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3日晚,王某在家中和母亲发生口角后,出门与马某等人喝酒,一直到次日凌晨仍怒气未消。凌晨3时许,已经喝醉的王某和马某相约去附近水库洗澡。“如有人在水库钓鱼就将钓鱼竿拿来”,王某和马某觉得平日里水库管理员蛮威风的,决定一旦发现有人在钓鱼,他们就“执法”并将鱼竿占为己有。
“这里不能钓鱼! ”当王某发现一对男女正在钓鱼时,立刻上前制止。男子听闻后,收拾鱼竿放到自己电动三轮车上准备离开。“鱼竿没收!”王某和马某上前抢夺鱼竿。该男子紧抓不放,马某扬拳殴打并朝王某喊:“去汽车后备箱拿刀! ”见此情形,该男子松手离开现场。
第一次“执法”得手了,王某和马头又来到了钓鱼男子夏某的身边。“我们都是河南人,我跟赵某是朋友。 ”夏某发现两名“执法”人员都是河南口音,开始与他们套近乎,希望能“网开一面”,结果被拒绝。
马某不理会夏某,夺走了鱼竿、渔具包。当王某、马某准备离开时,听到夏某正在咒骂,王某捡起石块砸中夏某头部,致夏某左侧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顶壁骨折,左侧额叶、顶叶脑挫伤的轻伤一级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轻伤二级。随后,王某和马某逃离现场。
第二天下午,王某和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今年1月18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两名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二审期间,王某、马某的亲属代为支付了一审判决的全部赔偿款,王某、马某均有悔罪表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