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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 打离婚官司先申报财产

2016-05-26 08:18:54 来源: 宁波晚报 作者: 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尹杉

  提起离婚诉讼前,偷偷将房产转移到父母名下;悄悄买了套房,离婚时也不告诉妻子……以后,在法院打离婚官司时,当事双方可都得事先进行财产申报了。

  昨天上午,鄞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有一系列亮点,其中包括明确冷静期、不公开审理、财产申报制度等等。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择100个左右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而鄞州法院被指定为浙江省三家试点法院之一。

  两年前,鄞州的陈先生向鄞州法院起诉,要与他妻子离婚,当时法官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半年后,陈先生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他妻子提出,陈先生在第二次起诉之前曾将一套房产进行了转移。

  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他们曾对家中的两套房产进行了财产公证,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陈先生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之前,却偷偷地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了他父母名下,并未收取任何款项。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因这一隐匿财产行为,最终陈先生同意向其妻多补偿一部分金额,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和平分手。

  记者从鄞州法院了解到,针对此类隐匿财产的家事案件,新方案明确了财产申报制度,如不如实申报,则将被制裁。

  “往往家事案件纠纷中,涉及财产隐匿转移的比较多。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控制财产、保管共同积蓄的现象也很正常。但是既然有纠纷到法院来诉,首先要诚信诉讼。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我们将参照有关法律,对不诚信诉讼进行制裁。”鄞州法院副院长郑贤达说。

  在具体执行中,新方案中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报《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不如实申报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则视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判决时将酌情考虑少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鄞州法院的新方案,打一场离婚官司将比之前更加漫长。当然,它的初衷是让双方当时人有更多的时间冷静思考,理性分析,避免矛盾纠纷因双方对簿公堂而激化。

  新的实施方案规定,除确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身份关系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包括离婚在内的其他家事案件均应调解前置,未经调解不予立案。

  此外,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依职权或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反省,以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家庭矛盾,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

  冷静期内,审判人员会同家事调解员、当事人亲友一同做说服工作。此外,对亲子、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均应进行家庭情感破裂程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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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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