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城市热点 正文

宁波:超生、无出生证明等情况可办理登记手续落户

2016-08-22 07:18:09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王晓峰 通讯员 王岑 罗江丽

  7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记者从宁波市公安部门获悉,自今年2月份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无户口人员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截至7月底已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75人。

  记者专门咨询了市公安局人房管理支队的相关负责人,获悉八种情况下无户口人员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种,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向有关公安派出所申办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有这种情况的,应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办常住户口登记。其中,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三种,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需要先办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办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种,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未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因疑似失踪或死亡原因而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种,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六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领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其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七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这类情况下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办常住户口登记。

  第八种,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办常住户口登记。

标签:
编辑: 王淼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