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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面子”为他人做担保?提醒市民小心“摊上事”

2017-12-25 08:51:52 来源: 湖州日报 记者 张钰苑

  担保风险高,不要因为“人情”“面子”轻易给他人做担保,在担保人名下签字要谨慎。有类似需求时,即便是亲朋好友和公司,也要充分了解其实际经济状况和担保的责任、风险,否则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苦果可能就要担保人自己承担了。

  “只怪自己当初交友不慎,处事不够仔细,稀里糊涂替人担保了5万元。”在德清工作的市民丁某致电党报热线反映,因为朋友“跑路”,自己当了“老赖”不说,差点连婚都没结成,“躲躲藏藏始终不是长久之计,现在碰到这样的结果,权当买个教训了。”

  去年10月,朋友杨某找到丁某,想请他做个担保人,向徐某借5万元救急,本来双方约好1个月后就还上,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杨某却玩起了“失踪”,作为担保人的丁某眼看被徐某天天催着还钱,也只好跟着“消失”。

  “钱一分没花到,账怎么能算到我的头上?”这么想的丁某,很快连同杨某一起被徐某告到了德清法院。面对判决书,丁某以没钱为由再次拒绝还钱。“为逃5万元的欠款,我躲在外地不敢回家,连婚礼都准备得特别低调,没想到还是被抓了。”原来,这段时间以来,丁某一直在筹备婚事。就在婚宴前三天,赶到杭州购物的丁某被逮了个正着,“我必须把钱还清了,想到女友还在家中等着我去迎娶,心里真是特别懊悔。”丁某这样说道。

  无独有偶,家住南浔的施某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在担保这事上“认栽”。去年5月,施某等人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和某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时,单独提供了一份担保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谁知公司经营每况愈下,没能及时向银行偿还15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于是银行向南浔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还要求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原来是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才签字为公司担保的,但担保的2个月后,我就把股份转让给别人了。”施某以为,股份转让等同于担保责任一并转让,自己此后就和该公司没有了瓜葛,但实际上,仅仅将公司股份转让,并不影响他承担担保责任……

  采访中,法律人士表示,法律上担保的方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有几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党报热线也在此提醒市民:担保风险高,不要因为“人情”“面子”轻易给他人做担保,一定要谨慎在担保人名下签字。在有类似需求时,即便是亲朋好友和公司,也要充分了解其实际经济状况和担保的责任、风险,多向法律人士咨询,再决定是否担保或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否则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苦果可能就要担保人自己承担了,假如选择置之不理、逃之夭夭,甚至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标签:担保 提醒
编辑:陶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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