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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人事副经理试用期被炒"鱿鱼" 索赔诉求被支持

2017-09-11 08:10:56 来源: 东南商报 记者边城雨 通讯员黄晓燕

  现在求职应聘都要经过试用期,如果过不了这道关,就要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昨天,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试用期的求职者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试用期被解聘依法索赔

  据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张某自2016年8月15日入职宁波宝瑞文具公司,担任人事副经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两个月。同年9月30日,宁波宝瑞文具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称:你试用期不合格,请于10月1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同年10月10日,宁波宝瑞文具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张某试用期不合格,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领取上述证明书,认为公司评定其考核不合格无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为此,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

  索赔诉求被支持

  主办此案的仲裁人员告诉记者,此案审理中,宁波宝瑞文具公司答辩称因张某在职期间多次自行作出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决定,公司评定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在试用期届满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

  仲裁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宁波宝瑞文具公司主张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招聘时已向申请人明确各项任职条件及试用期考核标准,也未就张某不符合条件或达不到考核标准提供相应证据,其虽提供了《考核表》,但其考评内容主要包含工作态度、积极性等工作表现,而非招录时明示的客观条件及录用要件。故宁波宝瑞文具公司的解除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张某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标签:试用 试用期 公司 劳动
编辑:叶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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