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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流动人口最新积分办法 凭积分可享受落户和公共服务

2017-03-14 07:45:01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 易鹤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正式出台,将于3月22日起施行。届时,在宁波居住并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申请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人可凭积分向居住地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还可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的目标。去年3月,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对持证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享受的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正是在此背景下,宁波制定出台了新版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

  根据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积分应用范围包括两类: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积分落户。在公共服务方面,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即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按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达到居住地规定落户分值的,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各区在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内,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

  据悉,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为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

  办法要求各地研究制定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受理实施细则,并设立受理服务窗口,建立网上服务平台,确定专人负责。

  据了解,镇海区已开展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综合服务平台试点,下一步有望在全市推开。

标签:积分 人口 服务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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