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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六家火锅店涉口水油 火锅底料含有毒有害物质

2017-05-23 09:07:24 来源: 温州晚报 周蓓蓓/文 实习生 谢思思/摄

  昨天下午,瑞安法院对“千椒百味”、“柒口锅”、“朝天门”等六家火锅店涉口水油案进行了集中宣判,2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法院同时召开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

  据判决书内容,涉案的六家火锅店均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中的油料进行回收、过滤、熬制加工,并再次销售给顾客使用。法院认为,该油料来自吃剩的火锅汤料,系废弃食用油脂,属于餐厨垃圾,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2月份以来,瑞安法院收到有关涉火锅口水油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0件,涉及被告人30人。审理的案件中,涉案的火锅店多是家庭作坊,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审理过程中,大部分被告人认为,使用“口水油”是重庆或四川地区火锅行业的“传统”做法,也是行内潜规则,可以使火锅更加美味。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对使用口水油的危害性认识普遍不足。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已审结的案件涉案人员22人中,仅1人具有高中文化,其中有2人为文盲,14人为小学文化程度,其余为初中文化。这些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绝大部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火锅店有使用口水油的行为,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部分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以上述理由为借口,坚决否认犯罪。

  1、“千椒百味”火锅店

  案情: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涂某与他人合伙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经营“千椒百味”重庆老火锅店,因生意清淡,涂某等人于2016年6月停业装修,重新组合股东后于2016年7月21日重新开业。期间,为节约成本,涂某先后聘请被告人李某、杨某等厨师对客人食用后的火锅锅底红油进行回收、过滤、再次利用,供客人食用。

  判决结果:瑞安法院审理认为,涂某、李某、杨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审判处涂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重庆八旺串串香火锅店

  案情:2016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刘某、黄某在其合伙经营的瑞安市塘下镇景阳西路重庆八旺串串香火锅店内,将顾客食用过的串串香锅底的红油进行回收,后将回收的红油处理后掺入到新的串串香底料中提供给顾客食用。

  判决结果:瑞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黄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正宗成都火锅串串香

  案情:2015年4月,被告人黄A和赵某夫妇、黄B夫妇、黄C和练某夫妇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西河西路经营“正宗成都火锅串串香”(工商登记为“瑞安市元彬火锅店”),2016年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夫妇入股该火锅店,四家人各占一股。由于红油不能满足经营需求,上述8名股东决定从2016年10月底开始将客人吃过的红油进行回收,由厨师被告人罗某加热冷却后,用回收的红油掺着新的红油制成锅底重新上桌供客人食用,去年11月24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间,被告人黄A等人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862元。

  判决结果:瑞安法院审理认为,黄A、黄B等7人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审判处黄A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B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C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练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15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朝天门火锅店

  案情: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22日间,被告人邓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广场西路经营瑞安市朝天门火锅店,聘用被告人吴某为该火锅店的厨师,主要负责火锅底料。为节约成本、增加收入,被告人邓某、吴某经商议,由被告人吴某将店内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中的餐厨废弃油通过过滤、冲洗等进行回收,再将该回收油和新油按1:4的比例勾兑后重新熬制成“食用油”,并将该“食用油”用于新的火锅锅底制作后销售给顾客食用。

  判决结果:瑞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吴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5、“柒口锅”火锅店

  案情: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翁某、江某合伙在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经营瑞安“柒口锅”火锅店。期间,被告人徐某、翁某、江某经商议后,同意厨师即被告人柳某、王某、刘某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底料中的油料进行回收、过滤、熬制,再与新的红油按比例混合搭配后加至新的火锅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

  判决结果:瑞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翁某等6人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柳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6、阿云重庆老火锅店

  案情: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蔡某夫妻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河北路经营阿云重庆老火锅店,其间雇佣谭某(另案处理)为厨师长,其店内每天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中的油料进行回收、加工,再供客人使用。

  判决结果:瑞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蔡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审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标签:口水油
编辑:丁靓靓(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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