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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声称是“历史最低价”,实际却贵了200元

2015-11-26 09:23:52 来源: 宁波晚报 作者: 记者边城雨

  CFP供图

  很多人在网上购物时,常会看见卖家用“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卖贵了十倍赔偿”等宣传语。殊不知,这种宣传是违法的,宁波一名消费者就上法庭较了真,要求三倍共9万多元的补偿,江北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看见“历史最低价”才下了单

  前天,宁波消费者白女士从江北法院领到一份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她全部的诉讼请求,判令卖家赔偿她损失91176元。

  白女士的代理人方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4日,白女士在逛淘宝时,看到一家名为“领域数码通讯”的店家声称,以“历史最低价”售卖苹果手机,遂购买了128GB的iPhone6 Plus手机4部,单价为7598,共花费30392元,并通过支付宝付款。但拍下手机之后,白女士发现卖家存在虚假宣传,“从卖家3月2日至3月3日订单销售记录来看,同款机型出售价是每部7398元,比白女士下单时低了200元,故购买时并非历史最低价。”方先生说。

  随后,白女士与卖家提出交涉,并表示要维权。据方先生提交的购物记录显示,卖家于3月4日20时52分点击发货,等快递要到白女士手中之前,卖家通知快递公司将快递退回。白女士与卖家多次沟通无望,于今年3月10日发起退款申请,并由此认为卖家存在虚假发货,以及作出“历史最低价”的虚假宣传等诸多欺诈行为。今年9月1日,她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卖家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计91176元。

  卖家只愿意承担30元赔偿

  10月14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卖家卢先生向法庭答辩称,白女士从其经营的网店订购4部苹果手机,被告在快递送货途中退回手机,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购物网站上明示的规则,如卖家不发货承担每笔不超过30元的责任,他愿意承担30元的违约金。同时,白女士并没有实际消费涉诉商品,没有造成所谓的损害,所谓的“历史最低价”只是进行广告宣传的一种手段,并不构成欺诈,故请求驳回白女士诉讼请求。

  对此,白女士的代理人方先生认为,卖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因为这只是购物网站的单方面规定,若网站的规则与现行法律有冲突,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庭支持了方先生的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今年3月4日,被告卢先生在淘宝店页面上作出“iPhone6 Plus全家福—实物拍摄,领域数码历史最低价、大量现货,赶紧来抢购”的宣传,原告以7598元的单价购买了4部手机。法庭查明,与原告所购同一套餐类型、同一机身内存、同一版本类型的同一型号手机,被告曾在2015年2月27日及同年3月2日以每台7398元的价格出售。

  法院判定消费者获三倍补偿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卖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卖家并非未按约定时间发货,而是在发货后中途退回不再发货,并不适用淘宝网上关于违反发货时间承诺的赔偿规则,故对卖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法庭还认为,卖家在淘宝网页上宣传“历史最低价”,以及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构成欺诈行为。关于卖家提出的“历史最低价”仅是广告宣传,不构成欺诈的抗辩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盛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购买的商品价款为30392元,三倍为9117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117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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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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