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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一部500余元的手机换三年的铁窗

2017-06-02 11:08:03 来源: 今日岱山 作者 朱申路

       抢夺手机被手机主人拦住,安徽籍陈某拳头相向还掐对方脖子,并趁机抢走了手机。殊不知,这些暴力行为让他的罪行一下子加重了,由抢夺升级为抢劫。日前,岱山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罪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陈某,今年50岁,在岱山务工,以打零工为生。今年2月22日早晨的时候,陈某来到一家早餐店吃早餐,看见一部手机放在桌子上,于此同时早餐店老板王某正伸手去拿那手机,谁知陈某抢先一步把手机抢了过来,正当陈某要离开早餐店的时候王某拦住了他,让他交出手机,并说“这手机不值钱的,办业务送的啦,里面有很多重要的联系人电话,你把它还给我”。陈某一语不发,拿着手机跑了。

  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岱山县长涂镇沿港路捕捞新村路口被民警抓获。

  问起抢劫的缘由,不禁让人唏嘘,“我自己有个老年机,但是我没有身份证不能办卡,跟没有手机一样,就想搞个手机用。”

  经鉴定,这部办业务送的手机价值仅仅590元。岱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承办法官表示:陈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由抢夺演变为抢劫,主要是陈某在抢夺手机的过程中,使用了殴打等暴力手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量刑标准上讲,抢夺是3年以下,而抢劫则是3年以上。本案中,陈某为抗拒抓捕用拳头殴打王某,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上述发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因此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标签:手机 抢劫 文明行为
编辑:吴焓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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