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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和物业状告越城区住建局 主体不合格被法院驳回

2017-05-23 09:46:47 来源: 绍兴网-绍兴晚报 记者 陈乙炳

  新聘物管要进驻小区,而前期物管——润和物业质疑业委会合法性,迟迟不肯退出,发生在越城区润和南岸花城东区的这场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润和物业认为,给“不该备案的业委会备案”,是备案部门的失责,于是将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润和物业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起诉。

  润和物业:

  请求撤销业委会备案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润和南岸花城东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并启动物竞聘程序。去年12月31日,业主投票结束,青藤物管竞聘成功,而润和物业落选。随后,业委会发函要求润和物业办理物业服务交接手续并撤离小区。润和物业不愿撤出,理由是:该业委会选举程序违法,要求重选业委会。对此,该业委会予以反驳,称已依法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选举程序合法。

  于是,润和物业将负责备案的越城区住建局告上法庭。

  润和物业诉称,该小区业委会违反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越城区住建局作为法律规定的负责指导、审查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职责,监督并指出本案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违法问题,致使不能代表大部分业主且违法成立的业委会取得了备案。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业委会备案证。

  越城区住建局

  依法依规备案没有失责

  “本案中原告主体资格不符。”越城区住建局辩称,润和物业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认为其行政行为侵害了它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他们所作的行政行为与润和物业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此外,向该小区业委会颁发备案证也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并没有对方所列举的行政失责行为。

  “该小区业委会申请备案的资料都是齐全的,没理由不给备案。”采访中,越城区住建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最终,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润和物业的起诉。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此案中,越城区住建局根据该小区业委会的申请,以及其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下达了《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此备案行为针对的是与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业委会。而润和物业是该小区的前期物管,住建部门下达的备案通知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润和物业也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昨天,记者了解到,近日,就润和物业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问题,该小区所在的街道、社区再次进行了调解。最终,润和物业作出让步,并放弃上诉。

标签:润和物业 住建局
编辑:丁靓靓(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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