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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公交停车场“闲逛”跌入修理槽 次日才被发现

2017-08-21 10:39:51 来源: 绍兴晚报 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徐海鹏

  并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却吸引了一位老大爷入内。老人在闲逛中不幸跌落受伤,为此将涉事单位上虞区公交公司起诉到上虞区人民法院。近日,这起案件已一审判决。

  上虞区公交公司在上虞城北有一处停车场,平时用于停放、检验车辆及汽车配件仓储,四周设有围墙,平常大门关闭,有车辆进出时才会开门,年已八旬的章大爷家住附近,散步时经常路过此地。2015年5月的一天傍晚,他散步经过这里时深感好奇。他看到此时大门敞开,决定去里面看个究竟。当时天色已晚,章大爷来到该停车场东南角围墙根下的汽车修理区闲逛,不慎失足跌落至汽车修理槽内,次日清晨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老人在医院治疗了20天。后经司法鉴定,章大爷因本次事故综合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精神抚慰费等共计9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涉案停车场并不对外开放,不属于公共场所,因而公司对擅自闯入者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章大爷的行为,等同于擅闯民宅构成侵权,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涉案仓储场所设置有明显的围墙设施,并有警示标识,公司已尽到必要的警示和告知义务,不应对章大爷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地为封闭式管理的工作区域且设有围墙,并不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而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场所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却擅自进入并四处闲逛,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对自己人身伤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涉案停车场明显有别于家庭住宅等私人空间,平常还停放着公交车,停车场的外观表象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公共场所。公交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认识到如果有人误入,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但未能严格实施管理,从而杜绝行人误入情况的发生。尤其是未对较危险的汽车修理区域采取适当的分区隔离措施,对章大爷人身伤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核定章大爷合理经济损失共计7.6万余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依法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30%,此外,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2.59余万元。

  审理法官说,包括封闭管理的生产、仓储等非公共场所,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当入内闲逛,是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人身损害,行为人依法应自负其责。同时,非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进入者虽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就其管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非公共场所,社会公众还需慎入,以免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

 

标签:老人 安全 公交停车场
编辑:陶韬(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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