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东阳市开办了一家袜厂。2015年7至11月,余某拖欠19名职工工资,共计17万多元。这年11月9日工厂停产当晚,余某以商谈债务为名,支开职工,偷偷将28台设备及货物等转移至他处,第二天即失去踪影。
职工发现后,就近到东阳市江北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投诉反映。这年11月18日,江北街道发现余某的行踪,协调余某支付工资,余某拒付。第二天,江北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将案件上报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余某在大队承认了拖欠17万多元工资的事实。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天责令余某于当月22日前结清工资,但是余某到期仍有10万多元工资未支付。当月23日,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当月25日抓获余某,余某这才付清两名职工的工资,并与一名职工达成协议,同时上缴拖欠的工资款(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于当日将其悉数发放给劳动者),同日余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6年7月1日,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8月19日,余某被东阳市法院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