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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先行了5年 “温州经验”写入全国联合授信新规
2018-06-07 09:49:56 来源: 温州网 邹雯雯 尤成勇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部署展开试点工作,以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同时,联合授信机制也将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记者获悉,这项工作在国家级金融综合试验区的温州已先行先试了近五年。

  早在2013年,浙江银监局将温州列为联合授信管理机制试点地区之一。2014年8月16日,温州全面实施企业联合授信管理。在实施联合授信管理机制的路上,温州走出了一条可复制、提供全国借鉴的“温州经验”。

  联合授信在温州的诞生

  2010年宏观调控之后,“四万亿”狂潮中过度杠杆的企业、过度放款的银行,开始尝到苦头。2011年,温州率先暴发中小企业流动性危机,很多过度负债、短借长投的企业,因为滚续不上短期负债,开始对高利贷违约。

  此前民间的惯用做法,是企业先借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是多元化投资,房产、矿产之类的,因为主业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即“过度授信”)。当短期贷款到期后,先借民间借贷偿还贷款,然后等新的短期贷款批下来,再还民间借贷,这叫“过桥”。2010年宏观调控后,银行银根收紧,当企业照常去借了民间借贷偿还了银行贷款后,银行却突然说,它没钱放新贷款了……于是,企业便对民间借贷违约了。

  这时,风险会扩散。有些企业在多家银行借款(多头授信),各笔贷款的到期时间不一样,有一笔到期后,出现了上述的过桥失败,从而对民间借贷违约,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其他贷款本来没到期,却陷入风险之中。其他银行为求自保,提前抽回贷款,导致这家原本可能还有救的企业,瞬间死亡了。

  到了最风声鹤唳的时候,甚至一个企业主有点什么动静(比如出差在外手机没电了联系不上),被坊间讹传为出事,银行和债主们就来抽贷。害得那些企业主常备充电宝,手机一刻都不敢没电。如此恐慌下,有些银行上级行不了解下面情况,发现温州行业出风险,不分青红皂白先削减或暂停当地分支机构权限,导致业务开展不了,白白流失好客户。

  这就是信用风险。这东西很神奇,看不见摸不着,但只要信心崩了,这信用风险会沿着人心和谣言快速传染,最后各种离谱的事情都会发生,仿佛雪崩一般,结局惨烈。这时,“信心比黄金重要”。

  经历过这段苦痛之后,温州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找准病灶,对症下药,开始试行银行的“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2013年7日8日,全温26家银行共同签署《温州市银行业防控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自律公约》,同一家企业的多家授信银行,开始实施联合管理,一方面防止过度授信,另一方面也防止其中个别银行抽贷。2013年9月,浙江省银监局指导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出台了《企业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试点办法》,在温州、绍兴、萧山等地区开展试点。而后,其他省区也有类似做法。

  2013年7日8日,在浙江银行业服务温州实体经济会议上,26家银行共同签署《温州市银行业防控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自律公约》。

  温州在联合授信管理机制探索中还推出授信银行“358”要求,即“小微型企业授信银行不超过3家,大中型企业授信银行不超过5家,集团客户授信银行不超过8家”。

  联合授信在温州的成效

  近五年的实践效果初显。目前,已有48家银行机构基本完成机制内嵌工作,占温州地区机构数量的94%。同时借助EAST工具,温州率先打造了“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按月监测梳理“过度授信、多头授信、过度担保”企业名单,目前已梳理建立预警指标8个。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末,温州地区纳入联合授信管理的企业21542户,授信总额较实施前下降482.31亿元。同时,全市平均担保企业数也从2013年末的0.9家下降到0.64家,去杠杆成效逐步显现。

  目前,全市涉及3家、5家以上银行授信的企业数分别较2013年初下降67.33%、76.88%,温州授信企业的平均授信银行数从2013年末的1.7家下降到1.08家。

  温州银行业开展联合惩戒逃废债暨不良贷款压降工作推进会

  全国版新规的重点

  今年以来,国内金融市场掀起一波债务违约潮,从上海华信、富贵鸟、神雾环保,到中安消、凯迪生态、盾安集团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牵动着市场神经,埋下了严重的风险隐患。

  针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有8大要点,供参考:

  1、填补“多对一”过度融资的监管空白

  近年来,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含企业集团)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点评:办法出台,填补了“多对一”(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的监管空白。

  2、防控信用风险、优化资源配置

  办法将在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一是弥补监管短板。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

  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风险。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

  三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点评:联合授信机制带来的信息对称,避免银行授信“踩雷”,让信贷资产流向市场更高效、优质的领域。

  3、明确何种企业要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因此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

  依据2个指标判定企业是否建立联合授信机制:1、银行业的融资余额,2、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试点期间银监局根据标准选取代表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必须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

  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

  点评:大中型企业的风险传导能力较强,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带来比较大的市场影响;同时大中型企业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强,因此试点从大中型企业开始。

  4、以法律合约、内部约定规范联合授信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一是通过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二是银企协议,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是联席会议决议,设立联席会议,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点评:联合授信机制通过法律约定和内部约定两种形式,在授信机构之间、授信机构与企业之间都签订了协议,规范各方权利义务,权责分明。

  5、联合授信机制“三步走”

  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如下:

  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点评:联合授信机制对事前的授信额度测算,事中的授信额度跟踪、预警情况管控,事后的偿债风险应对三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全流程防范,降低风险发生率。

  6、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

  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对违反办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点评:分别明确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参照标准和惩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介入;企业违规严重的,将列入失信名单,跨领域惩戒。

  7、通过制度安排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联合授信机制通过以下制度安排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协商一致,联合授信额度必须由联合授信委员会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二是自由选择,联合授信机制开放进入,非成员银行只要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即可自动加入;企业可自主选择融资业务合作对象。

  三是自主定价,联合授信委员会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

  点评:对于被规范的企业一方,办法也通过相应的制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让企业在规范的框架下行驶自主权。

  8、绝大多数企业融资行为不受影响

  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依照办法,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点评: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造血能力比较强,而一旦发生问题,造成的风险和影响也会更大,联合授信机制就是要防范重大风险发生。

标签: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成员银行;额度;风险;信用风险;融资余额;银行业;监管空白;银企
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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