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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形将上环境违法“黑名单” 相关部门也将受限

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2017-01-19 07:48:26 来源: 宁波日报 作者:记者冯瑄 通讯员陈晓众 王璐

  昨天,市环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宁波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14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环保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审查其新申请的环保行政许可,其他相关部门也将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

  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去年12月宁波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正式施行。

  据悉,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14种情形包括: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或者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且超标排放环境的;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因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等。

  “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为3年。“黑名单”企业如果整改到位,可在6个月后申请信用修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环保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列入“黑名单”后,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诸如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补助;禁止参与创先评优等。同时,发现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还要从重处理。

  据了解,我市首批环境违法“黑名单”将在春节后公布。

标签:环境 违法 黑名单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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