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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一公职人员被判刑

2017-03-29 10:10:03 来源: 金华晚报 周轩 陈明政 张莎莎

  近日,浦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公职人员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原系义乌某单位公职人员,因拖欠购房款被人起诉至义乌法院。2011年义乌法院作出判决,由陈某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28.5万元,并赔偿损失。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2012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考虑到陈某系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2014年,金华中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交由浦江法院执行。

  浦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向陈某所在单位送达督促履行告知书,并通过银行点对点系统冻结了陈某名下的工资账户。

  2014年8月1日,浦江法院将陈某传唤至执行办案区,经过几番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到期后,陈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更过分的是,为了转移财产,其在明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于2014年9月5日擅自将其公积金账户内的137000元转入其妻子龚某的账户内。2015年上半年又以工资卡丢失为由要求其所在单位将工资打入其新开设的工商银行账户中,导致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浦江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案发后,浦江法院扣划了陈某工资账户内的130028.48元,陈某主动将之前转移的公积金137000元和执行款46640元交到法院。

  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其为被执行人,仍转移财产。明知其工资卡已被浦江法院查封,仍办理新卡,将工资转移到新卡内,导致无法执行。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已交纳相应的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标签:判决 公职人员 判刑
编辑:吴焓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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