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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鼓励干部大胆创新

2016-06-07 08:15:00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朱灵超

  昨日,我市正式出台了《台州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这意味着,台州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其过错的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可给予容错免责的五种条件

  出台《办法》,是为了旗帜鲜明地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敢于担当、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没有失职、亵职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五大条件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

  第一,要求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第二,为改革创新、民生福祉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的;第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第四:未谋取私利的;第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认定容错免责相关程序

  根据《办法》,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时,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申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首先是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其次是核实。纪检监察组织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接着是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

  最后,根据认定结果报备,纪检监察组织及时将认定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并报备。

  可给予容错免责六种处理结果

  经过确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可给予容错免责六种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免责结果可落实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在党员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在干部评先评优中,免予“一票否决”;在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在行政问责中,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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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胡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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