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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维修价格有新规

失信者纳入全省信用系统
2017-03-13 14:47:30 来源: 金华日报 徐朝晖

  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4月15日起《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将正式实施。今后,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价格失信者将被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系统,情节恶劣者将列入价格失信“黑名单”数据库。

  我省明确机动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机动车销售标价应当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生产厂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相关内容。有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应当标明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相关内容。机动车维修服务标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主要内容。经营者如提供代办服务(含保险等)及其他服务的,也应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事先主动告知消费者,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

  相比机动车销售,维修行业价格透明度偏低,在利益驱动下有的维修配件以次充好,有的夸大故障,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故意延长维修交付时间,消费者经常被搞得云里雾里。

  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价格行为特点,我省此次特别明确,维修提供的配件标价应当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应分别标识。维修前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相关价格信息,书面出具维修所需项目和费用清单,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的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交付时间的,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至于明码标价的形式,物价部门规定可以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等形式,也可以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移动终端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但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线上销售服务的,还应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商品和服务项目较多,难以一次性全部公示的,应当告知便捷获知销售、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详细内容的方式或途径。维修中如确有客观原因难以事先主动公示的部分内容,在维修前必须将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规定,机动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如发现有不明码标价的、标价之外加价的、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欺骗诱导消费的、相互串通并操纵价格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标签:机动车 价格
编辑:董佳宁(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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