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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活动是加班还是福利?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在哪里?

2016-06-26 09:38:29 来源: 温州晚报 作者: 周蓓蓓

  “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吗?聘书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又到毕业季,即将步入职场的你,是否产生过上述困惑,晚报君特地邀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项建挺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

  A周末活动算加班还是福利?

  读者张女士来电:公司每月总要占用我们员工一个周末的时间举行活动,有时是茶话会,大家相互谈话,有时是文体活动,员工打球之类。我们认为活动占用了休息时间,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但老板拒绝说这是福利不是工作。请问周末活动算不算加班?公司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视活动内容

  和是否与考核挂钩而定

  解答: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展开探讨。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从活动的目的来看。如果活动的内容系打球、棋牌娱乐等文体活动,主要目的系出于帮助员工锻炼身体、释放压力,则不应纳入加班范畴。如果活动的内容为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等,目的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系为了提供生产效率,提高产能,那么应该认定为加班。

  第二,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与工资或者晋升挂钩。如果不参与此类活动,要扣除工资,或者对晋升产生影响的,那么应该认定为加班比较合适。

  因而根据张女士的描述,初步判断属于福利,是拿不到加班费的。

  B“值班”和“加班”有何区别?

  读者许先生来电:我有个疑惑,别人在过节期间加班有三倍工资,可是我只有基本工资。公司说我们过节上班属于值班,处理简单的事务,以防有紧急情况,和平时工作相比要轻松得多,不属于加班。请问“值班”和“加班”有区别吗?我这种情形属于哪一种呢?

  额外从事工作有关事务都算加班

  解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系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理解为用人单位因节假日防火、防盗等突发事件需要,安排员工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鉴于值班非法律概念,也无法律具体薪酬标准,我认为,值班的报酬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由双方议价,按照雇佣性质去确定报酬。

  但是如果在值班过程中,需要处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事务,那么应该定性为加班,按照劳动法给予加工工资。

  C试用期内辞职要赔偿培训费吗?

  读者许女士来电:3个月前,我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期间,公司派我到杭州培训1个月。当时公司要我签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3000元,如果未满劳动期限离职,要赔偿培训费。培训回来后我发现这家公司不适合我将来发展,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现在要求我返还培训费,请问我要返还吗?

  视培训具体内容而定

  解答:要看培训的具体内容,如果是用人单位专项为该劳动者提供(仅少量员工享有),并且培训的内容为专业技术培训,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如果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培训的内容和目的系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如岗前培训、安全培训等,培训对象几乎涵盖公司所有员工,且内容也非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则劳动者未满劳动期限离职无需支付培训费。

  D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冲突,看哪个?

  读者刘先生来电:我毕业后和一家私企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当时双方在备注栏内约定:公司送我专业培训,我要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算违约,要承担违约金。培训结束后,我和公司又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不过聘用期限只有1年。请问我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1年期满就可以离开,还是必须按就业协议规定,要3年后才能离开?

  以最新的劳动合同内容为准

  解答:在该劳动关系中,就劳动期限问题,实际上前后存在两份劳动合同,一份是前面签订的《就业协议》,一份是后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分别是3年和1年,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前后两份协议就劳动期限约定不同,那么应该以后面的《劳动合同》为准,后一份协议实际上是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李先生可以1年期满后离开。

  E聘书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读者陈先生来电:今年年初,我经过考核被一家公司录用,后来公司向我出具了一份聘书,其中载明了岗位、聘用期限和月工资。此后,我和公司就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一个月前,我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到了拒绝。公司认为,他们发给我的聘书了等同于劳动合同,请问这理由在法律上成立吗?

  实际履行的聘书

  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答:聘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虽向劳动者发了聘书,但该聘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者签字许可,仅仅是要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向劳动者发放聘书,聘书中载明了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等内容,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一,聘书内容已经具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报酬、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必备内容;第二,劳动者同意上述的聘书内容,已经以实际工作行为履行上述的内容,那么劳动合同应该视为已经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聘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而该公司可以拒绝陈先生的索赔。

标签:加班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 公司
编辑: 叶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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