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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处理结果不同的斑马线上交通事故

2017-06-23 11:03:39 来源: 舟山网

  表面上看起来相同的斑马线上交通事故,但之后的处理却完全不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今年1月11日早上,韩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沿定海鸭东线由西往东行驶,6时32分许,与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往南横过鸭东线的行人毛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调查确认,韩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据此,交警部门作出汽车驾驶人韩某某负全责、行人毛某某无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今年2月27日上午,朱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定海23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8时25分许,与沿23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朱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调查确认,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吕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对前方情况观察不细,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基本相当,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这两起发生在斑马线上的交通事故,其不同点在于第一起事故当事一方是行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享有法律赋予的路权,机动车未让行造成事故,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当事一方是电动车驾驶人,事故发生前他是以骑车的方式通过斑马线,因此虽然汽车驾驶人行经斑马线未做到减速行驶,但电动车驾驶人未下车推行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因此也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交警部门解释说,非机动车过斑马线要下车推行,指的是路段当中的斑马线,也就是没有红绿灯控制的斑马线。而在红绿灯路口,则可以按信号灯指示或者路口通行规则骑行。

  公安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提升交通素养,做到礼让行人,尤其要注意在城市快速道路或国省道上行驶时,谨慎驾车,确保安全行车。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要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在灯控路口行驶行走时要遵守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争道抢行;在路段上行经斑马线,或在没有斑马线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电动车驾驶人要严格做到下车推行。行人过马路要走斑马线,遇汽车停车让行,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

标签:斑马线 交通事故 追责
编辑:陶韬(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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