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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保密法新在哪里?

2016-01-06 17:13:26 来源: 作者:

  2010年4月2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6章53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18条。修订后的保密法系统性、规范性明显增强,对国家秘密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适应信息化背景下保密工作新形势需要。比如,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一些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保密防范松懈,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等。

  (二)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三)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四)改进定密工作。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定密主体;上收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明确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完善解密制度,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及时予以解密。

  (五)建立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

  (六)强化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责任。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共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配合有关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七)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涉密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八)涉外保密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九)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治、品德、能力审查;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十)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制定;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进行定密监督;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保密检查;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对机关、单位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进行监督。

  (十一)明确了12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明确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者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三)明确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保密 国家 涉密 规定 人员
编辑: 叶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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