋能以及档案数据要素开发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仍存在待完善空间,亟须在后续修订中加以改善。
关键词:档案信息化;地方档案法规;档案资源建设;数智化转型
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archival laws and regulations, local archival regulations have entered a new phase of adjust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rchival informatization becoming a key component of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This study examines 20 provincial-level archival regulations updated following the revision of the Archives Law. Using content analysis, it constructs a three-tiered analytical framework to systematically analyze the sections on informatization within these local archival regulations. The study found that, in terms of their overall framework, local archival regulations generally align with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some provinces having made further refinements and innovations based on this foundation. Current local archival regulations still have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regarding digital and 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technology-driven empower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rchival data elements, and these areas urgently need to be addressed in subsequent revisions.
Keywords: Archival informatization; Local archival regulations; Archival resource construction; Digital and 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1 引言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在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首次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档案安全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档案信息化发展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制度依据。在国家档案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地方档案法规也随之进入新一轮修订与调整阶段。各省份依据新修订《档案法》《实施条例》,积极回应国家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对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进行修订或制定新法,普遍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法规体系,推动了新修订《档案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在地方层面的制度转化与具体落实。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五五”开局的关键节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数智化转型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6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指出:“要以持续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抓好重点制度供给,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力度”[1]。在此背景下,梳理地方档案法规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定内容,分析其优势与不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档案法》修订之后,来自多学科的学者陆续开展了我国地方档案立法相关研究:一是地方档案法规修订原则研究,昌珍霞[2]等分析了新修订《档案法》背景下地方档案法规修订的原则、阻碍因素与发展建议。二是全局性地方档案立法情况调查研究,王群[3]等于2023年底调查了31个省级档案立法情况,当时仅4部地方档案法规将“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专门章节;邓舒音[4]等于2024年3月从立法目标、技术、责任等维度对31部省级档案法规进行了政策一致性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地方档案法规在信息化建设和地域特色方面存在不足;李彩容[5]等于2025年11月从主体结构、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对15部新修订的省级档案法规进行了比较,指出档案信息化建设动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地方档案信息化立法专门研究,孟磊[6]等于2022年11月对89部省级涉及档案信息化的法规规章进行梳理,主要从信息化建设条款占比、立法目的、文本相似性等角度揭示了现实问题。
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对地方档案法规中档案信息化建设内容开展了一定的分析,特别是从建设情况、现存问题等多角度进行了概括性的研究,但对具体法规文本的深入分析相对不足,缺乏文本细读与量化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缺乏对标新修订《档案法》及《实施条例》的系统调研。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智化转型的深入,地方档案法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内容逐步呈现新的特征,有必要在既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深入分析。本文将对省级档案法规的档案信息化内容进行遍历式文本分析,回答如下三个相互关联的研究问题:地方档案立法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进展如何?地方档案法规与新修订《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否及如何衔接?地方档案法规较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是否及如何突破?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网络调研法、内容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首先,以北大法宝网站和各省份档案部门官网所公布的档案法规为数据来源,获取了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的档案法规,筛选出22个在《档案法》修订后完成更新的地方档案法规,并进一步剔除未设置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的省份,最终确定20个省份的档案法规文本作为研究样本。其次,提取其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作为编码分析对象,开展内容编码和文本分析,具体步骤如下。
以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为基础,初步构建文本分析框架。本研究首先对新修订《档案法》和《实施条例》的档案信息化专章进行全文通读,将7个条款拆分为最小语义单元进行归纳,得到一次编码;依据编码间的内在关联,按照主题逐级归纳,生成二次编码和三次编码,形成三层级的文本分析初始框架,编码示例(见表1)。
表1 编码文本示例

第二,以地方档案法规为依托,完善文本分析框架。以初始框架为基础,对地方档案法规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内容进行编码。若语义单元无法对应至现有文本分析框架中,则依据其文本内容新增对应的一次编码,并按照同一逻辑逐级归纳,丰富文本分析初始框架。数据的编码分析由两位作者分别完成,再进行讨论整合,经四次迭代,最终形成完整一致的编码结果。本研究的文本分析框架包括一次编码40个、二次编码16个、三次编码7个。
第三,以新修订《档案法》和《实施条例》为参照,对地方档案法规中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既总体梳理其设置情况和地方特色,又具体分析相关主题的规定情况。
3 地方档案法规档案信息化专章基本情况
3.1 地方档案法规信息化建设专章设置整体覆盖面超六成
截至2026年3月,我国内地22个省份已紧跟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完成地方档案法规的修订工作,修订率超过七成(70.97%)。从更新时间来看,除上海外,其余省份更新法规的工作主要集中于2022年至2025年间,其中2024年—2025年尤为集中,共有17个省份(54.84%)在此期间完成更新,整体呈现加速推进的态势。其中,已有20个省份在地方档案法规中设置“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专章设置率约为64.52%,总体上已形成一定规模。江苏、海南虽已完成法规修订,但未以专章形式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内容加以规定。
3.2 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立法框架基本成型
通过对档案信息化法律法规文本的系统梳理与编码分析,本研究构建了包含40个一次编码、16个二次编码、7个三次编码的三级编码体系(见表2)。从编码结果来看,我国的档案信息化法律法规涉及体制机制、单套制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资源建设、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管理与长期保存等多个方面,主题内容覆盖广泛,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形成“一体、两面、四支撑”的法规框架,体现了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立法的系统性。其中,“一体”指以“档案资源建设”为体,这是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基础性内容,也是地方档案法规档案信息化专章的焦点,是资源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任务在档案信息化立法中的体现,主要内容涉及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档案数字化加工等。“两面”指以“安全管理及长期保存”“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立法的两个延展面,是安全体系和利用体系的建设任务在档案信息化立法中的体现,其中“安全管理与长期保存”保障电子档案的长期可用,“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档案资源价值实现,两者与“档案资源建设”相互衔接,共同引导档案信息化业务的开展。“四支撑”包括体制机制、单套制基础、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与技术赋能,分别从职责分工和制度安排、电子档案生效要件和系统衔接要求、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手段等方面为档案信息化业务的开展提供支撑,也是档案法规的重要内容。虽然各地在档案法规的覆盖范围和表述侧重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立法框架,为档案信息化工作保驾护航。
表2 地方档案法规中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框架

3.3 地方档案法规档案信息化内容差异较大
文本编码是法规文本最基础的分析单元,对应主题能够直接反映法规文本的内容范围。因此,分析各省份的主题编码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各省份档案信息化立法的内容广度,各省份档案法规中档案信息化主题覆盖率(见图1)。从三个层级编码的综合表现来看,各省份档案信息化立法内容主题差异明显。各省份一次编码平均覆盖率为40.64%,二次编码平均覆盖率为60.00%,三次编码平均覆盖率为85.00%,呈现编码层级越高,覆盖率越高的特征。当然,本研究发现条款数量与内容覆盖率之间并不完全正相关,如黑龙江和重庆的条款数量并列最多,但一次编码的内容覆盖率却不是最高。在表现突出的省份中,上海、江西、宁夏、天津、浙江、黑龙江、湖南、重庆、内蒙古9个省份均实现了对三次编码的全覆盖,且二次、一次主题内容也较为丰富,档案信息化立法框架完整。其中,重庆、湖南、黑龙江虽一次编码覆盖率处于中等水平(48.72%),但二次编码与三次编码均表现良好,说明其立法框架整体完整,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与内容细化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表现落后的省份中,青海、广西、安徽在三个层级均处于低位,其中青海和广西的三次编码覆盖率仅为42.86%,缺少体制机制、单套制基础等核心主题,立法广度明显不足,档案信息化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3.4 地方档案法规信息化专章文本主题频次分布不均

图1 各省份档案信息化条款编码覆盖率
通过对20部地方档案法规信息化专章的编码分析,发现各主题呈现频次分布不均的特征,分别如图2、3、4所示。在3次编码中,档案资源建设的出现频次最高,达85次,其对应的二次编码中,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档案数字化的出现频次均位于同层级前5,下设的电子档案移交、档案数字化、档案数字化成果移交3个一次编码也均位于同层级前5,说明档案资源建设是各省份在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安全管理与长期保存出现频次为71次,下设的电子档案备份在二次编码中的出现频次高达40次,异地备份、异地异质备份、灾难备份等一次编码的出现频次也保持较高水平。体制机制出现频次为51次,但下设的一次编码主题频次差异较大,纳入政府信息化规划频次达16次,而档案馆履职、档案馆制度制定、机关单位健全制度等主题仅出现1次,属于个别地方档案法规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单套制基础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出现频次分别为46次和37次,位于三次编码的中游,但下设的二次编码与一次编码的主题出现频次均在同层级前列,说明其条款虽然总量不算最多,但内容非常重要。相较之下,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和技术赋能的出现频次明显偏低,分别为22次和13次,二者相加仅占全部三次编码总出现频次的约11%,对应的二次编码和一次编码的出现频次同样较低,这主要是由于相关条款大多以原则性的表述出现,缺乏更加具体的制度内容。综合三个层级的编码结果来看,各省份在档案信息化立法过程中,对单套制推进、档案资源的建设与备份等方面的工作较为重视,但在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内容仍相对薄弱,有待进一步完善。

图2 各省档案信息化条款一次编码频次统计

图3 各省档案信息化条款二次编码频次统计

图4 各省档案信息化条款三次编码频次统计
4 地方档案法规档案信息化专章内容文本特点
4.1 基本遵照了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研结果显示,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立的核心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得到有效落实。在内容结构方面,新修订《档案法》《实施条例》在国家层面确立了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6个三次编码主题,分别是体制机制、单套制基础、档案资源建设、安全管理与长期保存、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和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构成地方档案信息化立法的顶层依据。从地方档案立法回应的整体情况看,多数省份已在宏观制度结构上实现对国家框架的承接。如浙江、上海、天津、江西、宁夏、黑龙江、湖南、重庆、内蒙古9个省份对国家涉及的主题实现全覆盖;其他省份虽未完全覆盖全部主题,但总体上仍围绕国家框架展开制度构建,仅在个别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项,整体上未偏离国家制度体系。在二次编码主题中,新修订《档案法》和《实施条例》除电子文件归档、收集管理、技术赋能3个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有所涉及,共计13个。从地方回应情况看,尚无省份对13个主题实现全面覆盖,但部分省份表现突出,如天津档案法规涉及14个主题,与国家法律法规对比,仅缺少长期保存这一主题,且在数量上已超越国家法律法规,额外纳入了技术赋能与电子文件归档的相关内容;浙江、上海、宁夏覆盖13个主题,数量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主题持平,仅分别在档案数据化、档案部门职责、立档单位职责等3个主题上稍有不足。在一次编码主题中,国家法律法规共涉及19个主题,从整体来看,各省份同样未实现对国家涉及主题的全面覆盖,但总体承接程度较高。如天津和黑龙江均覆盖了国家19个主题中的15个(78.95%),江西覆盖其中14个(73.68%),河北覆盖其中13个(68.42%),在具体制度主题安排上与国家要求较为接近;上海、浙江、宁夏、重庆等分别覆盖了国家主题中的10个—12个,基本覆盖主要制度内容。此外,“系统建设”“电子档案备份”“数字档案馆建设”等主题在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中均属于高频主题,也体现出地方法规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回应与遵照。
在文本表述方面,地方法规在具体文本表述上继承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主要呈现两种做法,一是直接沿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表述框架,将上位法中的核心条款转化为地方法规的对应条文,保证地方法规精神与国家层面保持一致。二是部分省份在规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档案安全机制等内容时,援引新修订《档案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协调各方要求,强化了档案信息化法律法规制度的体系性。
综合内容结构和文本表述的情况,国家层面的核心档案法律法规要求已在地方法规中得到了切实回应与落实,地方在制度表达方面与国家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
4.2 细化了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遵照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部分省份结合自身实际治理需求,对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一是纳入省级数字政府规划,新修订《档案法》仅要求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而地方进一步将其与数智化规划相衔接,如浙江纳入“数字浙江”建设、天津纳入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上海纳入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框架等,从而将档案工作嵌入地方整体数智化布局,为档案部门推进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二是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标准,新修订《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7],并未对其他制度类型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地积极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目前已有13个省份明确提出要制定各机构的档案信息化制度、数据共享标准等规范,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三是强化信息化经费保障,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将经费保障纳入法定义务,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依据。
第二,丰富电子档案系统建设模式。国家法律法规仅提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要衔接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业务系统,针对实践中系统分散建设、重复投入等问题,浙江、安徽、湖南提出省级统建模式,依托综合档案馆或公共数据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避免资源重复投入。
第三,细化电子档案提前移交程序。地方法规在《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规定提前移交需要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江西还要求明确档案的权责归属后才能提前移交[8],规避了职责模糊的风险。
第四,明确档案数字化优先顺序。对于财政资源有限,基层档案馆数字化力量薄弱的省份,难以实现同时推进各类档案资源的数字化,因此,有省份提出分级分类推进数字化工作。如贵州优先对开放档案、珍贵档案、民生档案、易损档案和高利用率档案开展数字化工作,将有限的数字化资源引导至社会价值更高、保护需求更迫切的档案类型[9]。
第五,健全档案资源共享应用体系。一是明晰档案资源服务平台的建设主体,各地在国家规定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如浙江由档案主管部门依托省档案馆统一推进,湖北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湖南提出由省档案主管部门会同省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共同建设,为档案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了先行条件;二是拓展档案资源应用场景,浙江、新疆等13个省份积极推动数字档案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共享应用,鼓励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将与企业、个人有关的档案接入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利用,推动档案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流通。
第六,拓展数字档案室建设范围。《实施条例》对数字档案室建设的对象主要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而浙江民营企业占全省企业数量的90%以上[10],大量民营企业产生的档案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基于此,浙江档案法规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及其他组织建设数字档案室,将制度覆盖范围从公共部门延伸至民营经济领域,实现对国家立法适用边界的突破。
4.3 实现了档案信息化立法的地方突破
在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相关领域,部分省份基于自身工作经验,率先开展制度探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确立多机构协同机制。目前地方档案法规中主要有两类协同机制:一类是以单位内部协同为目标,如天津、上海等地要求各单位建立档案、文秘、信息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另一类则是以跨部门协同为目标,如江西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电子政务、数据管理、保密管理等机构的协同配合。通过以上规定,为档案主管部门后续协作分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促使档案部门加强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二,初步建立电子档案互信互认制度。随着区域一体化发展和人口的加速流动,跨区域政务服务办理日益普及,电子档案的凭证价值面临新的挑战。为此,上海、河南、宁夏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电子档案互信互认,以推动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获得认可。
第三,明确电子文件归档和数字资源收集要求。一是明确政务服务文件归档方式,在政务一体化服务推进进程较快的省份,如浙江、上海等地,要求纳入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相关电子文件须以电子形式归档,不再以传统载体归档;湖南提出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管理。二是明确数字化成果移交内容,目前已有13个省份要求在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并规定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要求的数字化成果。三是明确其他档案数字资源收集范围,如内蒙古、新疆等地要求加强对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档案数字资源收集。以上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档案数字资源体系的建设。
第四,逐步健全电子档案安全保障体系。一是强调安全保密要求,浙江、新疆、天津、贵州将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内容纳入电子档案安全管理要求。二是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如浙江、湖南等省份将商用密码应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引入档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按照数据重要程度分类分级构建安全防护体系。三是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如浙江、上海等省份要求建立全链条安全工作机制,包括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等;四是制定重大事件处置方案,河南和湖南两省要求发生重大档案信息安全事件时,须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提出技术赋能新要求。技术赋能这一主题在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中未体现,属于地方法规的新增主题,是地方档案部门对数智化转型的积极探索和主动作为。一是开拓技术应用场景,江西、宁夏、广西、重庆提出加强对人工智能、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开发数据交互、主动推送等智慧应用场景;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黑龙江提出应组建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为新技术应用提供人力支撑。
第六,探索档案数据要素价值开发。目前仅浙江作出相关规定,依托《公共数据条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制度,浙江档案法规鼓励档案数字资源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支持相关数据要素按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11],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档案资源从被动保管向主动服务转变,对其他省份开展档案数据要素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5 地方档案法规信息化建设内容完善方向
尽管地方档案法规在响应国家法律法规、推进档案信息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结合编码分析结果与当前数字化治理的现实需求来看,现有法规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宜在未来的修订或修正中完善。
一是与数智化转型战略的匹配度有待提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12]。然而,从编码数据来看,目前仅有7个省份明确要求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数字政府等整体战略规划,其余省份仍停留在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一般性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层面,尚未将档案信息化工作与数字政府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工作协同起来。此外,目前仅有甘肃和宁夏要求立档单位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其余省份并未对立档单位作出此要求。此外,档案信息化融入国家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国家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智化转型整体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是技术赋能相关规定仍有深化空间。尽管部分省份已对新技术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应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各类新型技术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应用。从整体来看,目前有13个省份(41.94%)的法规提及技术赋能主题,但多以原则性或引导性表述为主,缺乏具体实施路径与操作标准,且相关条款往往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合并规定,未形成独立的技术应用立法内容,对于新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的促进作用有限。
三是档案数据要素方面的立法探索有待推进。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档案数字资源作为重要的数据资源类型,具有较高的数据要素开发潜力。但从编码结果来看,当前地方档案法规仍主要停留在“档案数据化”层面,缺乏有关档案数据要素的相关规定,仅有浙江提及,其余省份在档案数据要素开发、档案数据资产化管理等议题中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总的来说,地方在档案数据要素方面的法规供给仍相对不足,与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发展需求存在差距,在后续修订或修正过程中需加以完善。
6 小结
本研究以2020年《档案法》修订后更新的20部省级地方档案法规为研究对象,构建了三层级文本分析框架,对地方档案法规信息化专章的内容特点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研究发现,地方档案法规在内容结构上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基本保持对应,部分省份还在遵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内容进行了细化,并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要求,丰富了地方档案信息化立法的内容,体现了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衔接和突破。与此同时,地方档案法规在数智化转型战略、技术赋能规定、档案数据要素相关制度探索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宜在后续修订或修正过程中加以补充。
随着“十五五”规划的深入推进,地方档案法规将面临新一轮的修订更新,设有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的地方法规将进一步增多,相关条款的内容也可能不断完善。未来需要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扩展样本范围,结合实证研究方法,持续追踪地方档案法规信息化立法情况,进一步归纳档案信息化立法框架、路径和经验,验证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我国档案立法的持续推进夯实研究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背景下的计算档案学研究(24&ZD326)”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国家档案局.乘势而上开拓进取奋力做好“十五五”开局之年档案工作——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报告.[EB/OL].(2026-01-29)[2026-04-07].https://www.saac.gov.cn/daj/yaow/202601/7c6d40e879d042f3993fe1966809c07d.shtml.
[2]昌珍霞,周冯华.新《档案法》背景下地方档案法规修订原则、阻碍因素与建议[J].兰台世界,2023(6):59-62.
[3]王群,李浩然.新《立法法》视域下我国档案地方立法反思与优化——基于31部现行省级档案法规的实证研究[J].档案学通讯,2025(1):89-97.
[4]邓舒音,马海群.基于PMC指数的地方档案立法质量评价研究——以省级档案法规为例[J].档案学通讯,2025(2):73-81.
[5]李彩容,杜可婷,张怡静.新《档案法》背景下我国省级档案法规的比较研究[J].档案与建设,2025(12):59-66.
[6]孟磊.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地方立法优化路径研究——基于89部省级档案法规规章的实证分析[J].浙江档案,2023(4):30-33.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2026-04-17].https://www.saac.gov.cn/daj/falv/202006/79ca4f151fde470c996bec0d50601505.shtml.
[8]江西省档案条例[L].2025-09-24.
[9]贵州省档案条例[L].2025-12-03.
[10]中共浙江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郑敏强:弘扬“六干”作风促进“两个健康”持续擦亮浙江民营经济和浙商“金名片”.[EB/OL].(2026-03-19)[2026-04-17].https://www.qxzh.zj.cn/art/2026/3/19/art_1228998548_58937017.html.
[11]浙江省档案条例[J].浙江档案,2025(11):5-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2026-03-13)[2026-04-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633.htm.
(《浙江档案》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