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是“五水共治”成果的最直观体现,也是我市建设美丽浙南水乡最重要任务。截至目前,全市已全面消除666公里垃圾河,计划整治471条黑臭河,总计573.14公里,截至2015年5月底,累计完成整治河道402条,计534.8公里。为防止摘帽河道治后反弹,加强“清三河”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我市出台该办法并于昨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共九条24章,各级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及其负责人在河道整治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河道整治不力或者反弹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职务调整、党政纪处分等。比如,河道污染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办法第六条规定,河道所在的村(居)两委组织及其干部配合协助工作不到位情形下,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追究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该办法还就追责对象和适用范围、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责任追究的提出和处置的主体、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昨日召开的《办法》宣传贯彻视频会议上,市治水办主任王振勇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要求各级治水办及有关部门加强河道整治工作履行职责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失职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组织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