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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一期因抚养费给付不足,父亲遭儿子起诉

2017-03-23 10:52:55 来源: 衢州日报 龚诚良 罗德鑫

  父亲拖欠了儿子的抚养费

  为了让父亲履行离婚协议,按时给足抚养费,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而父亲则认为原来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过高,加之其经济条件下降,因此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希望今后按平均标准支付……

  3月13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因子女抚养费问题而引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并一审判决该案中的父亲程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相关抚养约定。

  柯城法院童小平法官表示:“抚养费并不是一直不变的,在一些特定情形出现后,当事人可以提出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在内的变更抚养费请求,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要求变更的理由。”

  2014年,由于感情纠葛,市民程先生和王女士离了婚,儿子小程归王女士抚养。

  因为对王女士心怀愧疚,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程先生在明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归属权外,还同意每月支付1万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一直支付到儿子长大完成学业为止。

  离婚后,程先生重组家庭,又生了一个孩子。此后,由于一些原因,程先生给儿子小程的抚养费逐渐变得不能按时支付,或是变得给付不足,而且他还提出了降低抚养费标准的要求。

  而小程随着学历的不断增长,学习方面的开支越来越大,加上参加艺术培训班也需要很多钱,父亲程先生又经常拖欠抚养费,以致母亲王女士的经济压力很大。

  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为了减轻母亲的压力,2017年1月,小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亲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按时给足抚养费。王女士也向法庭出示了离婚协议等证据,来支持小程的诉求。

  但程先生认为,原来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过高,已完全脱离子女基本生活教育与合理费用的基础,他有权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同时,程先生自称所持股份的企业经营困难,新家庭的开销又日益增大,其经济条件已经下降,因此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希望今后按平均标准支付。

  柯城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与王女士的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协议。而程先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的理由,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请求。

  3月13日,柯城法院就该起抚养费纠纷家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要求程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相关抚养义务的约定。

  离婚后要求增加或减免抚养费,需要达到这些条件

  抚养费(抚育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并不是一直不变的,在一些特定情形出现后,当事人可以提出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在内的变更抚养费请求,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要求变更的理由。”柯城法院童小平法官说。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提出的情况包括因物价调整导致原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或因子女身患疾病导致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进而与子女的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减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确实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时,给付方可以和另一方协商或向法院请求减免支付抚养费。

标签:抚养费 父亲 儿子 起诉
编辑:吴焓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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