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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一把火烧了会计账簿明知故犯触犯刑律

2017-04-01 15:49:27 来源: 衢州晚报 吕晓土 龚高华

  有些人遇到公司改制,便以为原公司的会计票据没有什么用途,觉得这么多的票据保管起来麻烦,便将凭证、账簿一把火烧毁。那么销毁凭证、账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今天老佛倪就给大家讲个案子,提醒大家不要重蹈覆辙。

  成立于2000年3月的开化县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于2008年6月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并于当日成立新公司(合伙企业)。2010年2月,担任公司合伙人兼财务科长的张某某,明知会计凭证、明细账保存年限为15年,总账等保存年限为25年等规定,但是为了规避税收,竟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起草了一份关于销毁公司(改制前公司)账册的说明,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会计汪某某将公司2000年至2009年间共计810余万元的会计凭证、账簿销毁。张某某、汪某某以为原先公司已经注销,销毁倒闭公司的票据不会出什么事情。

  张某某、汪某某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今年2月,开化县检察院以张某某、汪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法院以张某某犯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汪某某犯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张某某、汪某某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标签:会计账簿 公司解散 刑律
编辑:吴焓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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