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城市热点 正文

台州出台在职教师"禁补令" 6种情形可视为有偿补课

2015-05-20 08:13:19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叶晨阳

  近年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大了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处理了一批违规教师,但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市一些地方、一些学校还不同程度存在。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台州实际,我市近日出台了《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和明确。

  六种情形可视为有偿补课

  据了解,处理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出台这样的规定,目的是要最大程度遏制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同时也为处理违规现象提供政策依据。”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人说。

  处理结果将根据人数、影响等作出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发生后,将根据参加人数多少、影响大小等结果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其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等。

  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则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等。

  “若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将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等。届时,有关部门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该负责人表示。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职务。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也纳入责任范围

  “此次‘禁补令’的另外一大亮点,就是学校也纳入了责任范围。”该负责人说。

  以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后,教师本人得到了相关处分,但学校对此承担的责任不明确。此次处理办法,对学校的主体责任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度考核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教育局将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将该校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学校如果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加重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标签:教师 有偿 补课 学校 处理
编辑: 王喜文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