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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明确将建立更有效的食盐监管体制
2018-04-18 08:09:47 来源: 宁波日报 殷聪

  今年初,国务院修订并公布《食盐专营办法》,再次明确了食盐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计划,我市将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管体制,并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经营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及食盐零售单位的日常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是否保存生产销售记录,是否按规定生产、批发食盐以及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购入食盐等。

  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经营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非食盐定点经营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购进食盐或者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购进食盐,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标签: 食盐;批发企业;定点生产企业;零售单位;生产销售
编辑: 马轶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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