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首页新闻即时民生房产教育健康旅游浙商理财汽车生活消费微博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身边新闻 > 宁波 正文
老人的房产 究竟该由谁来继承?
2017年02月16日 07:53:37

  老人生前立有遗嘱,其名下的两间平房由小儿子继承,而大儿子手中十多年前的民事调解书则表明,老人原先居住的一间老屋该归大儿子。一边是公证书,一边是调解书,都具有法律效应,双方也都有理有据,那么这房产到底该怎么分?

  最近,宋某来到慈溪市公证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这份遗嘱是宋某的婆婆徐某的。徐某在公证的遗嘱中提到,过世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老人是2007年立下的公证,2008年去世后,她的小儿子并没有立刻办理继承公证,而在2009年,她的小儿子也去世了。现在是由老人小儿子的妻子,也就是宋某向我们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按照惯例,公证人员要对每一份遗嘱进行核实:是否有立过其他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力的人、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经过调查了解,徐奶奶共有7个子女,其中她的大儿子对此次遗嘱处分提出了异议,并拿出了一份十多年前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写道,若是徐奶奶新建房屋,那么原先所居住的老屋则应该归还大儿子。然而徐奶奶原先居住的老屋在2006年就已拆除,并在另外一处新造了两间平房,也就是老人2007年所立遗嘱中提到的由小儿子继承的房子。老人的大儿子告诉公证员,按照当时建房政策要求,要建造新房子就必须拆掉老房子,所以他觉得虽然老房子不在了,但是新房子是因为老房子拆除才可建造,故新建的两间房子中应该有他的一份。

  遗嘱,是徐某心中的意愿;调解书,是法院判定的调解结果,双方所持有的都具有法律效应,出现纠纷,公证自然无法继续。停止公证手续后,公证员多次和双方沟通,希望能通过兄弟亲情化解矛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破坏情分,又可以节省人力财力。若是双方要通过诉讼解决,一来时间长,二来也给后续手续的办理增加了难度。”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徐某的大儿子表示同意宋某通过其他方式补偿自己的损失,并撤销了对徐某遗嘱的异议。

  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特例,尤其在农村,不少家庭会通过“家庭分书”进行家庭财产的分割,然而不少老人还会再次立遗嘱,对他名下的财产进行再次处分,所以遗嘱对“分书”这样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公证员提醒,家事不同于商事,一些协议、“分书”同样具有效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一旦确定“分书”,就应该按照其约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未经协商不可以随意进行变更,而对于家中老人来说,不仅要慎重对待“分家析产”,更要知道一旦分家析产,相关财产就不能再次进行处理。若对相关财产进行多次处理,就会引发纠纷。“归根到底,对于家事来说,诚是最为重要的。”

今明杭州小雨飘落 下周有场大寒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龚哲明 通讯员 陈烨 编辑:江小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